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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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构建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构建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当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并且在诉讼程序尚未结束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构建是紧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行政管理实务和国际经验的综合呈现。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机制和实施方式越来越成熟。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实务方面的要求,使得行政诉讼调解得到了革新和提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探析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现状与未来。

一、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当前的热门话题。

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变革趋势已经清晰可见。

虽然按日持续加快的诉讼案件数量早已成为公共机关过劳的代言词,但同时在法律规范、诉讼环节流程、诉讼程序法等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二、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1、法律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本制度构建的重要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中。

这条重要规定不仅规范了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合法、规范的相关行为,而且明确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内容、形式和实施过程。

2、机制和实践逐步成熟无论是在法律体系还是具体工作中,“调解”已经成为我们不可逆转的趋势。

不仅如此,在诉讼方面,“调解”已成为衡量诉讼成败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成为了普通民众参与政治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信息透明度低虽然监管机构发布行政调解信息的透明规定已经在一些行政机关内推广,但是整体信息透明度仍然欠佳,行政机关内部调解的基础条件不足。

对策:加强信息共享,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内调解规定,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和违规现象。

2、法律规范性不足调解本就是一种规范行为,但是因为一些行政机关的调解规范性不足,导致一些调解结果属于非法、情感化,而非客观、合法、公正,从而导致纠纷复杂化。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04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趋势
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01
调解制度的规范化
近年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
肯定,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流程和规则。
02 03
调解制度的全面覆盖
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增加,调解制度逐渐覆盖到更多的 行政诉讼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 。
明确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制定明确的调解范围和程序,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强化调解的法律效力
通过立法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调解并遵 守调解协议。
加强调解制度的执行力度
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
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诉讼调解机构,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 和实施。
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
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 和调解技能。
调解与执行的衔接
在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调解协议的落实。
调解对执行的影响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对彼此都有利的解决方案,从而降低执 行的难度和成本。
05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改进建议
完善调解制度的设计
建立独立的调解制度
确保调解制度独立于审判制度,以避免审判机关对调解的干扰和 影响。
高效原则
调解应当高效便捷,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法院应 当受理。
调解协商
法院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 人达成协议。
制作调解书
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应当制作调解 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执行与监督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构建浅析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构建浅析

中体现在行 政程序和行政 方式 的变化上 :现代行 政程序 中出 现 了听证 、 公示等 一 系列 更为透 明的程序 ; 行政 方式上 , 出 则
是法定的 , 但履行职 责的 方式却是 多样化的 , 基于服务 的需要 和行政 目的 的实现 ,行 政主体 可以采取 各种 不同 的行政 方式
院所追 求的公平 与效率主题。 4 调解有利于达到 良好 的社会效果 , 、 保证社会稳定 。 保证 审判 的效 果 , 维护社会 稳定 , 既是社会 各界对 法院的要 求 , 也 是法院保护 自身 的需 要,调解 能够达到 当事人无反悔 、无申
的繁 简分流 , 有利于 法院资源的合理 分配 调解 可 以在原告 的
诉讼请 求之外一并解决更 多的争议 , 而不必另案处理 , 符合 法
有严格 的法律依据 ; 二 , 第 在职权范 围 内, 在与法 律及 法律 精 神没 有抵 触的前提下 , 行政主体也可 以实施行政行 为裁量性 , 也是 行政 的特征 之一。 现代行政法下 , 行政主体的 自由裁量权 主要体现在三个 方面 : 第一 , 行政方式的灵活选择。行政职 责
诉、 无上访 的结果 , 是法院的理想境界 , 也是社会稳定 的需要。 三、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 制度 的可行性
履行行政职责。 第二 , 补缺法律。 相对于现实生活 , 总有一 法律
定的滞 后性 , 在某些行 政领域 , 当出现“ 法律真空 ” , 政主 时 行
1 从调 解制 度的 目的和性质 看 , 、 在行政 诉讼 中适用调 解
调 解是我 国解决诉讼纠纷 的一项重 要法律制度 ,在诉 讼 中发挥着重 要作 用。行政诉讼作 为解决 行政争议 的一种诉 讼 活动 , 刑事诉讼 、 与 民事诉讼一样 , 当然 可 以适 用解决纠 纷的 普遍形式——调 解。诉讼是处理特定 社会纠纷的一种机 制, 其 目的是将争 议进 行平 息, 由法院作为 中立 的裁 判者进行裁 判 , 去化饵争议 , 平息矛盾 。在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 过程 中, 通 过双 方当事人的举 证、质 证和 人民法院的认证 以及双 方当事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之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为了缓解法院案件负荷,降低社会矛盾,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的参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调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行政案件调解机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解委员会等机构组成。

