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法学第六章 监禁刑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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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一)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提出
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是指监狱在审查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之后提出的建议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与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接到监狱暂予监外执 行书面意见后,依法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
权力,但是其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进行。监狱执行刑罚必须以人民法院交付的法律文 书为根据。这是收监的基本条件。 (二)特别条件 监狱在接受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时,除遵守 收监的一般条件之外,还需遵守收监的特别条件。这类条 件主要包括两方面: (1)罪犯身体基本健康无严重疾病,不需要保外就医。 (2)如果收监对象是女犯,那么,女犯不能是怀孕或者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收监的程序 (一)审查法律文书 (二)进行身体检查 (三)人身与物品检查 (四)通知家属 (五)入监教育与罪犯初步分类
四、收监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没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能否收监 (二)监狱拒绝收监事务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
第四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
检举的处理
一、申诉及其处理 (一)申诉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 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时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的重 新处理的要求。 申诉的主要特点是: (1)有权申诉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而提出的一种主 张。 (3)申诉的接受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4)申诉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效力,不停止判决、裁定 的执行。 (5)申诉是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项权利。
(二)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一般措施 对罪犯的申诉,监狱应当予以保护。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
权的措施主要有: (1)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
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2)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3)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
由专人开箱处理。 (4)罪犯有权委托律师或者亲友代理申诉,被委托申诉
刑事执行法学
主编 吴宗宪 副主编 王利荣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吴宗宪 王利荣 翟中东 冯卫国 刘 强 阴建峰
现代刑事法学
系列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监禁刑执行的对象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死刑时,同时宣告
缓期二年执行,交送监狱监管改造,以观后效的死刑执行 制度。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 监禁在一定场所的刑罚。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有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定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并 予以监禁的刑罚。 (四)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拘役是指审判机关以判决形式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并予以 监禁的刑罚。
第二节 收监
一、收监的概念 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接受被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 刑罚执行活动。 收监具有以下特点: (1)收监的主体是监狱。 (2)收监的对象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3)收监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收监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虽然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具有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法定
三、监禁刑执行的原则 (一)依法执行刑罚原则 依法执行刑罚原则是指执行监禁刑的一切活动都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原则。 (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是指在执行监禁刑的过程
中既要惩罚罪犯又要改造罪犯,惩罚和改造并重 的原则。 (三)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是指刑罚执行活动要充分考 虑罪犯的个人特点和他们之间差异的原则。
监狱接到上级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的法律文书 后,应依法为罪犯办理出监手续。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完善
在我国,虽然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制度已经建立 起来,但是,其还不完善。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制 度建设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需要进 一步明确,女性罪犯收监后,如果怀孕或者生产, 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需要进一步明确暂 予监外执行使用的条件,如被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者是否必须不具有社会危险性?(3)需要规定统 一的、明确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行分两种: (一)收监前暂予监外执行 收监前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在送交监狱执行时由于具有法定事由而暂时在监狱外面服 刑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收监后暂予监外执行 收监后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期间由于具有法定事由而暂时到监 狱外面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 这类暂予监外执行又可以分为两种: 1.在看守所服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 2.在监狱服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
包括被改判或者裁定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 对象不包括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为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的罪犯。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外在条件 罪犯在监狱外面能够获得Leabharlann Baidu助和有监督者(保证人),是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外在条件。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出现的刑罚执行阶段不同,暂予监外执
役的罪犯由于具有法定事由而暂时在监狱 外面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具有两大特点: (1)行刑方式变更的暂时性。 (2)确保不致危害社会前提下的行刑人道 性。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监狱法》第17条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三种情形: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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