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心场地使用协议(律师修订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场地使用协议
本《场地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5年【】月【】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乙双方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双方拟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2、双方一致约定,由甲方将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坐落于【】的房屋提供给乙方使用并由乙方支付使用费用。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场地使用的相关权利义务,本着诚信公平、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使用场地情况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场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具体位置】,供使用的总建筑面积为657㎡,乙方同意甲方保留一间建筑面积为114㎡
(折算使用面积为80㎡)的教室(以下称为“保留教室”),乙方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为543㎡。
第二条使用场地权属情况
甲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使用场地的所有权人为【】,【清华培训中心】与【所有权人】于【】年【】月【】日就坐落于【】的房屋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确认其已取得【清华培训中心】的授权委托,对该使用场地使用权具有合法处分权利,可将该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场地使用期限
3.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场地使用期限为5年,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
3.2 使用期限届满后,若需延长使用期限,应于使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长使用期限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续签本协议。若使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未提出延长使用,则本协议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终止。
3.3 使用期间内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均需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出解约申请,违约一方需向守约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
第四条场地使用费用及支付
4.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场地使用费为人民币8.45元/㎡/天,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1.10元/㎡/天,保留教室乙方无需支付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场地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78万元/年(以下称为“使用费”)。
4.2 甲乙双方约定,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使用费由乙方于【】前支付至甲方;此后每下一年的使用费均由乙方于当年11月前支付至甲方。
4.3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将使用费支付至甲方下列账号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使用费支付义务: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4.4 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时,甲方应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而不被视为违约,直至甲方提供发票时止。
4.5 双方共同认可,乙方使用场地期间,该场地产生的全部物业费、水电费以及人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场地的装饰装修
5.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由乙方根据其使用需求对本协议项下的场地(含保留教室,本条下同)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场地的装修自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在此期间乙方无需支付使用费;若乙方在此期间进行装修施工因甲方原因受阻,甲方应负责解决,并相应顺延该装修期间。
5.3甲乙双方一致认可,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剩余使用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场地设施与装修。装饰装修残值计算方法如下:
剩余使用月份数×乙方对该场地进行装饰装修的全部费用/12个月×5年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 甲方有权对保留教室进行使用、管理,优先安排甲方各项日常活动。
6.2甲方应在乙方向其支付使用费时,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7.1乙方有权对本协议项下的场地进行整体规划、装修、管理与运营,甲方不得无故干涉。
7.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7.3 在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场地转租或转借于其他第三方使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执行费、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一切费用。
8.2甲方保证有权将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若因甲方权利瑕疵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应立即退还乙方实际支付的使用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装修费用、维修费用、因解除协议产生的搬迁费用、转租其他房屋的租金差额、因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等费用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8.3 场地使用期间,因甲方的原因解除本协议,提前收回场地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使用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装修费用、维修费用、因解除协议产生的搬迁费用、转租其他房屋的租金差额、因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等费用。
8.4乙方迟延支付使用费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乙方【】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乙方仍未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
使用费外,还应自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拖欠的使用费之日止,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暴乱、起义、兵变、罢工、社会动乱或动荡或其他类似的事件;
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公证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9.3 发生不可抗力的影响到本协议书的履行的,各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
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等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等争议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0.3 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10.4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