调解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受理行政争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申请的受理与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案件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诉求及调解请求等内容。

调解机构应当受理调解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调解条件,如符合条件则予以立案。

三、调解人的选拔、职责与权利:调解人应当是公正、专业、独立的第三方,可以由专职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等担任。

调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沟通协调双方立场,提供中立的建议,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调解程序的具体安排:调解程序一般包括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进行协商等环节。

调解会议可以通过当面交流或书面材料交换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可以自行代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

五、调解协议的形成与效力:调解协议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案,具有法律强制力。

调解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如不履行可依法强制执行。

六、调解不成的后续处理:如经过一定的调解努力,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程序,并出具调解意见书。

此时,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法院则进行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

七、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行政案件调解制度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建立公证、透明的调解机制。

对调解机构的工作应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果。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在现代行政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除行政赔偿的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不得适用调解。

而在实务中,常常出现原、被告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合意,原告最终撤回起诉的情况。

这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更大范围地引入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对行政诉讼调解概念阐明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又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调解;完善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行政诉讼调解,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基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自愿,依据行政法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和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其主要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明文规定赋予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合意的自由处分权。

虽然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立法机关为法院行使职权而设计的,但这项制度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仍然在于承认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都具有自由处分权,法律应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终结诉讼。

第二,行政诉讼调解作为一项制度被确定,而制度执行的力度关键在于法院,当事人只是法院调解工作的对象,因而制度的核心是鼓励法官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前提下,积极地、主动地进行调解,努力以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结果终结诉讼。

第三,在适用期间方面,这项制度只能在行政审判程序中运用。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调解,那么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将失去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文书的效力将大大折扣。

因而,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现代行政发展的新要求。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调解制度排除在外,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行政职权不单单是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更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既不能滥用行政职权,也不能消极履行职权,而是必须依照法规、规章行政。

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没有自由处分权,从而欠缺诉讼调解的两大要素:”自愿”与”合法”。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一、定义: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就行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纠纷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公开听证和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以解决行政案件的行政程序。

二、制度依据:
该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法》。

三、调解党:
调解党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机构、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调解义务的机构等单位。

除此以外,行政复议机构、人民调解机构等机构也可作为调解党。

四、调解内容:
调解内容主要包括法定责任、行政行为终止或改变、补偿等。

五、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听证:行政调解机构、受调解的行政机关和被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
就行政案件纠纷,进行公开听证。

2、调解申请:行政调解机构根据听证结果,受到调解请求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行政调解程序,可以就起诉或抗诉行政行为进行调解。

3、到会协商:受调解请求的行政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到会商讨,形成调解协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补偿、终止行政行为或其他损害关系等内容订立调解协议。

4、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协商,拟定并签订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即可终止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案件就此终结。

六、调解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七、变更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协议一旦签订,则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终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所写内容有任何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达成共识,重新签订调解协议,以获得真正有效的变更结果。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诉讼关系而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与和解机制被广泛运用,以促进纠纷的合理解决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一、调解机制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被授权机构作为中介,在诉讼过程中协助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1. 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多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双方之间常常存在紧张情绪。

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的平台,鼓励双方进行对话与沟通,有助于缓解紧张氛围,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的建立。

2.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行政诉讼程序常常繁琐而耗时,调解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快速达成一致意见,并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机制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充分尊重其权益。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双方的自愿性质,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调解机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某一方力量对弱势当事人进行不公平对待。

