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我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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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自1994年被引入我国至今已十余载,该模式在我国的运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本文详细分析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论述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我国实践中存在出的问题及其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小额信贷;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贷款政策;小组联保中图分类号:F8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5-0065-

04

2008年第5期

总第234期

HAINANFINANCENO.5,2008

SerialNo.234

浅析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我国的实践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2007B070900106]收稿日期:2008-03-09

作者简介:陈伟光(1963-),男,经济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经贸学院教授;

王姣丽(1982-),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贸学院硕士研究生。

小额信贷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后,很快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发展中国家得到推广。而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Bank,简称GB),作为福利主义小额信贷的代表者,更是在亚洲众多国家中被无数次的复制。

在我国,1993年9月在河北省易县成立的一个县级扶贫经济合作社,成为我国第一个规范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开展小额信贷的扶贫项目。经过十多年的运作,应该说小额信贷的效果是显著的,它不仅使农村贫困人口减少,而且解决了长期困扰农村的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的问题,使农民和金融机构取得“

双赢”。但小额信贷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为对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直接模仿和全盘照搬。因此,本文拟结合典型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我国的实践,探讨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可能方向。

一、孟加拉乡村银行概述

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穆罕默德・尤努斯与制作竹凳工人的一次偶然相遇,但其后续发展更具有考究价值。1976年,尤努斯在发放第一批贷款并成功

收回后,开始了由孟加拉国中央银行资助的试点项目。7年后,《1983年特别格莱珉银行法令》通过,试点项目变成了一个独立的金融机构。成立后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发展迅速,至1995年8月为止,乡村银行的业务已经涵盖了超过全国一半以上的村庄,有超过330万的贫困家庭从乡村银行中借款。1985年-1995年,年增长率中借款户为29.5%,借款额为40.9%,存款额为51%,乡村银行共借出了564亿达卡(合15.22亿美元),并吸收38亿达卡(1亿美元)的会员存款,乡村银行的还款率达97%以上,这不但是在孟加拉国,甚至在全世界银行界都是一个奇迹。[1]与传统的银行模式不同,孟加拉乡村银行从成立初期就坚持其独特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对象

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服务对象仅为真正的穷人。有资格贷款者为家里拥有少于半英亩(3市亩)或家中拥有不超过等值于1英亩(6市亩)土地财产的农户,每户只限一人。特别是其将贷款对象目标定位于农村的贫困妇女,借款者96%以上为妇女,与其他银行目标更多盯住男性客户背道而驰。

(二)产品设计

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产品最为有名的是“一般贷款”

,即信贷偿付采用每周还款方式;贷款期为1年,每周分期付款,从贷款一周后开始偿付,利息为10%;偿付数

陈伟光,王姣丽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贸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额是每周偿还贷款额的2%,50周还完。

(三)贷款利息

传统的扶贫基金通常用补贴的方法,以较低的利率借出,往往导致众多的“寻租”行为,有钱有势的富人得到实惠,而真正的穷人却被拒之门外。乡村银行反其道而行之,利率水平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定价比较高,如1994年的贷款利率为20%,而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仅为10%左右。

(四)中心会议制度及小组贷款政策

孟加拉乡村银行设计了中心会议制度,所有贷款者必须定期参加中心举办的会议,同时中心会议还是孟加拉乡村银行宣传精神文明、技术传授、交流市场信息的场所。

小组贷款政策要求所有希望获得贷款的贫困户自愿组成5人一小组,采取2-2-1模式,先是两个小组成员借钱,这两名成员开始还款后,另外两个小组成员才开始借钱,最后是小组长借款。小组成员之间互相帮助和监督,只要有一个成员还不了款,则这个小组从此就失去借款的资格。通过小组的捆绑式联合担保替代了财产担保,有效利用了当地的信息和社会资本,把本该银行所承担的坏账风险转移到全体小组成员身上,提高了贷款偿还率。

二、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的小额信贷计划从一开始就参照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发展轨迹,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试点的初期阶段(1994年初至1996年10月)。在这一阶段人们重点探索的是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小额信贷项目在中国的可行性,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第二阶段,项目的扩展阶段(1996年10月至2000年)。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借助小额信贷服务这一金融工具,以实现2000年扶贫攻坚和新世纪扶贫任务为宗旨,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第三阶段,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2000年至今)。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农信社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逐步介入和快速发展小额信贷试验,并以可能成为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舞台上。

(一)我国小额信贷贷款对象

我国的小额信贷实践遵循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把目标对象定位于农村的贫困户。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力量强大,贫困户基本上由政府来认定,所以贫困县就成了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基地,这既符合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特征,又比较适合我国国情,为我国贫困县的扶贫工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我国小额信贷产品设计

在产品设计上,我国的小额信贷主要采用最简单的“一般贷款”模式,初期采用这种产品主要是因为从成立起确立的目标就是在中国实验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加上没有别的小额信贷经验可借鉴,实验人员又没有任何实际的操作经验,不得不严格按照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方法去做,后来也陆续尝试了“季节性贷款”和一些“短期贷款”,但在产品开发方面的创新少。单调的产品品种使小额信贷成了贫困户的“鸡肋”:需要资金用于生产,但是信贷产品的期限与生产周期不协调,满足不了我国扶贫的需要。

(三)我国小额信贷贷款利率的规定

在贷款利率方面,我国没有完全照搬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由人行决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并且名义利率与年度有效利率的差异不大,按照基准利率到20%的上浮区间计算,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年度有效利率浮动区间为5.31%-6.56%,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年度有效利率浮动区间为5.60%-6.95%。农行作为一家商业银行,处境严峻的多,小额信贷业务的利率水平相当低,执行的是2.88%的扶贫贴息利率,由财政对农业银行进行补贴。而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利率差异性明显,有的机构年度有效利率达到20%,而有的机构还不到5%,还有一些机构甚至不收取利息。

(四)我国小额信贷贷款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中心会议在我国的实践中却被证明实行这种制度非常困难,甚至可以说是非常不成功的。有的中心会议变成只保留还款的单一内容,有的项目甚至不再保留中心会议制度,只是由小组长到各个贷款户家里收款后直接交给信贷员。而小组贷款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只能做到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助做到,而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担保却很难做到,当一个小组成员不能还款时,别的小组成员一般只同意为他垫付,等到他有钱的时候再把钱还给垫付的人。这只是一般的信用,而非担保。由于小组联保失去作用,又无其他担保和抵押形式,使我国的小额信贷潜伏着比任何其他金融信贷形式更大的风险。

我国小额信贷的实践结果表明,各试点项目初期运作良好,但后续发展乏力。以河北省易县为例,项目运作

2008年第5期

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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