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压力容器和高压容器技术要求

三类压力容器和高压容器技术要求
1. 容器及受压元件采用下列碳钢和低合金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a. 厚度大于30mm的20R和16MnR钢板,合格级别不低于III级;
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壳体用碳钢和低合金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a.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合格级别应不低于II级;
b.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毫克/升的压力容器,合格级别应不低于II级;
3. 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对钢板按照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合格级别应不低于II级。
4. 高压容器、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卧式储槽、移动式压力容器应采用炉内整体热处理。
5.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容器及受压元件,需对其A,B类焊接接头进行百分之百射线或超声检测,合格级别射线不低于II级,超声不低于I级:
a. 钢板厚度大于30mm的碳素钢、16MnR;
b. 进行气压试验的容器;
c. 图样中注明盛装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d. 图样规定须100%检测的容器。
6. 下列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应在正火状态下使用:
a. 用于壳体厚度大于30mm的20R和16MnR;
b. 用于其它受压元件(法兰、管板、平盖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20R和16MnR;
7. 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a. 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b. 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书(原件)项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c.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8. 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a. 厚度大于30mm的16MnR及16Mn;
b. 图样中注明有应力腐蚀的容器,如盛装液化石油气、液氨等的容器;
c. 图样中注明盛装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