二、和解机制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和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1. 强调和解的自愿性和解机制强调当事人自主协商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性。

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和解过程,通过引导和促进双方直接沟通,实现争议解决的自愿性。

2. 促进双方利益最大化和解机制追求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通过双方协调、让步等方式,达成双赢的结果。

而在诉讼中,法官判决通常是一方胜诉而另一方败诉,和解机制能够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推动合理解决争议。

3. 节省司法资源和解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三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三篇)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部门对涉及行政行为的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减少法律诉讼的费用和时间,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

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结果对各方具有合法、公正、公平的意义。

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参与调解的各方应自愿参与,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迅速高效,及时解决争议,减少纠纷扩大的可能性,增加行政效能。

4.保密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调解结果的保密。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1.申请受理:当行政争议发生时,涉及方可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行政调解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争议事实,确定能否受理。

3.协商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应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解决争议。

4.辅助调解:如有需要,行政调解机构可安排专业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评估,提供专业性意见。

5.调解协议: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署并履行协议。

6.调解结果备案:行政调解机构应将调解协议备案,并告知相关部门。

三、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社会代表组成。

2.行政调解人员:组建专业的行政调解人员队伍,进行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调查评估机构:设立专门的调查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性意见。

4.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行政调解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四、行政调解的保障措施1.经费保障:政府应拨付足够的经费,确保行政调解机构正常运作。

2.人员保障:政府应招聘专业人员,建立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保障。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指,行政诉讼双方在司法机关的调解下,
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由法官发挥调和作用,给予一方补偿或
作出其他适当的调解措施,以解决争议。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缩短诉
讼时间,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提高行政
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涉及行政管理、
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

例如,与企业、个人申请行政
许可、认定、登记、备案、审批等相关的争议;与行政机关采取行
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等相关的纠纷;与行政机关提供公共
服务、行使行政职责及管理的相关事务产生的争议等。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核心理念是“调解优先”和“自愿协商”。

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调解员应当通过充分的协商谈判,促
进当事人自愿协商,并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给予适当
的调解,以达到问题解决的目的。

在实践中,调解员、律师等法律
从业人员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在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中持续推动
和落实和解制度,确保其顺利实施。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实施对于化解行政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和
公正性,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
对和解制度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
同时,在实践中,要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律师等专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和解制度的有效落实。

试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行政机关或者由人民调解组织组织的调解活动。

它是在法律规定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旨在通过双方有利于达成协议,尽早解决争端,并减少因诉讼而产生的损失和不便。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意义1. 解决纠纷的效率更高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以减少行政诉讼的时间和费用,提高双方解决纠纷的效率。

一方面,它可以缩短行政诉讼的审理时间,让纠纷更快速地达成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调解也比诉讼要快,它可以在程序的早期阶段解决纠纷,避免了进入长期的诉讼程序,因此节省了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2. 提高行政机关效率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实施,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减少了因为行政资源过度集中,导致的行政纠纷烂尾、任人唯亲、存在内部利益集团等主观相对行政因素的存在所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提高了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3. 维护法律和制度的尊严性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实施可以维护法律和制度的尊严性,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和行政者的监督和约束,督促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恰当地行使权力,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依据法律和法规,确保市民权利和利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运用1. 调解程序调解的程序应该遵循实质公正、程序公正、程序简便高效原则,在调解中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 调解范围调解范围主要包括权力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重做、行政赔偿、协议履行等行政法律纠纷,以及部分非行政法律纠纷。

3. 调解机构调解机构包括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

行政机关以其具有权力执行行政行为的特点,可以更准确地处理一些具有行政特点的事项;而人民调解组织则可以偏重于双方和解、合作和互谅互让等特点,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平等协商、建立和睦关系。

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权责不清在行政诉讼调解实施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职责划分不清,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对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权利和调解职责造成太大的影响。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针对法学界争论已久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将其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标志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正式设立。

一、关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争议行政诉讼调解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或者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就诉讼标的达成合意并接受法院审查的活动。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与实施之后,法学界与实务界针对行政诉讼是否应当适用调解制度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支撑主张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调解有利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第二,调解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分歧,从而能较快、较有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第三,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后的相互谅解和团结。

