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管理办法

小作坊管理办法
小作坊管理办法

小作坊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

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进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加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二)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满足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三)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而且容易清洁;

(四)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厕所等污染源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保持规定距离,防止污染食品。加工场所与售卖区域应隔开。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具备生产需要的上、下水设施。满足供水安全、排水良好的要求;

(二)应有必要的洗手、干手设施,应配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

(三)食品添加剂与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分别有单独的保存设施,并明确标识;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

备和器具;

(四)主要加工场所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五)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设施,具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六)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并便于清洗和消毒。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七)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八)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明显标识、分开使用;

(九)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

(二)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遵照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原辅料合理周转;

甘肃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销售的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未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不含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第四条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工作的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证后监管。 第六条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委托县级局实施。县级局依照委托事项组织实施加工许可,不得再进行委托。 第七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办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

[规章制度]小公司管理制度

小公司管理制度 小公司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营销、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小公司管理制度(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甘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及工艺简单,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法定条件,其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的食品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

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鼓励、扶持其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工艺布局、提高从业水平、全面提升改造,经申请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文明单位的创立、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立水平,使创立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立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省级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省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单位,是省委、省政府授予单位的省级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立文明单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2 2020年4月19日

为宗旨,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内容,以建设学习型、诚信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坚持从群众最欢迎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人民群众从文明单位创立活动中得到实惠,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五条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创立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机构健全、计划周全、措施具体、人员落实、制度完善、管理科学、经费保证、工作到位,并取得明显实效。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立 3 2020年4月19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

2021最新小公司的规章制度范本

2021最新小公司的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为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定: 1、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旷工。 2、工作期间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3、员工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4、上班时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嬉戏打闹、赌博喝酒、睡觉、做个人私事而影响公司的形象,确保办公环境和车间环境的安静有序。 5、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用书写文字报告交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6、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坏公司形象、透漏公司机密。 7、认真耐心听取每一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 8、员工服务态度:使用标准的专业文明用语,做好积极、主动、热情、微笑及训练有素的语音、语速和语调的服务。 二、服务规范 1、仪表:公司职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 2、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释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严禁使用公司电话打工作以外电话。 三、业务管理制度 1、业务文件由业务本人拟稿,由经理审核、签发。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2、已审核、签发的文件由业务员按不同类别编号后归档。 3、外来的文件由接件人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报送经理;属急件的,由公司其他员工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4、外发的文件经经理审核、签发后再安排发送,传真等文件在审核后可立即发送,并由业务本人按不同类别编号后归档。

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

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1.依据及范围 1.1为了进一步规范酱卤肉制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导规范。 1.2本指导规范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等工艺生产加工酱卤肉制品的小作坊。 2.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解冻→清洗修整→配料→腌制→煮制→冷却→包装 3.主要设备器具 5.1有完好的原料冷藏(冷冻)设备、原料修整设备(刀具、案板及容器等)、解冻设备(解冻池等)、配料设备(计量器具、容器等)、煮制设备(煮锅或夹层锅等)、包装设备等。 5.2冷库(柜)应有足够的容量,与生产相适应,温度能达到使原料(成品)冻结保存的要求。 5.3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和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不得使用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洗的容器。 5.4设备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5.5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6、进货查验 6.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2 采购的肉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应有“两章两证”(肉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他生鲜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质量证明文件齐全,进口肉应当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采购记录完善并可追溯,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一年。 7.生产要求 7.1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及销售情况记录制度。有记录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7.2解冻。将原料置于解冻池或解冻架(台),根据原料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2010修正)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1994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本条例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灌溉、排洪、排阴)及其建筑物、泵站、水电站、农电线路及农村输变电设施、机电井、人畜饮水病区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设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工程防护林等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所有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 水利工程的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主要受益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专管机构具体管理;以乡(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负责管理;以村投资为主及联户、个人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投资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骨干工程组建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田间工程逐步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群众管护组织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管护组织的指导,教育用水单位和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小型公司规章制度范本.doc

陕西x x商贸有限公司 规 章 制 度 2017 年9 月13日 人力资源部 目录

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目的:让每一位员工清楚地了解,作为本公司一员,所应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行为准则和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希望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以之为我们共同的事业取得成功的保证。 本手册适用于西安乐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生效与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章企业概况 第一条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自行撰写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xxx 注册资本:xxxxxxxxxxx 第二条企业文化 第三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反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做出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跃级呈报。 第九条各级领导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员工上班期间应穿工作服,佩戴工牌。 第十一条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无特殊原因,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三条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一〔2014〕2号 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市”)、 , 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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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1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宜昌市国炬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Yichang guoju Agricultural machine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D,LTD 录目 3 ……………………………………………管理总则第一章 4 ……………………………………………第二章员工守则 4 ………………………………………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 7 …………………………………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第四章

8 ……………………………………………考勤制度第五章 安全生产制度 8 ……………………………………第六章 第七章 10 ………………………………………仓库管理制度 2 管理总则第一章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 1 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 细则。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 2 项决定。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3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4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 人利益而损害公司 5 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 6 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 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7 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技 术过硬的员工队伍。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8 以奖励、表彰。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9

内蒙古自治区小作坊监管办法精编版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

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文档4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文档4篇 Document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 nvestment enterprises in Gansu P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文档4 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2、篇章2:投资类企业文档 3、篇章3: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4、篇章4:专项资金基本定义文档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6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阅读!

