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秘书长樊晶光针对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及班组委的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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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在第六届中国班组长论坛暨创建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研讨会上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及班组委的业务工作的简要发言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秘书长樊晶光

尊敬的纪书记,各位班组长同仁,以及一直关心我们班组长和班组建设的企业领导、工会干部,上午好。会议安排我做一个讲话,我的讲话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就《安全生产法》修论案审议,就是修改法律的一些情况向大家做一个简要的报告。第二部分是关于班组建设,什么是班组安全标准化建设,怎么落实。

应该说我们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实行以后,应该说对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这几年,安全生产事故还是发生了,有些还是重、特大事故,恶性事故,但就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安全生产形势,我认为在向好的方面在走,而且会越来越好。这主要是因为除了安全法,还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是人民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认识逐渐加深,自我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第二

个是人民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这些都是人民安全生产观念和意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比如我们过去都认知的“多拉快跑”、“小车不倒只管推”,现在看,实际是错误的。多拉就是超载,快跑就是超速,而且超载超速是目前我们国家道路交通一些重大事故的根源,至今还未禁绝。那么“小车不倒只管推”看起来精神很好,但是它却是造成我们这些年过劳死的源泉,这是很不科学的。因为人的体力、精力都是有限的,劳动要讲效率,更要讲安全。所以这些观念这些年都被人们逐步逐步地所认识、所淘汰。

我们《安全生产法》已经执行12年了,由于我们国家经济形势多元化的进展,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因此,12年前制定的《安全生产法》今天来看,好多的法律规定已

经不适应目前的形势,已经确保不了我们的安全生产。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以前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所以造成我们的企业当中安全生产技

术水平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适宜,安全监管不到位。是我们多少年来强调地,反违章少规,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反对违犯劳动纪律,反违章操作等等,这些现象依然存在。所以也就是一些重复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那么基于以上的情况,连续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提出建议,要求修改安全生产法则。那么从制度上来解决这些极端问题,国家安全生产总局早在两年前就已经向国务院法案办《安全生产法规》修改案申请表,经过两年调研、研究,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修改,终于在今年2月份将这个《安全生产修订案》审议稿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应该说,这次审议,我觉得体现了两个方面:第一,我们国家非常严谨,一部法律的修改程序修改非常长,我所知道的好多法律现在已经开始实验;第二点看出来我们国家领导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一看安全生产化企业,大家的呼声很高,中央领导非常重视,就提前插队让《安全生产法》进入规划程序。那么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是国家安监总局杨部长在人大常委会上向委员们做的一个修改法报告,这次修改内容就是刚才纪书记跟大家讲的,强调责任,强调红线。但是责任怎么落实、怎么划定,红线怎么界定,那么在这次修法中比较明确。比如它,强化和落实生产机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第二呢,就是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第三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这是责任和红线方面从法律上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因为时间关系,我想把里面像和我们班组尤其和我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方面内容简单介绍一下。在这个强化过失生产零事故生产安全追究责任方面,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保证企业的管理层面,机关生产安全管理层面,特别强调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你不能只挂个名字,挂个牌子,不干事,那不行。有了这个编制,那就要有明确的责任。然后你这个责任如果不落实,后面就会有法律追究以及处罚手段。同时这次我看新法呢,对企业安全监管人员明确了七项职责,而在过去是不明确的。而且规定了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监管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参与设计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决策。那么,大家也知道,我们企业当中,一些不民主管理的一些例案,比如讲,我们有的职工,有些监管人员对企业的决策者提了很多的意见,我们有一些素质不太高的领导借此对这

些安全监管人员甚至职工进行刁难,比如让你待岗、下岗、降级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这次法律明确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而对其打击报复。明确了包括降低工资、降低待遇、解除用期等行为,这样从法律上保护了我们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履职。那么在完善监管工作和增强监管执行力度方面,这次也有法律保障。过去我们的安全监管人员发现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隐患,往往只能对企业下一个整改通知书,没有其他的办法;这次,有了一定的授权:你可以查封、扣押这些违法经营单位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各种各样的东西。当一个企业有明显的安全隐患的时候,赋予监管人员可以停电、停水等这样的强制措施来让企业规避风险,

减少事故的发生。那么在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方面,因为一段时间,我们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包括我们以前的几任安监局局长都是感到非常头疼,甚至都睡不好觉,这次修法就体现了一个重典治乱的原则。一个就是对堵漏洞,对应该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再一个就是比较大幅度地加重处罚力度。我看了一些修正案的修改条文,对个人也好,对企业领导也好,对生产操作中的负责人也好,对直接操作责任人也好,基本罚款的额度都在五位数以上。而对企业的罚款,过去我看好像是十万元,现在就提高到了五十万元。实际上这样做,提高罚款的数额,让违法者感到肉疼、心疼,他才能下决心来纠正这些安全管理上的疏漏甚至是违法行为。那么同时针对一些企业和上市公司,这些企业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对这样的企业公司修订案卷,实行黑名单制。同时在国家安监部门设立违法经营负责人,一些企业要按时给他曝曝光,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因为这些企业往往需要国家的投资,国土、证劵、金融,要从那儿招到支持,但是你一旦上了黑名单之后,恐怕你就很难办,就采取这样的措施。那么这个法整个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计的情况来看,基本是肯定能实现的。但是《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安全生产监管的管理体制目前还未修改。没有修改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目前我们的政府机构也正在改革,因为过去我们的体制机制改变是最难的。过去我们国家有个安检总局,然后到了市,到了县,到了企业,他们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但是这些年,我们好多企业改制,企业原本独立的安检部门有的被合并了,有的被撤销了。所以除了国家层面的安检部门之外,到了许多企业,甚至市许多监管部门实际上已经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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