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身边土壤污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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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边土壤污染的思考

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天津人,自小就知道,我们的家乡是建立在一片盐碱地上的。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块本来就土质一般,不适合农作物生长的盐碱地,已经被污染的越来越严重了。

天津的土壤污染现状

土壤污染,人类活动产生的有害、有毒物质进入土壤,累积到一定程度导致土壤性状或质量变化,构成了对农作物和人体的危害的现象。天津市自1958年开始污水灌溉农田,1999年污水灌溉面积23.4×104ha,占灌溉总面积的66%。其中直接污水灌溉11.5×104ha,间接污水灌溉11.9×104ha。1991—1998年利用污水灌溉水量4.61-7.39×108m3/a,平均6.15×108m3/a,占灌溉总用水量的40.4%。经测试,直接污水灌溉区农田普遍受到重金属的污染,污染元素多达24项,污染严重的地段超过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元素有六项,依次是镉、汞、锌、铜、铬、镍。

天津位于海河流域最下游,近几年来入境各河流几乎无清水补给,主要接纳上游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天津及上游省市水污染处理力度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造成河流水体严重污染。污水灌溉是水资源短缺的必然产物。工业排污和引污水灌溉造成土壤、浅层地下水、农作物污染,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危害人群健康,紧急治理已经迫在眉睫。

土壤的污染来源

经过查阅一些相关的资料,我认为土壤的来源可以主要分为三个。一,是来自农业的污染,比如过度使用化肥和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二,是来自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土壤污染。三,是居民生活垃圾造成的土壤土壤污染。而天津市由于污水灌溉而造成的土壤重金属污染,应该是同时来自农业和工业的污染。

土壤污染的经济学成因

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这正反映出土壤污染高额的经济成本。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1.首先,由于土壤污染滞后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有关政府部门对其一直没有引起很大的重视。因此,与土壤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都没有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与土壤污染补偿的法律条目。这样以来,地方一味的追求发展速度,而忽略了土壤污染问题,大大恶化了土地质量。因此,相关立法的滞后是引起我国土壤问题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2.其次,关于土地资源的所有权法律保护不利。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对于土地财产而言,这个法律条文可以解读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被禁止侵占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当然,这种损害包括污染土地。但是,工业化进程中,一部分地方政府因非公益性用途而征用集体土地并对土地造成污染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关注。这种类似经济学上“公地悲剧”的现象正是土地资源所有权保护的不利从而导致对土地资源的滥用而引起的。

3.从经济学角度讲,大部分环境问题的产生,都是由于资源的“无价”所造成的。而针对土壤污染问题,资源的“无价”体现在对于污染治理后的无责任,即没有明确的土壤污染经济责任认定及相关支付制度。在发达国家,如何准确地识别土壤污染的程度和数量,判定污染者所承担的责任,筹集土壤污染处置基金已成为土壤环境安全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而我国由于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相当不完善,这就导致了人们在利用土地资源的过程中无法意识到自己承担的对土地污染治理的责任,无法明白滥用土地资源的后果。所以,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开发过程的经济责任认定体系确立迫在眉睫。

相关资源环境经济政策

正如上文所说,国外的一些国家在土地污染治理方面比我国起步更早,所以他们的制度和措施十分值得我们借鉴。

1.明确土壤污染经济责任主体。

土壤污染经济责任主体的认定是筹集治理资金的前提。在市场化机制下,

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不能全部由政府投资而应该多渠道。详情见下表。

这种手段,可以让企业、开发商、居民和政府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有利于环保意识在各个阶层的传播,减小政府的压力。当然,这种手段的实施也必须伴随着相关法律的确立和市场化制度的完善。

2.建立完善的土地污染治理基金管理制度。

(1)基金的发起和建立。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成立“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机构”,制定其相应的管理和运作规章制度,负责受污染土壤和地块的治理和恢复;组织建立“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并将政府财政支出、排污费、污染企业的赔偿资金,及其它资金先行注入。

(2)资金的使用和用途。“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筹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壤污染的治理和恢复问题,即要通过多种渠道来消化。偿还历年里所积累的土壤污染治理的欠债。二是要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筹集机制,确保基金有足够的额度以支持土壤污染治理和恢复的高额费用。

可以说,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制度是对第一个经济责任认定制度的缓冲,因为在经济责任认定制度中还有很多的疏漏,当通过经济责任认定制度无法确定治理费用的支付方时,可以通过基金来支付。而且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资源筹集和管理的方式。

我的建议

在环境污染的治理和防护方面,国外领先我们很多,所以我们要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因为我国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不能操之过急。正如文中提到的,立法的滞后性是必须得到改善的,因为我国的法治社会,只有有法可依才可以明确的执行下去。同时,有效的利用经济手段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我们都知道,环境问题基本都源自经济问题,当我们对面前的环境问题一筹莫展的时候,不妨站在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这会对我们环境的治理问题有很大的帮助。

2014年11月30日

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赵良震1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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