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奇同志推荐研读《交通肇事案:在民意与法理之间》和《民意与法理纠葛中的成都醉驾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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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奇同志推荐研读

《交通肇事案:在民意与法理之间》和《民意与法理纠葛中的成都醉驾案判决》按语:

8月2日,齐奇同志在解放日报《交通肇事案:在民意与法理之间》、东方早报《民意与法理纠葛中的成都醉驾案判决》的两篇报道上批示,要求送省高院院庭领导、中院院长参阅。他同时指出:杭州“飙车案”尘埃落定。彰显法治浙江,无私无畏。现将两篇报道予以转载。

交通肇事案:在民意与法理之间

2009-08-01 来源:解放日报

核心提示:在当下社会,兼顾民意民情是必要的。但情感和法律会有很多冲突的地方,一旦发生冲突,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没有选择的。

●我们不能按照致人死亡的数量多少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为撞死人多了就是故意的,撞死人少就是过失。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法律的理性是我们要过的第一关。

●在当下社会,兼顾民意民情是必要的。但情感和法律会有很多冲突的地方,一旦发生冲突,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没有选择的。

●我们需要做的,是细化交通肇事罪,针对某些情况适当提高法定刑,并明确某些模糊地带。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将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事情混为一谈。

主持人:本报记者支玲琳本报实习生王华俊

嘉宾: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主持人:因交通肇事罪,胡斌一审获刑三年,算是给这场震动全国的杭州飙车案暂时画上了句点。然而,争论却没有休止。有人说,胡斌被判轻了。眼下,那个更骇人听闻的南京醉驾案尚待判决。因此,对于这些案例的审视,不仅将影响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更将影响着驾车群体的行为规范。您怎么看?

刘宪权:每个个案不尽相同,因此难以作出准确评价。但对类似案件,我认为还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比较妥当。这里面有一些关键的问题需要我们厘清,首先是主观方面。很多人认为飙车撞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就是间接故意,这是一种误解。虽然人们常说“明知故犯”,认为既然明明知道还要做错事,那就是故意。但在法律层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针对结果而言,不是基于违规而论。任何的交通

肇事行为,都是故意违规,因为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他驾车了,明知不应超速他超速了。但对违规后导致的后果,绝大多数主观上并不愿意产生这样的结果。因此,我们不能说驾车人故意要导致这样的后果。这种情况还是属于过失,应该按照交通肇事来惩罚。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确实本身就有意图,于是借酒发挥进行犯罪,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对于这种主观故意的情况,完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我们不能按照致人死亡的数量多少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为撞死人多了就是故意的,撞死人少就是过失。要知道,过失也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法律的理性是我们要过的第一关。

主持人:油门踩刹之间,是一条条鲜活生命。但按照现行法律,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7年。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处理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的讨论,是否也意味着对违规驾驶的处理已经到了转变的时候?

刘宪权:像南京醉驾事件,假如最后肇事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7年,从老百姓的眼光来看: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只坐几年牢,这样的惩罚太轻。但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客观归罪、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怎么规定就应该怎样处理,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判7年轻了,于是换一个罪作出判

决;也不能因为媒体重视、舆论聚焦,就超越现行法律框架。这听起来似乎有些残酷,但法律的原则不可动摇。

我的观点是:如果民众对一个基于法律的判决结果表示如此多的质疑,那说明,现行法律可能也到了适当调整的时候。但在此之前,我们不能随便将一些明明是过失的罪行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其实这还涉及到,这么做现在可能是平息了一些声音,那么以前判决的那些案例呢?要知道,以前这种情况也有,只不过现在因为网络传播的关系,让更多的人知晓了事件的发生,并加入其中讨论。在立法尚未调整以前,司法领域不应该做任何的改变。因为,这可能又是另一种不公平。

主持人:如何规范驾车一族的行为,是一个沉重的话题。除了道德呼唤,更多的还是靠法律去约束。那么是不是因为现行法律量刑过轻,所以才导致对交通肇事行为没有震慑力?

刘宪权:有些国家把酗酒造成的交通肇事行为单列出来,有些是纳入特定犯罪行为,还有的在法定刑中规定得比较重。相比较而言,我们的法定刑7年其实也不算轻,因为我国一般3年以下才算轻罪,国外更是6个月以下是轻罪。因此,这和老百姓的认知可能会有一些落差。因为民间有个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观念,认为撞死人和杀了人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关键还是在于主观是否故意的认定。此外,

加上我们其他犯罪的法定刑量得比较重,所以才会有“7年判轻”的印象。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要注意:一是老百姓很多都是从情感角度出发,但是定罪量刑要从法律角度出发。在当下社会,兼顾民意民情是必要的。但情感和法律会有很多冲突的地方,一旦发生冲突,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没有选择的。二是媒体。媒体应该反映百姓呼声,但是这绝不应该过度影响到司法独立,因为司法必须依照法律。在民情与法律产生冲突的时候,媒体推波助澜、过度渲染,是不妥当的。要相信法律,尊重司法独立,这在今天仍需要强调。

主持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交通肇事行为,可能超越了当下的法律框架。但在未来,这是否应该是法律调整的方向?面对频频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是否已经到了用重典的时候?

刘宪权:我不赞同,这等于是从根本上改变了立法体系。如果将过失驾车的行为统统归并到以故意为前提的危害公

共安全罪中,那么等于是否定了行为过失存在的可能性,等于是换掉了归罪的前提,这会导致整个法律框架的混乱。这样的代价太高,也完全没有必要。

我们需要做的,是细化交通肇事罪,针对某些情况适当提高法定刑,并明确某些模糊地带。交通肇事案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主观认定。所以,在以后我们可否尝试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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