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风险投资对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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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风险投资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风险投资在欧洲起步最早,虽然其作用远不能与美国风险投资相比,但在欧洲大陆英国的风险投资经验还是可圈可点的。

英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在英国最早涉足风险融资的是信托机构,19世纪曾对美国铁路进行融资获得成功。1945年,英格兰银行和其他主要清算银行建立了3i公司(英格兰银行持有其15%的股份),目的在于支持英国产业和商业部门的发展,为持续增长的小企业提供长期融资,很快就成为英国最大的风险投资者。但在1960—1970年代,信托机构仅向大型上市公司融资,清算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基本不进行权益融资。1980年代以后,英国的风险投资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撒切尔政府为推行私有化政策,实施了一系列扶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措施。其中作用较大的有:1980年设立USM(未上市企业证券市场);1981年成立英国技术集团,是政府管理的风险投资机构;苏格兰成立地区级的创投机构;1983年政府出台企业扩展计划;1986年成立第三市场。1990年代,受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的鼓舞,英国风险投资业进入迅速发展时期。成为欧洲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风险投资基地,占到欧洲全年创业投资总额的50%。1996年英国风险投资回报率高达14.2%,居各类金融资产回报率之首。受资企业年销售额增长40%,年利润增长24%,出口年均增长44%,投资年均增长34%。

英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经验

一、投资方式多样。英国在金融监管方面注重行业自律机构作用的发挥,主要通过宏观政策进行必要引导,为风险投资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经济与法律环境,其组织结构显示出特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英国,适用于私人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制、投资信托公司、风险投资信托公司和其他组织形式。国外投资者主要是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的主要投资方式有:

创业和发展资本投资信托,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由英国创业资本协会(BVAC)成员管理。投资不受法律限制,对私人投资者没有税收优惠。信托整体可以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其股票价格在《金融时报》和其他报纸上披露。

企业天使投资,满足一定要求的企业天使投资享受英国企业投资计划给予的税收优惠。投资项目前景还可以通过BVAC在网络上创建的“企业天使资本来源”中得到评估。

风险资本信托,根据金融法案规定,创业资本信托从1995年4月6日开始生效。它们在结构上类似投资信托,但法律限制其向私人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在初次筹集资金后,股票在伦敦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信息在《金融时报》和其他报纸上披露。这种投资工具的目的是鼓励个人投资于较小的私有贸易公司,使之发展壮大。

二、资金来源的多渠道、国际化。英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风险资本的来源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资金等,银行资金也占有不可忽视的比重。近年来鼓励个人投资于风险投资业,所以个人投资的比重逐年上升。由于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投资于风险企业有特殊优惠政策,国外资金成为英国风险资本的重要来源之一。1994年,国外资金占风险投资公司总资本的41%,1995年为45%,1996年为43%。1998年风险投资公司从养老基金筹集的基金占10%,而从美国筹集的资金占28%。

三、投资方向多元化和国际化。英国风险投资的投向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但在其投资组合中,一般加工业与新兴的文化娱乐事业的投资也占一定比例。此外,还通过跨国投资,达到分散风险,赢得国际比较利益的目的。1984年—1996年,英国风险投资协会所属的成员公司先后对国外2141家企业累计投资26.18亿英镑,占总投资企业数的14.1%,占总投资额的14.2%。1997年英国的风险资本公司向世界范围内的1272家企业共投入41.84亿英镑。而1998年在此基础上增长了18%,向1332家企业投资了49.19亿英镑。

四、风险投资公司的独立性强投资环节的侧重点不同。英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决定了它的许多风险投资公司附属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但他们仍然坚持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虽然大型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资金和各种服务,但风险投资公司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基本上是独立的,很少考虑大机构的兴趣。独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大多数经理人员有长期在企业工作的经历,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被称为“古典创业资本家”。他们除了为创业企业寻找合适的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技术和出口咨询外,他们最主要的贡献是可以向企业提供手把手的管理帮助,而不仅只是监督融资绩效。

在投资的环节上,风险投资公司注重于成长期和种子期的投资,而政府性质的投资公司则注重于企业成熟期的投资。在投资形式上注重管理收购。例如,英国3i集团1990年支持对“丹比瓷器有限公司”进行管理收购,扭转了这个具有200年历史的公司经营状况。4年后该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筹资6400万美元,企业价值迅速增值。

五、严格的创业自律,有效的监督管理。在英国,规范金融服务业的法律主要是1986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法》,在体制上对金融服务实行两级监管。2000年为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收回了英格兰银行的部分管理权,成立英国金融管理局。就投资业务监管而言,一是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代表政府对自律组织(如投资管理监管组织、私人投资管理局)进行监管。二是自律组织对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对风险投资进行直接管理的自律组织是英国风险投资基金公会,会员单位在从事风险投资运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公会的章程与其他法规,否则随时可能面临被取消会员资格,并进而招致社会信誉丧失殆尽的风险。此外,还必须无条件公开上市,以接受证券交易所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

六、政府支持。政府支持的方式主要有:(1)直接拨款。即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向创业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无偿援助。英国贸易工业部门将高新技术发展专款20%作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还成立了专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英国技术集团。(2)政府担保。英国从1981

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支持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最高限额10万英镑,偿还期2-7年。贸工部为借款人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贸工部负责按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3)税收优惠。英国1983—1993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是,投资必须是新的创业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启示

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始于1985年。199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提出“一号提案”,以此为契机,掀起了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高潮。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来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来说,还是从风险投资的规模和对科技发展的作用来说,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无法相比。

目前,我们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

一、资金来源的单一化。目前我国大约有风险投资公司160余家,风险投资咨询公司150家,累计投入6-10亿美元。国内风险投资的主要力量有:政府出资,公司化运作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高新区风险投资机构;政府出资成立,属于引导性种子基金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境外募集设立,由境外公司管理,但在中国投资的境外风险投资基金。可见,风险投资公司中,官办的、具有政府背景的占绝大部分。民间资本参与不足,真正的风险投资没有形成。并且,政府基金比较有限,在缺乏有效退出渠道和融资机制的情况下,政府设立的风险基金最终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资金困难。另一方面,政府为主的投资方式与风险投资的基本精神不能兼容,官办风险投资公司难以培养出真正的风险投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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