篇章1: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条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 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 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 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 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其规定实施监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予以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

小型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部分:综合办管理制度 第一节、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主管行政、人事、后勤、财务、文秘、档案、 保卫并负责公司办公财产的调用、管理等工作。 2、主持综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领导公司本部员工做好本职工作。 3、负责对公司领导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协调、完 成。 4、代表总经理负责与各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并监督、检查、落 实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5、协助总经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全面管理。 6、负责组织开展对新员工的招聘工作,对公司员工的工作进行检查、 考核、评定。 7、负责公司的来访接待工作,并将接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8、制定并实施行政管理费用计划,力求节约开支,讲究实效。对各部 门申报办公用品购置计划进行审核。 9、认真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办公室干事岗位职责 1、建立健全人事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范围,实行一人一档制, 随时向主管提供人事档案资料。 2、协助部门主管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 3、协助部门主管做好新聘员工的招聘工作。 4、认真做好公司内员工的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人事的具体事务。 5、配合相关人员做好公司员工的年度考核及奖惩工作。 6、做好各类物品材料的交接、建档、保管工作。 7、做好公司的文秘、打印等工作。 8、完成部门主管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二节、综合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印鉴管理 1、本公司印鉴由综合办主任负责保管。 2、综合办要对需盖印签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出具的任何公文,都要仔细核实,并有详细的登记记录。 3、公司内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时,应经综合办主管签字后方可开出。 二、办公财产管理 1、综合办要严格审查、核定各部门申报的办公用品购置计划,严格控制办公费用支出。 2、办公用品由综合办统一购置、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购置(特殊情况例外)。 3、综合办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厉行节约,遵循领用定时、限额、限量原则。领用者应妥善保管并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4、各部门要由专人负责领取物品,并在领取单上签字,由综合办登记造册保管。 5、各部门办公用品或财产要认真管理,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办公财产在保修期内如有损坏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后如因部门原因或个人原因损坏、丢失,由部门或个人负责。 6、单位任何办公用品及财产不得流失或据为己有,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的用品,在工作调动或离岗之前,必须归还单位。 8、综合办要将公司所有财物分类记入台帐,定期盘点、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上报总经理。 三、会务管理 1、综合办须及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向与会者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目的以及与会人员须携带的文件材料和其它相关事项。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条例共8章55条,要紧从政府和部门监督治理职责、治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进行了规范。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经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 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治理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能够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三小别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三小别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别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别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别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此外,别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知道什么能干、什么别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答应、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答应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事情、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进展。 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条例》坚持基层为主,齐抓共管,解决谁来管的咨询题。 纵向上,明确各级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监督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和服务工作,降实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监督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治理,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横向上,规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城管、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建、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 五、管服并重,降实服务措施 《条例》寓治理于服务之中,规定:一是市、县级政府应当对三小实行综合管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舞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二是经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舞和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三是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三小免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四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既方便群众日子,又便于摊点经营,并且维护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的原则,合理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 六、多方参与,推进社会共治

小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员工规章制度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为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更好地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定,望每一位员工都自觉遵守: 一、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旷工。 二、工作期间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三、员工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结束后做好个 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四、上班时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嬉戏打闹、 赌博喝酒、睡觉、做个人私事而影响公司的形象,确保办公环境和车间环境的安静有序。 五、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 的精神,尊重上级,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用书写文字报告交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六、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坏公司形象、透漏公司 机密。 七、认真耐心听取每一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损坏公司财 物者照价赔偿。 八、员工服务态度:使用标准的专业文明用语,做好积极、 主动、热情、微笑及训练有素的语音、语速和语调的服务。 九、电话接听: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

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 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严禁使用公司电话打工作以外的电话,违者扣罚10元/次。 十、考勤:1 、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 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2,迟到、早退、旷工(1 )迟到或早退3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 元。 30分钟以上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 元。超过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六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工作时间不允许请假,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2.上班期间不得嬉戏打闹、睡觉、做个人私事,违者扣罚10元/次;3.每个月进行优秀员工奖励,奖励100元,(条件:必须是满勤员工,无客户投诉者)。 十一、辞职条件:1.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辞呈报告,书写详细理由充分经批准方可离职,离职只发放工资;2. 未满一个月离职者只发放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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