《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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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介绍
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自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1月4日发布的《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三)制定 “豁免”、“排除”管理制度 参照国际惯例,为鼓励和促进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降
低废物的危害性,对列入《名录》的废物,产生者如果能 证明该特定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向环境保护部提 出申请,对该特定废物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具体管 理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规定。
(四)以产生源作为危险废物分类的主要依据 考虑到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基础较弱,特别是
近10年的实践表明,该《名录》还不完善,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原《名录》的规定与《固体法》的危险废物
定义不一致
原《名录》规定:“凡《名录》中所列废物 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 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 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
即所有列入《名录》的废物都必须进行鉴 别。
2004年12月修订的《固体法》规定:“危 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 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即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无需 进一步鉴别。
2.原《名录》的规定导致所有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都需要进 行鉴别
所有列入《名录》的废物都需要进行鉴别,这种操作程序显 然缺乏科学性,增加了执法成本和复杂程度。
一、《名录》修订的必要性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危险 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危险废物管 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固体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1998年,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 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该《名录》在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中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
技术支持能力非常薄弱,制定《名录》既要考虑 科学严谨,又要方便管理、便于操作。因此, 《名录》的分类主要根据其产生源来确定,产生 源依据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分类。
四、《名录》的主要内容
《名录》由条文,名录本体和附件3个部 分组成。
(一)条文说明 1.明确制定《名录》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2.确立将废物列入《名录》的标准和原则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
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
二、《名录》的修订原则
(一)《名录》设定的目标 1.危险废物鉴别成本昂贵,技术要求高。在我国管
理的现实中,危险废物认定方式以《危险废物名 录》为主,鉴别标准和方法为辅。 2.依据《名录》认定危险废物达到50-60%。
(二)原则 1.连续性 原《名录》已实施近10年,为广大管理者
和被管理者所熟悉。《名录》的修订应保持 连续性,避免完全推倒重来,给工作造成不 利影响。
缺乏深入研究,废物的来源定义不明确,针 对性不强,与我国实际情况有差距,可操
作性不强。
5.没有先进的“豁免”和“排除” 管理制度 我国虽然以国有大型国有企业为主,但中、小企业仍占有
较大的比例。而中、小企业使用的生产工艺可能存在着许 多差别。完全按照《名录》管理可能导致管理过严,这虽 然有利用环境保护,但由于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成本远 高于一般废物,过严的管理将造成经济浪费,而且使众多 中小企业无法承受,反而使有些危险废物纳入不了正常的 管理轨道。
(二)明确《名录》的制定依据
1.依据我国《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与标志GB 13690-92》关于危险化学品主要危险特性的定义, 参照《巴赛尔公约》,结合世界卫生组织、美国、 欧盟和日本的经验,确定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为五 类,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和感染性。
2.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 或者在不适当的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过 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间接危害的 固体废物,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 险废物。
2.创新性 结合我国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和污染特征,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兼顾《巴塞尔 条约》的实施,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危险 废物名录。
3.可操作性 危险废物的认定专业性较强,而我国从事危险废物
管理的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工作人 员,普遍缺乏关于危险废物的专业知识。因此, 《名录》体现可操作性,通俗易懂,便于基层工作 人员认定危险废物。
别繁多、性质复杂,而且会不断出现新的类别。 期望依靠一次修订就完成所有的认定工作是不现 实的。因此,在保持名录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坚 持动态修订的原则,不断补充和完善名录。
三、我国危险废物的鉴别体系框架
(一)采取《名录》(列表定义法)与《鉴别标准》 (鉴别法)相结合的方法
遵循《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明确危险废 物的鉴别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 结合的方法。即: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 废物;不在《名录》内的废物,经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鉴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因为很多危险废物不需要、也不可能制定出鉴别标准。例如 医疗废物、废油、新化学品、转基因物质等。
3.原《名录》没有确定名录的制定标准或原则 导致《名录》今后的修订缺乏明确依据,难
以保持修订的连续性。
4.废物来源的定义不明确
原《名录》基本上参照《巴塞尔公约》进行 制订。由于对危险废物产生特性、污染特征
4.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 政府和企业危险废物的管理成本远远高于一般废物,
如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相当于一般废物的十倍甚至百 倍。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尚不强,因此, 修订《名录》要与国际接轨,即要起到保护环境的 目的,又要考虑我国的经济可承受性。突出重点, 逐步完善。
5.动态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危险废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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