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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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标准划定
(一)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二)大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一百米至三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三)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八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八十米至二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八十米内的地带;(四)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内的地带;(五)大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二百米至五百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地带;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二十五米至一百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内的地带;
(六)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二十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一百米内的地带;
(七)一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内的护堤地,二、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十米至二十米
内的护堤地,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起五米至十米内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堤防的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内的地带。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是否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以及范围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前款决定。
三门县人民政府
三门县水工程管理保护暂行规定
三政(1991)162文件,第十三条根据《水法》和《省实施办法》的精神,我县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塘
(一)保护面积在五千亩以上的海塘: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迎水坡脚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的地带,背水坡脚以外十米至二十米地带;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外十米至二十米地带。
(二)保护面积在五千亩以下: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迎水坡脚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地带,背水坡脚以外十米至二十米地带;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十米至二十米地带。
二、水闸
(一)中型水闸及三孔以上(含三孔)出海闸管理范围: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二十五米至一百米地带。
(二)三孔以下(不含三孔)出海闸及内河淡水闸管理范围:水闸上下游河道各五十米至一百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二十五米至五十米地带。
(三)管理范围外,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三、水库
(一)小(一)型水库[包括重要小(二)型水库]:
1、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至坝顶以上五米高程之间为保护范围。
2、大坝:坝身、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平距二十米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大坝背水坡脚以外平距二十米地带为管理范围。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二十米地带为保护范围。
(二)小(二)型及其以下的山塘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参照小(一)型水库划定。
四、溪流堤坝
堤身和背水坡堤坝脚线外二米至五米地带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二米至十米地带为保护范围。
五、水利水电工程的引、灌、排渠道,按两渠堤外坡脚线(无堤坝的以山坡开挖线)外平距三米至五米地带为管理范围,两渠堤管理线外平距二米至三米,沿山开渠的以山坡开挖线外平距二十米地带为保护范围。
六、前池、进水池、压力管道、启闭机拉杆、房屋(厂房、启闭房、管理房)、升降变电设备等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四至外五米至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十米至二十米为安全保护区。
七、海塘、水库、溪流堤坝等,其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起点应以设计标准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