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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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我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价值专利是指在我市重大产业、重点优势领域中,以企业、高校院所为主体整合各类创新资源,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培育具有高质量、高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
第三条补助资金来源于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对获得大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称号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补助资金标准和拨付流程按照《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组建形式:
(一)在连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联合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或技术中心)或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
(二)在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或技术中心)作为申报主体,联合在连注册的企业或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示范中心。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依托专利技术形成专利产品产值超过万元;
、专利技术获得了国家、省、市专利奖励(科技奖励);
、单项专利转让交易、授权许可等费用超过万元。
(二)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和持续的专利创造能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件或年申请发明专利件以上,高校院所拥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件或年申请发明专利件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单位,建立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单位。
(四)联合组建示范中心的单位间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条拟申报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或技术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在申报前已就合作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