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民生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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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QQQ区民政局

关于民政资金、民生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民政民生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推进各项民生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民生项目及民政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政资金(含物资),是指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资金中,尚未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用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资金和民政局机关经费支出。已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民政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工程,是指由中央、省、市、区财政资金中以民政局为主体实施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和维修改造及设备设施购置等工程、以各镇(街道)为主体实施的敬老院、

社区阵地建设、城乡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和由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退役士兵培训等社会福利、政策优待的服务类工程。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民生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的分管领导及职能股室对民生资金监管负主体责任,负责与本股室职能对应的民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动态和管理、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在民生资金管理平台上进行公开,做到补贴补助类公开到户到人,工程项目类公开到项目点。

第六条纪检组负责对民生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对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股室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动有关部门处理,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虚报项目、虚列开支骗取民生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第七条计财股负责民生资金的管理、下达和拨付等工作,实行专户存储,专账(专户)管理、核算,集中支付,尽量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民生资金直接拨付到受益群众账户上,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决策分配

第八条民生项目下达、民生资金分配必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民生资金分配,要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规定,并按照因素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先由相关职能股室按照政策标准和分配因素提出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集体研究。

第十条民生资金划拨。原则上必须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才能实施。紧急救灾救济等特殊款项需立即划拨的,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报纪检组备案后划拨,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通报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民生项目下达。应由有意愿实施民生项目的镇(街道)书面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分管领导组织业务人员和纪检监督组成员实地考察项目实施条件,预判实施绩效,形成建议意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工程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对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民生项目,应按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纪检组参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招标和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实施廉政风险负主体责任,局纪检组须派员全程参与,局纪检组长对工程项目负廉政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关键节点、隐蔽工程等阶段性验收,相关职能股室要主动邀请纪检组和监理单位参与,必须留有影像、纸质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因素须进行工程变更的,达到限额管理规定的按区政府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限

额管理以下的工程变更,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变更项目须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共同研究确定,2万元以上的变更项目,由相关职能股室提出变更可行性方案后,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相关职能股室要收集整理资料,完善相关手续,对工程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主动申请和接受纪检组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务股室资料审核。相关业务股室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进度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进度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股室审核,并由业务股室填报资金拨付审核清单。

(二)纪检组监督审核。纪检组根据工程参与情况应在资金拨付审核清单中签署监督审核意见,工程类项目纪检组必须派员参与项目验收,服务类项目纪检组织原则上应参与项目验收,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项目检查验收,也应组织人员在资金拨付前安排时间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不低于20%的抽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三)计财股支付审核。计财股根据对有关业务股室提供的支付资料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准确性,审核无误后在资金拨付清单中签署支付意见。

(四)根据业务股室、纪检组、计财股审核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同意支付意见。计财股根据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五)纪检组可根据情况,随时抽查相关协议、凭据,对有举报或发现有问题的,计财股应立即停止支付涉及项目所有款项,待相关事项核实清楚后再支付。

第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一)应按规定招标的而未履行招投标手续;

(二)计划外工程;

(三)超过工程概预算;

(四)擅自改变建设标准;

(五)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

第六章经费支出监督

第十九条凡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设备、固定资产购置,由民生项目股牵头按程序采购,其它支出项目原则上由支出性质对应的职能股室负责,并实行限额管理。5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应由2名同志共同经办,1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应有纪检监督组成员参与经办,2万以上的大额支出应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办人员在支出票据上或应载明党组会研究情况。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的审核审批。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出纳审核票据类别及票面金额,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才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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