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司法审查强度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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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诉讼司法 审查强度 的研究未足够
重视 国外对审查强度 的关注和研究在 2 世纪 5 年代之 后即 0 0 有了特 别进腱 。 英美法系国家受其法 律传统 的影响 , 注重司 法与行政之 问的分立,强调对行政机关的尊重 ,因而法院在 审 佥行 政 机 关 的 行政 行 为 时对 审 查 程度 较 为 审 慎 。 大 陆法 在 系 国家 ,由 于设 立 专 门 的行 政 法 院 审 查行 政 案 件 , 防 止 行 为 政 机关 滥 用 权 力 , 政 法 院仍 对 行 政 行 为保 持 较 为 严 格 的控 行
2 1 年 00
法商论坛
第一卷
【 程序法研究】
对我国行政诉讼事实 问题司法审查强度的现状分析
卢婧嫂 方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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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行政行为完整 的司法审查不仅应包括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得 审查 ,也应 该包括对事实认定 的审查 。 国对事实 各 问题的司法审查的态度存有差异, 形成 了行政诉讼制度 的分化与对峙 。 国对行政行 为事实问题适用严格的客观真实审查标 我

二、立 法规定对事实和法律问题 的审查不加区分
从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来看 , 我国法 院对具体行政行 为 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 既审查法律 问题 , 又审查事实问 题, 对法律问题和 事实 问题不加 以区分, 一点在形式上和 这 大 陆法系的做法是…‘ 致的, 这就意味着法 院对行政机关的事 实认定享有完全 的审查权,必要时还要主动收集证据 , 换句 话 说我们在行政行为事 实问题 审查模式上强调法 院在事 实 认 定中的主动干预作用 , 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但我f 1 " ] 应 当明确的是对事 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要进行审查, 但并不 意 味着对 事实 问题 的司法审查 强度 等同与对法律 问题要进 行完全的审查。 当说 , 目前我 国的行政机关设备和公务 应 从 员业务素质 ,行政程序状况 以及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看, 我 国良性的行政法制度 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 对事实问题进行 定强度的审查是必要 的。 但是,对行 政行 为事实问题与法 律 问题实施严格的、同等程度的司法 审查 , 其弊端也是明显 的 :1混 淆 了行政 权 与 司法 权 本质 区别 , 易导 致 司 法权 过 . 容 多干预行政权问题。 . 使法 院通常要以 自己对事实的判断 2致 来衡量行政机关对事实 的判断, 由非事实问题认定专家对事 实 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 不利于发挥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各 自优 势 ,小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调动行政机关 的积极性。3对事 . 实 问题进行重复审查 , 影响行政效率 。 . 4 一些行政管理活动 因此难 以进行。 行政机关必须在行政诉讼 中提供证据证 明案 件事实 , 而有些行 政管理活动是难以收集证据的 , 如噪声污 染 的证 据 就 难 以收 集 。 在我 国现行 的行 政诉讼法 中并没有 规定对事实 问题司 法审查强度, 即在行 政诉讼 中法院的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的行 政权监督的程度问题根本没有涉及 。我国 《 行政诉讼法》只 是在总体上泛泛规定法 院对全部事实 问题可 以审查( 如果法 院认为需要 的话 ) 。这从 《 行政诉讼法 》以下条款的规定可 以得 知 。如 《 行政 诉 讼 法 》第 3 条 第 2款 规 定 : 证据 经 法 1 “ 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依据 。 第 3 条规定 “ 民法 ” 4 人 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 民法 院有权向有关行 人 政机关 以及其他组织 、公民调取证据 。 最 高人 民法院 《 ” 关 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 定》第 5 3条规定 : 人民法 院 “ 裁判行政案件 ,应 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第 5 4 条规定 :“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 审质证 的证据和无需质证 的证 据进行逐 一审查 和对全部证据 综合 审查 ,遵循 法官职业道 德, 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进行全 面、客观和公正 的分 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 间的证明关系 , 排除不 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准确认 定案件事实 。 ”另外 ,审理 和判决 的程序 中也 贯彻 了此种 原则 。在 《 行政诉讼法 》第 5 9条 、6 O条关 于上诉程序的规定中,上诉审法院也应审查
准 ,这 审查 强 度 标准 在 存 在 着 弊端 。
关键词 :事实问题 ;司法审查;现状
中 国司 法 审 垒正 式 确 立 于 上个 世 纪 9 代 初 ,在 中 国 0年 行政法从传统转 向现代 的过程 中, 司法审查所起 的推进作用 是 巨大的, 这种作用甚至波及到行政法律 、 法规和规章的制 定。 然而, 当下无 论从 司法体制 、 法官素质到现有法律规定 , 现 有 的 司法 审 查 都 处 处显 出捉 襟 见 肘 的窘 境 。 来 越 多 人加 越 入上访 队伍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之 路, 这就有必要对现有的 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变革。 行政行为事实 问题的审查强度是指 在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人 民 法 院 需 要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对 被 诉 行 政 机关通过行政程序 所认 定的事实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 审查 并 作 出 判 断 的标 准 。 政 行 为事 实 问题 审 查 强度 涉 及 诸 多 事 行 项,复杂而繁琐 。尽管如此 ,并不影响其重要性 ,或者更确 切的说,正因如此,其重要性尤显突出。 国 《 我 行政诉讼法 》 并没有为法 院在事实 问题 的审查强度上提供立法上支 持, 因 而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的混乱 , 以如何在 我国行政诉讼中 所 对事实问题 的审鱼构建 ‘ 个标准是值得研究 的问题, 而要重 构 行政 行 为 事 实 问题 的 司法 审 查 标 准体 系 , 们 首 先 应 立足 我 于 我 国现 有 的研 究 , 规 定 以及 司法 实 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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