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气办发〔2009〕7号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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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象局文件
鲁气办发〔2009〕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的通知》(气发〔2008〕476号),省局制定了《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科技减灾处。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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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各级气象台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工作,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预警信号发布内容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十四类。省气象台及各市气象局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按照附件1规定执行。
第二条省气象台应当加强对市、县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含变更)、解除前,上下级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预报会商和信息沟通,确保各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协调一致。
第三条预警信号的发布(含变更)、解除实行分级签发制。黄色、蓝色预警信号由气象台台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由分管局领导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发。
第四条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也可以根据服务效果,以其中一种或几种预警信号为主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
当受热带气旋影响,同时达到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标准—2 —
时,根据服务效果,可以选择级别较高或者影响程度较重的一种预警信号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但是同时达到台风、暴雨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应当同时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
当受冷空气影响,同时达到寒潮、大风、暴雪、沙尘暴、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根据服务效果,可以选择级别较高或者影响程度较重的一种预警信号发布,同时在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相关预警信息;但是多个灾种同时达到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应当同时发布多个灾种的预警信号。
当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同时达到雷电、冰雹、暴雨、大风等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根据服务需要,可以选择级别较高或者影响程度较重的一种预警信号发布,同时在其发布内容中明确其他灾种的预警信息;但是多个灾种同时达到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应当同时发布多个灾种的预警信号。
第五条预警信号的发布用语应当遵循“重点突出、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原则,准确描述发布台站、发布时间、灾害种类、预警信号等级、实况和发展趋势、影响范围、防御指南等。影响区域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表述清楚。发布用语格式参见附件3。
第六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若灾害状况维持同一预警标准并且长时间持续,每天只需确认一次预警信号,不需连续多次发布预警信号。为起到预警效果,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连续滚动公告,并在公众预报用语中增加相应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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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预警信号发布后,应当及时通过决策气象服务短信平台或以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12121”电话或手机短信、小区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是否按照规定和协议准确播发预警信号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补发和纠正延误或错漏的预警信息,并查明原因,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各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台发布(含变更)和解除预警信号后,应在十五分钟内通过灾情直报系统上传中国气象局(上传格式参见附件4)。同时通过山东省气象预警预报业务平台(http://172.18.200.216)上传省局。
第九条预警信号发布(含变更)、解除信息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编号、信号类别、发布时间、制作人、制作时间、签发人、签发时间、发布途径、接收人、接收单位等。
气象灾害过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预警信号发布(含变更)、确认、解除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预警信号发布后直至解除,中间没有变更和确认,计为发布1次。
预警信号发布后直至解除,中间变更1次、确认1次,计为发布3次;中间变更M次、确认N次,则发布次数计为M+N+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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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NB FAR 第十一条 各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台每年应当对全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10日前通过管理网站(http://10.0.1.65)将上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总结报送省局科技减灾处。
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预警信号发布的种类、次数;
(二)分灾种预警信号命中率、准确率、空报率、漏报率以及正确发布预警信号的提前时间(精确到分),效果(防灾减灾效益、政府与公众的评价);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命中率:
准确率:
漏报率:
空报率: 式中,NA 为预警信号发布正确的次(站)数、NB 为预警信号发布空报次(站)数、NC 为预警信号发布漏报次(站)数。
第十二条 各市气象局和省气象台按照附件1规定,未达到预警信号发布标准,但预计本市或部分地区将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可明确发布受气象灾害影响区域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县气象局当预计本观测站或一定数量区域观测站(具体发布标准参照附件1规定中市局发布标准)将出现气象灾害;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发布该灾害相应级别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2005年6月20日下发的《关于转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气业函〔2005〕64号)废止。
附件:1.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2.突发灾害性和高影响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制作发布业
务流程
3.预警信号发布用语格式
4.预警信号上传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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