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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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答:1)A为货币出资,合法;B为实物出资,合法;C为知识产权出资,合法;D、E为劳务出资,不合法。(2)不能成立。因为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 王某为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五金交化产品…答案: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即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买卖五金交化产品,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买卖。王某身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B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为B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A公司的同类营业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2、根据《公司法》215条的规定,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因王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此外,A公司还可以根据王某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小等情况,给王某以处分。
某市一汽车制造厂欲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轿车…1.该合营协议存在下列问题:(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2)该合营协议中,“专利技术”作价70万元,占注册资本额的2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5%的比例规定。(3)不能以中方名义向银行贷款作为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以合营的名义贷款(见《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4)财政局不能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5)协议规定经双方同意可减少注册资本是错误的。《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6)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适用中国法律,因合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2.外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缺少专利证书。《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3.不能先行返还外方出资。先行返还外方出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有的方式。合资经营企业不能先行返还外方的投资。
1、某快餐店为促销…答:(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用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2、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答: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3、1997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答: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1、1999年1月,H公司通过协商出让方式,向国土管理部门购(1)H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中关于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出让合同完成开发投资25%以上方可转让的规定,属于不合法转让。(2)H公司已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其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合法。
2、1995年6月,和顺市某房地产公司经过市国土局批准,从事“秀苑花园”商住楼,,,,答(1)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违反其与华艺公司签订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在工程竣工后未经华艺公司的
同意,擅自将预售给华艺公司的房屋转售给信使公司,对此,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B座6层3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信使公司,因为在房地产公司与华艺公司、信使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中,后一份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并且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表明信使公司是房屋的所有者。(3)对于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行为给华艺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责任形式包括:一是按照华艺公司的要求另行选择预售房屋(当然不能再是原预订的3套)。二是退还华艺公司的预付款,并且依法计算预付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三是赔偿华艺公司不能按期入住的损失。
1.2008年11月初,北京市某农具公司向某合作银行存款100万…答:1.答:银行应及时支付农具公司100万元存款的本息。理由如下:(1)这种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的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平等、公平的原则。本案中的约定,使银行一方明显处于有利地位,因而是有悖于平等和公平的原则的。(2)这种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3章“对存款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因而是无效的。该章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