而支撑反对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存在调解的余地;第二,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相应行为的,其不得自行任意处分国家的实体利益;第三,行政争议发生在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法院对双方调解,行政机关有可能利用不公开审理的机会逼迫行政相对人屈服,也可能通过无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让步;第四,不适用调解并不排除法院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从而也不排除法院允许原告在认识其指控不当后撤诉和允许被告在认识其行为违法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虽然新法的颁布为调解制度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要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效用,还存在着诸多的困难。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探析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探析

诉 。有 的法官 还 配 合被 告 作 原 告 撤诉 的动 员 工 作 。 规 避 法 律 又 能 自圆 其 说 , 常 被 称 为 _为 4 其 “ 协商 ” “ 、协调 ” “ 、庭外 做工作 ” 。 等 行 政诉讼 有 如 此 多 的调 解 案 例却 又缺 乏 法
《 政诉 讼 法 》 行 实践 十余 年 来 , 管 实 体 法 尽 上规定 行政 案件不适 用调 解 , 是 在具 体 司法 实 但 践中, 审判 人 员 经 常 进 行 “ 调 ” 作 。法 律 上 协 工
提和基 础 。
4.% 、7 8 , 中 原 告 主 动 撤 诉 率 分 别 为 50 3. % 其
6. 2 4% 、 4 % 、 . % 、 6. 5 .8 51 7 5 6% 、 0. 6 7% 、 4. 6 6% 、
6 . % 。在诸 多撤诉 案 件 的案 卷 中 , 们往 往 看 90 我 不 到原 告撤诉 的原 因, 看不 出合 议 庭对 撤诉 申 也 请 的审查 过程 。3有 调 查 证 明 , 了原告 主 动 申 _ 除
诉讼的价值 以及 法院在行政诉讼调解 中的作用与责任 , 则是 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必须进一步探讨 的问题 。
关键 词 : 政 法 行 政 行 为 行 政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制 度 构 建 行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D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0 9 2 1 )6一 O O~ 4 17 64 { 00 0 O 9 0
实践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 , 有资料显示瑞士联邦行
收 稿 日期 :0 0— 2—1 21 0 3
作 者 简 介 : 垣 ( 96 ) 女 , 陶 18一 , 安徽 宿州 人 , 京 工业 大学 法 学 院 , 南 研究 方 向为 经 济 行 政 法 。

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适用

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适用

浅论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适用【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和大力倡导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是以调解方式解决的,这使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

虽然大多数学者对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的问题持否定态度,但笔者认为目前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很多法院都采取和解的手段促成原告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有效降低了行政案件的信访投诉率,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撤诉;必要性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调解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能为了解决行政纠纷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成双方互相谅解;不能把调解活动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环节;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终结行政诉讼程序。

(二)实践中行政诉讼的调解现状现行《行政诉讼法》施行十余年来,尽管明确规定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的。

如有人指出:“审查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一些说服教育工作。

”也有人说,“法院不能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而这种所谓的协调机制实质就是一种变相调解,实践中很多人都为此提出它的好处,诸如法院少了讼累,当事人之间少了对抗,多了和谐等等,认为这系现代社会所极力倡导的一种司法理念。

而实际上,由于没有实定法的支持,这样一种协调机制在实践中显得过于随意,甚而异化成了法官手中的权力,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二、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制度的可行性(一)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立法初期,我国的法制发展水平不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限,当时对调解如何理解和操作存在很大分歧,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成为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一大批学者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展开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现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奠定了强大理论基础。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摘要:早在制定 1989 年《行政诉讼法》时,对于调解制度是否可以在行政诉讼领域运用,学界就曾展开热烈的讨论。

随着《行政诉讼法》在 2014 年的修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就再次成为了学界争议的焦点。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有效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缩短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间。

在我国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但由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适用案件的范围规定过于模糊,这就使得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困难。

此项制度在国外司法实践当中运用较为普遍与娴熟,值得我们去借鉴相关经验,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关键词:调解制度;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存在问题;完善建议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述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之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协议,解决纠纷的制度。

