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演进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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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演进与反思

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强大驱动力,其在实践层面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在于不断改革和创新,在于选择科学的实现形式。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如缺乏独立法人地位,土地流转中农户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专业合作社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不高等。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财政和金融支持政策;创新土地经营体制,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社和联合社,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从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标签: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关系到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立足农村的实际情况,正确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使命及其发展趋势,反思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对于增强农民、农村、农业的内生动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态的发展与嬗变

农村集体经济是新中国成立后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产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国情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通过土地改革建立起了小农经济,但是在当时复杂的国内外局势下,很快便出现了小农经济与国家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矛盾以及两极分化等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路径在于把广大农民群众引导组织到集体所有制经济上来,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化大农业。1953年,遵循党在过渡时期“一化三改”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按照“由低到高、逐步发展”的原则,我国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最初的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集体经济逐渐形成。1954年,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形式将“集体所有”确立为与国家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并列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充分肯定了其存在的重要意义。然而,当集体经济迅速由高级合作社过渡到人民公社阶段后,已不再是单纯的集体经济组织,而是“政社合一”的一种集政权与经济管理为一体的组织,并全方位地控制了农村的生产、劳动、生活等领域,形成了农村一元化的局面。这种以“人民公社”为管理主体,以“三级所有”为经营模式的集体经营体制,超越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盲目追求“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严重背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违背了发展规律,侵害了农民以及基层集体的利益,严重挫伤了个人和集体组织的生产积极性,致使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村经济一度濒临崩溃的边缘。人民公社的实践表明,其不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集体经济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我国逐步确立并于1982年由《宪法》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其作为必须长期坚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户分散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分散生产,“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改革取消了生产队层面的集中生产和统一分配,解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问题,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解放生产力,但是,现实实践中对于家庭经营的过分强调以及重视经济条件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忽略了集体经营以及集体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分无统”的小规模分散经营使得农户超小规模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矛盾再次出现。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矛盾表现得更为明显。家庭承包经营虽然在总体上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但是它存在着经营规模过小,土地细碎化和难以抵御市场竞争风险等问题。根本出路在哪里?就是要大力培育、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打破了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创造了分散经营、统一经营以及统分结合经营等三种经营模式。由于改革开放后,国家政策允许农民进入非农产业领域,一些农民开始自发形成了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联成一体的经营性合作经济组织。

进入21世纪以来,若干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在农民群众共同合作的情况下,进行资源、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整合,形成农村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等集体经济实体,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统一生产经营,按土地股权分红和按投入的劳动分配收入的经济组织。各地发展起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如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地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势头。

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至今,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经历了由高度统一、形式单一的人民公社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主的实现形式的转变,农村集体经济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了较大突破,其主体形态、经营制度与运行机制等均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就其内涵而言,传统集体经济将集体财产仅作为劳动资料对待,实行集体劳动制度和按劳分配原则;而新型集体经济则在集体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的基础上,突出集体财产的资本属性,由农民集体对集体财产进行市场化经营,以各种经济投资形式实现集体财产增值,免除集体成员参与集体劳动的强制性义务,作为个体的农民或集体成员拥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集体内部就业,集体成员的收益分配原则也相应地转变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就其外延来讲,新型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多元的,但凡以农民为主体进行财产联合与劳动联合,实行共同经营、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经济组织和经营方式,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当然,无论是传统集体经济还是新型集体经济,并未改变生产资料的集体共有制性质,也即是说,集体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或者说集体的所有权没有变,而且,只要在集体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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