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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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证明
(用于还贷提取)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
借款人在我行的□住房公积金□商业□组合个人住房贷款情况如下:
贷款总金额
(公积金+商业)
(小写) 万元贷款日期年月日
贷款期限年还款日每月日
到 20 年月贷款情况
贷款本金余额
如有逾期,
请填右栏:逾期本金逾期利息
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
当前还款年度已还元贷款本息目前逾期期特此证明。
银行(章)
经办(签章):
20 年月日
注:
①职工偿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在结清前可满1年提取1次个人公积金,应提供本件。
②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公积金,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审核表和申请书,借款合同、房产证、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借款合同、房产证首次需提供复印件,以后凭原件即可)。具体可查看中心网站服务指南等栏目。
③当前还款年度,是指上年放贷月至今年当月(如2010年9月放贷,则2010年10月--2011年9月为一个还款年度,余类推)。如有逾期,须先偿还逾期本息。另,结清(或提请结清)时,可凭该年度到结清时的还本付息凭据及结清凭证提取,个人公积金算到结清时止。
④本证明有效期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