在制定 1989 年《行政诉讼法》时,是否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调解制度就是学界争议的焦点,2014 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使得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再次成为学界焦点。

相较于原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不得运用调解,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不适用调解制度的规定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其规定对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这为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领域的运用敞开一扇门。

虽对于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仍属于相对排斥的态度,但是目前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

任何制度都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也不例外。

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适用所坚持的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在考虑适用调解制度、在调解的过程、亦或是调解结果的达成、调解书的制作,都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有限调解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制度的适用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当案件的性质适用调解且双方当事人也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调解。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为一己私欲而强迫他人进行调解,即使案件适合调解,司法机关也只能是建议适用,而不能强制调解。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探讨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探讨

外和解 ” 这种变相 的调解成为规 避法律和规避司法监督的工具, 不如 从制度上加 以规范 ,以消弭理论 与实践严重脱节所产生的尴尬 。因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而存在的问题 设立 凋解制度, 将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和内容置于司法审查之下, 显 虽然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但 此, 在司法实践中, 变相调解是普遍存在 的, 这很大程度 反映在行政 诉讼 得尤为紧迫和必要。对此 , 法律不应再保持沉默。 法 关 于 撒 诉 制度 的 具体 规 定 与司 法 实 践 相 脱 节这 一 问题 上 。 二 、 政 诉 讼 适 用调 解 制 度 的可 行 性 分 析 行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的规 定 , 政 诉 讼 巾 的 撤 诉 可 以分 为 申请撒 诉 、 行 ( ) 传 统观 点 的反 驳 一 对 原 告 同意 被 告 改 变具 体 行 政 行为 并 中请撤 诉 、 为 中 清撒 诉 以及 按 撤 视 第一 , 行政诉讼不可调解是基于“ 公权力不可处分” 的传统解释 , 诉处理四种情况。对于 中请撤 诉与原告同意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但“ 公权不可处分” 的内涵应是“ 公权不可任意处分” 。行政法治并非 种刻扳的法治, 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 既不会危及行政法治 这两利 情况, 人民法 院有审 查的义务, 被告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正
体构想。
关键 词
行政诉 讼
行政 诉讼 调解 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撤诉公权力 文 章编 号 :0 O9 (0 9O- 2 2 10_ 22o )2 3- 95 3 0
3. % 38 ,同比上升 1. %。 我 国行政诉 讼中撇速率高的真正原因在 2 21 3 于当前行政诉讼缺乏 良好的制度环境 , 行政权缺乏制约 , 原告缺乏基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
解 决过程 中的一个特 殊手段 , 不具 有普 遍 意义 , 是所有 的行政 案件 都可 以适 不
用和解 。
际上就是在 行政诉讼 中实施 了调解 。一
些 学者也 认为 , 当前 由于前述 原 因导 致
的高撤诉 率 已使 “ 政诉 讼适 用调解 成 行
为 必 然 ” 。
我 国 的行 政诉讼 尽管 有本 土特色 , 但也 应有 一般 国家行 政诉 讼制 度的共 性 , 即 行政 主体 和行政相对人之 间的纠纷只要
重要 的制 度 。从 世 界范 围看 , 多国家 许 的法 律规 定 了行 政案 件适 用和解 程序 。
效 的诉讼 和解 等价于一个相应 的法院 裁 判, 而且诉讼和解协议是可以作为执行
凭据的 , 其效力只能针对和解 的当事人 。
第 四, 行政诉讼和解的有限性。行
政诉讼 和解 在已被行政诉讼法认 可的 国 家 和地 区是一 种特殊 制度 , 即在一 般行 政诉讼 案件中 以行政裁判作 为结案的基 本形式 。行政诉讼和解是行政诉 讼纠纷
同平 等协 商 , 互谅互 让 , 就争议的事实或 事项 , 达成 一致 意见而 形成 的 以解 决纷 争和终结 诉讼程序 为 目的协 议。诉讼和 解制度的特征如下 : 第一 , 与诉 讼程 序相 关联 。诉讼 和 解所 要解 决 的纠纷属 于 司法解决 范畴 , 即已进入 诉讼 程序 和法 院的管辖 范 围 ,
能够 在不 侵害相 关利 益 的情 况下 , 以 可 由当事人和解解决。
从 以上现 象可 知 , 法律 禁止 和解 的
规定, 促使 当事人 采用规 避法 律的手 段 解决 争议 , 利于行 政纠 纷 的解决 。 由 不
二 、 国建 立行 政 诉讼 和 解 制 于大量行政 诉讼 案件案外和解没 有得到 我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浅谈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李振洋河北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专业【摘要】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传统制度,它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和义务或诉讼权利和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

