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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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携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应认真正确填写学生学籍表,所填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相应信息,将作为填写毕业证书时的依据。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完成缴费和注册。注册手续在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办理。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且未办理缓缴费手续,或虽在规定时间内缴费,但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通过“绿色通道”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分与选课

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公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依据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1.一般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

2.实践课程每32学时计1学分;

3.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 每周计1学分。

第七条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公选课)。

必修课: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限选课: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公选课: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选课原则

1.选课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班主任、辅导员、班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2.必须保证必修课的学习。

3.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4.选课的数量须满足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每学期应达到的各类学分(必修课、限选课、公选课学分)和最低总学分的要求。

5.公选课选修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不予开班。

6.学生选课后,不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7.同一课程重复学习,学分、成绩只计一次。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综合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方面,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社会实践、遵守纪律、劳动卫生以及体育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业方面的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由人才培养方案决定。考核方法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考试课程的学期总成绩以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实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4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80%~60%。具体比例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以平时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实习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的结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办法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学生成绩的校内评价采用平均绩点制

单门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平均绩点按下式计算:

平均绩点 =(课程①学分×课程①绩点 +课程②学分×课程②绩点 + … +课程n学分×课程n绩点)/ (课程①学分 + 课程②学分 + … +课程n学分)第十三条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处理:

1.考试课总评成绩不及格,经补考成绩及格,按60分登录。补考成绩不及格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2.考查课总评成绩不及格,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3.公共选修课(公选课)不合格,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或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到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分管处长批准。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擅自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并取消其补考资格。

缓考一般在补考时进行,缓考的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安排补考,该课程只能重新学习。补考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五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量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学期进行一次,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由班主任征求有关任课教师和班委的意见写出评语,评定等级,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所有材料全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体育课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对某些有疾病的学生,经指定医院证明、校卫生所审核、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体育教学中心执行,可以选上保健课,并根据保健课的要求和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的考核要依据实习大纲进行,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态度评定成绩。

第四章重修与免修

第十九条重修

1.凡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虽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对该成绩不满意者均可申请重修。课程最终成绩以最高分计。

2.可选课程为当学期开设课程,重修原则上采用跟班方式,对重修人次较多的课程,也可根据需要重新组班。

3.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交纳相应的费用。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

4.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无法重修时,需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其替代课程,并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替换。

第二十条免修

1.凡在校内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总分大于等于425分,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四级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作为该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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