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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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项目灯具采购合同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联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在年月日签订的《灯具联合采购合作协议书》编号:LDXY2003-11,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
第二条合同价格
货物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产品单价与本条规定的货物总价系需方根据本合同就单位产品和所有产品应向供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卸货、税金、检验检测等在交货地点产品验收合格之前一切费用,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第三条交货地点:
第四条交货时间:
第五条产品质量要求
1.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
2.应遵循的标准:
➢GB 7000.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T 7000.10-1999《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条件》
➢GB/T 13037-1991《固定式通用灯具技术条件》
3.国家与地方其他相关法规、规范、文件规定。
第六条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1.供方必须按需方要求运抵卸货地点,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
2.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
3.合同签订时乙方提供的样本、样品甲方进行封存,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
4.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供方到现
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
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
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
收回或补齐,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若货到8
个工作小时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任何一方未到,则视为认可
到场各方的验收结果,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
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此合格证明为供方交货
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5.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6.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需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
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
第七条施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方式
1.验收时,供方、需方、监理单位、安装承包方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各
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2.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政府部门需要进行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
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支付工程验收款的必要依据。
第八条货款支付方式
1.预付款:0
2.到货验收款:材料到货交接验收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
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
品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需方在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并收到齐全的付
款资料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合同总价85%的到货款;
3.工程验收款:产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供方须提供
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需方于
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合同总价12%的货款,
余下3%作为保修款。
4.保修款: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供方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物
业及需方出具的保修合格证明、相应金额的发票、付款报告)15个工作
日支付,但应扣除在保修期期间内发生的由需方支付的有关维修费用。第九条变更处理方法
1.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20天前,需方如须改变所订设备的规格型号和
数量及发货时间、到货时间,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
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产品保修、维修约定
1.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灯具(不含光源)保修期为2年;节能灯
为1年;白炽灯泡不保修,发货时免费提供5%的备用。
2.保修期内供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凡是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均由乙
方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应留下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供方进行保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供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
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
1)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供方须
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2小时内完成一般故障的维修;
2)其他情况下,供方须在需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
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项目,否则,视为认可需方
处理;
3)当供方未按1)、2)条规定时间到场或完成维修的情况下,需方有权
自行或委派他方处理,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
4)供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规
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
止礼貌,工完场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除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各项条
款。倘若无法履行合同时,违约者需支付对方合同货物总价的10%作为不
能履行合同之赔偿;
2.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供方须支付需方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千
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交货超过10
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确定供方,供方应赔偿违约而给
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另交纳合同货物总价10%的违约金;
3.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供方应立即无
偿换货并在7天内向需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向需方支付未通
过安装验收部分产品价款5%的违约金,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
损失;供方逾期10天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
二次没有通过安装验收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方应向需方退
还所有已收款项,支付合同标的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
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4.供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供
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5.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利息;
6.供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需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
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7.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包装、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
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
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任何
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
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
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5.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