调解制度是解决纠纷地一种有效工具,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

本文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希望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能逐步地完善。

【关键词】调解制度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审判的现状和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20周年,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变化和发展。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也有了明显的变化。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案件和解撤诉率高,进入实体审理判决结案的少。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大量的行政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同意甚至动员下通过“案外和解”协调解决的,“案外和解”中的这种协调实质上就是调解,只是最后以撤诉的合法形式来掩盖真实内容而已,禁止调解的规定在案外和解,申请撤诉中被悄然规避,这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日益普遍颇受原、被告及法院的接受和欢迎,反映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与现实需要之间的巨大反差,禁止调解的规定已名存实亡。

公民对行政诉讼的积极性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败诉率高,具体行政行为得到维持的少。

在具体的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不接诉状,不闻不问的现象极为普遍,行政机关消极应诉现象大量存在。

一些行政机关刻意追求非诉化,消极防范行政相对人起诉。

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各个环节上大量采取息讼措施,如“案外和解”其实实质上就是行政调解制度。

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看,行政相对人不知告、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由于对法律认识的不足,对行政审判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和要求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与他们所希望的行政诉讼存在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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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摘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但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诉讼调解被变相的适用。

文章将开篇提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行政诉讼调解的相关理论,从而得出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展望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未来,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调解;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一、问题的提出立法上,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这一规定,在早期的行政法理论中,甚至被解读为不调解原则。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因为当时行政处罚案件占据行政案件的大部分,没有留下多少的变通途径和调解余地。

理论研究中,学者们认为调解制度之所以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建立,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行政主体的公权力不可处分性,而调解的前提需要当事人具有处分权;二是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审理的结果要么是合法、要么是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没有第三种选择;三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具有优势性,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平等,通过调解协议难以达到纠纷的解决。

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和《人民法院年鉴》统计,从1992年到2000年,全国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分别为37.5%、41.7%、44.3%、50.6%、53.9%、57.3%、49.8%、45%、37.8%,又如,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6年,在全国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后,原告自愿撤诉32146件,占总数的33.82%,同比上升12.13%。

①从上述分析可知,有必要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研究,把调解制度适当地引入行政诉讼中,为调解在立法“扶正”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述(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调解,与民间调解关于调解机构、程序、内容、结果的随意性不同,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调解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 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要把握好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还应明确其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诉讼中的和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相互让步以终结诉讼,解决纠纷为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

②可见,与调解相比,和解没有第三方的介入,由当事人自行启动程序,并在诉讼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以求纠纷的解决。

另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其效力不如调解效力。

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诉讼调解是指行政案件中,在被告行政主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权的情况下,法院基于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协商原则,主持双方协商以解决行政纠纷的行为。

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调解并不是普遍适用于一切行政案件中。

只有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权,因此引起的行政诉讼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调解。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功能如今,人们对调解的认识越来越深刻,特别是大多数学者和法官都建议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其原因在于行政诉讼调解除了具有调解制度的一般功能外,还具有自己特别的功能。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当事人的角度,在行政诉讼中一律须经过审判程序,不仅达不到解决行政纠纷的目的,而且往往还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采取行政诉讼调解,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实现纠纷的处理。

第二,从法院的角度,行政诉讼调解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法院作为中立方不仅要做到公正,而且还要注重办案效率,即是要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追求。

