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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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原告: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房屋租赁定金损失1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空气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5580000.00元(租期自2007年3月1日暂计至2009年9月30日,共31个月,每月损失180000.00元,原告保留追究以后损失的权利);
3、判令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空气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房屋闲置损失1534830.41元,包括:
(1)物业费539762.69元,供暖费187417.60元,装修管理费7028.16元,垃圾清运费11713.60元,收视费7776.00元,电视入网费800.00元,宽带入网费300.00元,宽带网费4800.00元,共计759598.05元;
(2)清洁、维护、管理等费用37642.62元;
(3)红木家具养护费310100.00元;
(4)燃气、水、电费102983.20元;
(5)绿化维护费35470.00元,
(6)交通费31454.54元;
(7)通信费8058.98元;
(8)人员工资232090.00元;
(9)人员生活费17433.02元。
以上三项请求合计8114830.41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密云县穆家裕镇羊山村红酒庄园8号院拥有一套建筑面积2300余平米的别墅,准备出租给华泰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泰方圆公司)用于开办商务会所,但对方提出的条件是原告必须先对房屋做好装修。于是通过朋友介绍,原告于2005年8月与被告达成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揽该别墅的精装修工程。
被告承揽该工程后,于2005年9月进场施工,其间经过多次修补、返工直至2007年2月才通知原告竣工验收。但原告检查后发现,工程质量存在诸多严重问题,而且室内空气污染严重,根本不具备交付条件。
在此之前的2006年11月27日,原告已经与华泰方圆公司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12月25日收取了对方100万元履约定金(原告直接转给被告用于购买家具)。该合同约定,前四年的租金每月18万元,另外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开支由承租方负担。2007年3月初,华泰方圆公司经实地考查后认为,房屋内刺激性气味太重,且装修质量未达到庄园别墅应有的水平,因此拒绝接收该房屋。
原告因此拒绝接收工程和支付工程款,并要求被告进行返工维修。被告不但没有进行返工维修,反而于2007年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和代垫费用。
二中院审理期间,曾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五检测所有限公司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论为:一进院检测项目10个,均不合格;二进院检测项目12个,其中8个不合格,另有一项木楼梯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主楼检测项目30个,其中26个不合格;影视厅、书房和医疗室空气中的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所测全部房间空气中的TVOC(总体挥发物)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完成的装修工程绝大部分不合格,室内空气质量也不符合国家标准,但上述质量问题尚可通过修复解决,在双方均不同意由被告进行修复的前提下,原告可以减少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由原告自行解决。据
此,二中院判令原告支付工程款200万元、代垫款180多万元,并且驳回了原告拆除全部劣质工程的反诉请求。但是对于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空气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房屋闲置损失,限于当时情况原告未提出赔偿主张,二中院也未予处理。原告已对上述(2007)二中民初字第9219号判决提出上诉。
因原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华泰方圆公司,最终只能与该公司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双倍返还其定金。原告认为,被告不按有关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室内环境污染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2300余平米的房屋长期闲置,不但已经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必须双倍返还承租方定金,还要白白负担物业费、供暖费、人员工资、生活费、绿化维护费、燃气费、水电费等费用。对于原告遭受的损失,被告理应给予赔偿。为了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就房屋闲置损失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望予公正审理,准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具状人:
2009年 10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