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合同条件及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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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录
1.定义
2.工程现场
3.工程范围
4.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
5.进度计划和工程期限
6.合同金额
7.合同价款支付方法
8.变更计价程序
9.变更估值
10.承包商的代表
11.材料供应
12.品质保证
13.施工图
14.样品
15.工程施工及进行验收的监督工作
16.包装、贮存及保护
17.保险
18.工程验收
19.保修
20.承包商违约
21.合同转让
22.争议
23.履约保函
24.工程量清单
25.工程规范使用
26.不可抗力
27.甲供材料及指定供应材料
28.暂定供应单价
29.选择性项目
30.工程质量保证
合同条件(续)
1.定义
在下文所定义的合同中,下列用词及词句,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否则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涵
义:
(a) 雇主”指在投标函中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C) 承包商”指由雇主聘用完成赣州市章江新区G地块的华润中心 C区小市政工程(I )的
施工单位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而不是承包商之任何其他受托人(除非取得雇主同
(c)工程师/工程监理”指由雇主任命,为实施合同担任合同中工程师职位的人员/单位,即
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它人员/单位。负责监管承包商及
分包商之工程资料、设备及工艺技术质量及进度及监理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
(d)总承包商”指投标函被雇主接受承建本项目主体工程之施工的当事人。
(e)其他承包商”指由雇主直接雇用进行和完成不构成本合同部分的专业工程的人员或公司。
(f)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g)有关部门”指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政府部门、当地有关部门和/或
市政配套或法定企业。
(h)法令或法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布的法例或规例。
(i)合同金额”指在合同协议书上注明的金额,并可按下文的规定予以增加或减少。
(j)规范”指合同文件中引用的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
(k)工程”指合同条件、规范、其他合同文件内所说明,并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之人工、物料、工具、施工机械等。
(l)合同图纸”指合同文件中引用的合同图纸以及由雇主或设计单位以书面批准的对该类招标图纸的任何修改,以及随时可由雇主或设计单位以书面提供或批准的其他该类图纸。
(m)现场”由雇主提供的和将实施工程的地点及合同中特别指明组成工地部分的任何其它地点。
(n)材料”指无论是否已在招标图纸/规范中指出,均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配件和所需的零件等。
1. 定义(续上)
(O)经批准”指经由雇主和设计单位书面批准的,包括随后对先前口述批准所作的书面确认。
(P)月”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月解释。
(q)日” 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日解释。合同文件所提及的任何期限,应包括法定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
(r)估算师”指雇主委托的于本工程合同执行期间负责或协助雇主实施成本管理工作的专业顾问公司/机构,执行包括工程计量/计价、付款结算、变更估算及竣工结算等工作。
2.工程现场
工程现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赣州市章江新区G7地块华润中心 C1区项目工地。
在此建议承包商到工程现场视察,以熟悉现场的位置、一般情况、交通情况、存放区、装卸物料的限制和垂直运输的条件限制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合同金额的其他情况。
承包商的雇员及工人应遵守政府、雇主、总承包商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类似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
承包商以不清楚施工工程现场的情况而提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承包商以现场状况标高(包括室内外)与设计图纸标高的差异而提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地下及地上障碍物处理费用于投标金额为包干考虑,以地下障碍物不明为由提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工程期限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合同条件(续)
3.工程范围
详见乙部-技术要求
4.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
(1)承包商应遵守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根据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
或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并发出所要
求的一切通知。
(2)承包商应支付和保障雇主免于支付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
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法定企业的
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任何征费和税项)。
(3)承包商应负责缴纳本合同现行和日后增加的一切有关的税费。
如雇主认为有需要,雇主有权代承包商交付任何费用并在承包商的合同价内扣除。
承包商须承担任何在中国境内之业务及工程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一切税项、费用或收费。此等税项、费用或征税将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企业所得税;
(C) 施工管理费;
(c)个人所得税;
(d)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
(e)增值税;
(f)进口施工机械之押金及进口材料设施之关税;
(g)须承包商负责交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工作所需之许可证领取费用;
(h)其它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赣州市政府现行法例所规定之税收及费用。
(i)确保通过政府质量监管部门验收等所需的费用。
惟为免混淆特此澄清下列费用将由雇主负责:
(a) 工程一切险及第二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