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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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起始时间

内容提要:交通肇事罪的判决生效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起始时间如何界定,在行政处罚实践运用中存在诸多困难,本文根据工作实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时机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不断增加,各种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因交通肇事犯罪和其他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审核吊销驾驶证的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交通肇事案件判决后,交警大队极少能根据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及时吊销罪犯的机动车驾驶证。综合起来原因有二: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①。而交警大队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办案部门,不论从法律规定、单位层级或者职能上说,人民法院都没有义务将判决书直接送达交警大队;二是交警大队的办案民警在案件移送后,由于任务纷繁复杂等原

因,不能追踪案件进展,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迅速掌握。造成交警大队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上报支队时,判决书早已生效很长时间,支队作出行政处罚也只能随之滞后,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时,处罚时间也同样超过了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由于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罪犯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的时限没有具体规定,仅在部门规章中笼统概括为“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②。这样就产生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驾驶证被扣留的期限能否折抵这一没有规定,而实际工作中又确实存在,而且会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该条对暂扣驾驶证处罚的折抵问题作出了规定,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在判决书生效之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扣留期限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也就是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起始时限没有界定。

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对其

重新获得驾驶许可的期限,《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安法》分别做出了2年、5年、10年以及终身禁驾不等的规定③④。驾驶机动车作为一种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的行政许可⑤,禁止获得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依法可以重新申请。如果因为我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迟缓,造成当事人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也相应顺延,实质上就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是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违背的。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前,扣留的期限能否折抵的问题,广西区公安厅交管局桂公(交管2009)[2009]283号《关于界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起始时间的批复》以及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浙公交〔2005〕74号省交管局《关于对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人员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要求重新申领起算时间如

何确定的请示的批复》中均予以明确批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起始时间从作出吊销决定的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尽管两省区的公安交管部门都作出了类似的批复,但是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笔者认为有待于商榷。

合理行政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体现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

益的方式。这说明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言要考虑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者说适当性。

本文中,当事人的同一行为违反同一个行政法律规范,受同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行政处罚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正确,由于没有实施处罚所以没有达到行政目标, 但事实上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也包含了限制其驾驶资格这一带有处罚性的目的。况且《刑法》⑥、《行政处罚法》⑦都规定了折抵的法定情形,《交安法》也规定了对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折抵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罚重于过,无以服人;罚轻于过,难以达到震摄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从便民、利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处罚机关应当遵循合理和信赖保护原则,比照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来处理,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一日。给予处罚相对人适当的补偿,使行政机关在实施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的时候,选择在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

其次,通过与人民法院建立交通肇事案件审理反馈机制,加强交流沟通,尽量缩短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到交警大队收到判决书这一环节之间的时间,加快流转;在办案民警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提高宗旨意识和服务

意识,制定交通肇事案件起诉判决跟踪、问责制度,定期对案件进行跟踪,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等,使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能够尽快进行,达到及时处罚的目的。

再好的沟通交流机制或者工作制度,实际操作中都无法完全避免判决生效之后与处罚决定生效之前存在“时间差”的问题。“法律是一门艺术”。“这门艺术的要害在于适用者如何根据事实去选择应该适用的法律”⑧。这对执法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有关法律未进行修改之前,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比照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来处理,即吊销的起始时限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一日,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说明。这种方式比较合理,既不会损害《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民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于操作。

归根结底,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上对吊销驾驶证的其实时限予以明确规定,不再使用模糊词语,《交安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的,并没有规定负责该法解释的机构。《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21项职权:其中第二条是“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四条是“解释法律”。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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