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计算机犯罪侦查(翻版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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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计算机犯罪侦查的认识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电子计算机从一种单纯的快速计算工具发展成为高效的信息处理系统。今天它广泛的运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和改变了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从而也开创了电子信息时代。同时,不法分子滥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犯罪活动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等方面的损失,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构成的严重的威胁。本文就谈谈我对计算机犯罪侦查的认识。

一、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给出的定义是: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从犯罪行为与计算机的关系角度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计算机为工具而实施的,被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各种行为。二是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的犯罪。

二、什么是计算机犯罪侦查

计算机犯罪侦查是指为了揭露和证实计算机犯罪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收集相应的电子证据,进行专门的调查和实施强制性措施活动。计算机犯罪案件属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范畴,因而对其侦查应遵循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的原则、步骤。但由于计算机犯罪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如计算机犯罪案件的高科技性、智能性、隐蔽性等特点,这又决定计算机犯罪侦查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有所区别。

我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窃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罪名,而是对一种特定犯罪手段的统称,其指向的对象和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仅其工具和手段是特定的。计算机犯罪侦查是指为了揭露和证实计算机犯罪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收集相应得电子证据,进行专门的调查和实施强制性措施活动。

三、计算机犯罪侦查的“五难”

目前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五难”,具体如下:

(一)犯罪案件发现难

计算机及网络以处理大量信息见长。在大量的数据信息中,微小的非法篡改本来就不容易被发现,加上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网络技术快速、方便的销毁罪证,使犯罪事实更难以显露。非法截取、访问、盗取信息等行为,是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内部进行,大部分不会直接引起系统运行的变化,屏幕界面及其他输出设备显示不出犯罪迹象和犯罪过程,这些都给及时发现计算机犯罪带来极大困难。

(二)犯罪案件定性难

计算机犯罪所引起的后果往往酷似发生了计算机系统故障,包括软硬件故障、通信线路设备故障、误操作等,以至于很难区分现行犯罪行为与正常的工作行为,使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伪装性,加之大多数地区和部门还没有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事故报告备案制度,忽视了对所发生事故的认真调查和分析,不能形成详尽的事故调查报告,使得侦查人员对计算机犯罪案件与普通的计算机系统事故很难甄别。

(三)犯罪现场确定难

计算机犯罪跨越物理和虚拟两大空间,其犯罪现场可能是有形现场,如机房、附属工作室,终端室、计算机通信线路,也可能是不可见现场,如电磁辐射区等。发现或发生计算机犯罪的发现地或结果地未必是作案地。而确定真正的犯罪非常困难。在进行计算机犯罪侦查时,经常使用的方法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得到源IP地址,然后通过源IP地址追踪行为人。然而,网络中存在各种欺骗,极可能费了很大力气得到的源IP地址,并不是真正的源地址。

(四)犯罪案件取证难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时空性等特点,加之计算机处理的数据量大、毁灭证据容易、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原因,取证的难度非常大。

(五)管辖争议协商难

在侦办计算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管辖争议已成为一个非常普遍、亟待解决

的问题。在客观上,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给传统刑法管辖规定带来了新的挑战,使的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确定带来困难,往往造成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地方公安机关都具有管辖权;主观上,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各地公安机关在管辖问题上,有争管辖权,有的又相互推诿,导致不能及时侦查破案、有效打击犯罪。

四、计算机犯罪侦查难的原因

1、立法严重滞后

(1)我国尚未建立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护体系,针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条款散见刑法、明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不但远不够明确、系统,而且由于过于抽象很难操作。

(2)电子证据的效力、证明力,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网络空间的刑事管辖等问题,在法律上都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3)搜查和管辖缺乏依据。涉及对系统内部或同外部系统进行传送数据的截取或监测,可能涉及法律权限问题,法律未作出规定。

2、侦查人员素质不高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具有的素质普遍不高,主要体现在不懂计算机技术,不懂专业知识,不懂取证基本程序。

3、侦查技术和工具落后

4、传统的侦查思维根深蒂固

五、计算机犯罪侦查对策

(一)加快计算机侦查技术设施建设,强化计算机侦查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计算机犯罪的侦查技术主要是指与计算机及其网络相关,而应用于计算机犯罪侦查的技术手段,它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侦查技术不同,它主要是指计算机及其网络相关,而应用于计算机犯罪中侦查的手段。目前,我国侦查机关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发现、控制、侦查取证还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现阶段必须加快我国计算机侦查技术设施建设,强化计算机侦查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以满足于打击计算机犯罪的需要。

(二)完善计算机犯罪立法

我国《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对计算机犯罪进行规范。现行法律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还存在相当的空白与疏漏。《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制造和传播病毒是违法的,但是对于木马、黑客程序等并没有清晰的界定,这也是木马程序制造者敢于利用网络公开叫卖的根本原因。因此,尽快完善计算机犯罪相关立法是当下之急所在。

(三)强化侦查讯问策略,加大追讯力度。

对计算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充分考虑智能犯罪及其行为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仅阐述以下两个方面的讯问策略。

(四)加强侦查协作,提高侦查效率。

随着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发展和普遍应用,计算机犯罪涉及到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跨国跨地区的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这使得对于计算机犯罪的侦查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进行侦查协作。

(五)建立计算机犯罪情报制度,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动态。

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计算机犯罪的发展也是动态的。建立计算机犯罪情报制度是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决策依靠。首先,建立报告制度。网络节点和计算机用户一旦发现黑客闯入或病毒以及计算机工作重大异常现象,应及时向网络警察报告情况。公安网络警察要通过现代的通讯和媒体及时掌握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信息。只有靠这种严格的措施发动群众,才能获取情报及时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其次,建立反计算机犯罪快速反应机制。网络警察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分析案情,快速跟踪侦破案,以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保护网络安全。建立网络犯罪档案制度包括对报案的立案和侦破案件的分析记录存档。以便以后查找和用来分析动态的犯罪规律。

第三,建立网上查控制度。网络警察应主动在网上全天候的查看监控,积极主动的获取犯罪信息,取缔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秩序。网上查控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以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5]所以,重点监控制度对财富集中,违法犯罪活动易袭击的目标,如金融、邮电、高精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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