行政诉讼调解通过简易的程序,在法院的引导下就可以解决纠纷。

第三,从案件解决效力的角度,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由于行政纠纷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合意解决的,其案件的结果当事人愿意执行。

三、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首先,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有权利必须有救济,否则权利如同虚设。

在行政领域中,寻求行政诉讼是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却存在诸多的不足,救济程序复杂且单一,没有把调解引入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中,大量地变相适用调解。

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制度,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在寻求救济上有更多的途径,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高撤诉率存在的需要。

之前论述过,目前行政诉讼撤诉中有大部分是在变相地适用调解,说明行政诉讼调解已在司法实践中客现存在。

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积极回应,有利于促进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为实践中的调解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再者,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

不可否认,行政诉讼法颁布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大成果,但是,20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行政案件也不断增多和多样化,行政诉讼制度日益显现其缺陷性,特别是加入WTO以后,随着对外交往的频繁,涉外的行政纠纷也越来越多,现行的行政诉讼无法适应新形势。

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高效便捷地解决争议,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目的。

最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1.顺应法治的发展趋势。

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诉诸法律的行政案件有增无减,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与当事人所设想的相差甚远,如此,既无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也将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2.我国现有调解制度的可参照性。

调解,作为一项解决纷争的制度,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在我国的历史上具有悠久的历史,从秦汉到明、清,再到民国时期,都在纠纷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目前,我国的民事调解发展的比较健全,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可以进行一个参照。

3.域外经验的借鉴。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综观域外各国及地区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其中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法律中都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例如,日本1962年实施的行政事件诉讼法没有关于和解的明文规定,但实际审理中却承认当事人和解的效力。

根据统计,自1947年5月到1960年12月约13年多的时间内,以和解终结的案件数为324件,占行政案件总数的约2.3%。

③四、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展望——行政诉讼法修订若干建议目前,《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已经完成,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势在必行。

其中,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作了大篇幅的构建建议。

但是,学术界关于行政诉讼调解所应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及在立法中的具体规定都没有达成共识。

在此,有必要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进行展望,同时提出行政诉讼法修订若干建议。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行政诉讼调解原则,是指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它贯穿于行政诉讼调解的始终。

除了应当遵循作为调解应有的自愿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中立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第一,自愿性原则。

自愿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

任何机关、组织或人不得强迫当事人一方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应该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

所以在调解程序中应特别注意合意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包括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

④第二,合法性原则。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事。

第三,中立性原则。

法院作为中立方,能否做到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判案,直接关系到调解的成功与否。

所以,法院在遵循法律的同时,还应做到法律的天平不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倾斜,时刻保持中立性。

第四,程序正当性原则。

如何启动行政诉讼调解程序、哪些人可以参与调解、调解应当在诉讼中的哪个阶段进行、调解书的制定及执行如何进行等都是行政诉讼调解中应该规范的程序。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调解并不是适用于任何行政诉讼案件。

从国外现有的立法来看,尽管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承认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但都对调解适用的范围都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⑤对此,国内学者也提出自己了的观点,有些采取概括式进行规定,如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机关是有处分行政权力的,特别是裁量性权力。

行政机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从解决争议诉讼目的看,正是由于对裁量行为,法律禁止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实践中几乎所有的行政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调解和和解的因素。

⑥有些学者则把适用于行政诉讼调解的行政案件具体列举出来,包括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合同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

⑦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应把以下的行政案件政纳入行政诉讼法中:(1)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的权利。

因此,这类案件中存在进行调解的可能。

(2)非强制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非强制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资助、行政信息服务等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行政行为有选择是否服从的权利。

因此,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3)行政赔偿案件。

此类案件的调解我国现有立法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

[注释]①参见陈咏梅《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构》,载于《暨南学报》,2010年第4期。

②胡肖华主编:《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页。

③【日】南博方,杨建顺译:“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载于《外国法译评》,2001年第1期,第89页。

④杨炳超:《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载于《东岳论丛》2007年第1期。

⑤陈咏梅:《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构》,载于《暨南学报》2010年第4期。

⑥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修订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6页。

⑦江必新、蔡小雪:《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04-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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