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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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网络教育学院05(2)历史专业李拴昌
内容摘要:唐代时我国封建社会的繁盛时期,出现了著名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社会繁荣富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空前提高,唐代的妇女社会地位也有了提高,这可以从唐代的婚姻状况上看出。
关键词:唐代、开放型、婚姻状况、妇女、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愚生将感激不尽。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从对“七出”、“义绝”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
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婚的肯定,众多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首先,我们来考察唐代婚姻法律在婚姻成立条件方面的规定。
第一:对于婚龄的规定:唐律中并无对婚龄的具体规定,但唐令中却有“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的条款,可见唐代的法定婚龄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
第二:婚姻成立,必须依照“婚礼”。也称六礼。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托媒下聘,拜堂成亲。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六个步骤。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可见,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民间纳采通常有九种,合欢、干漆等,都取吉祥的寓意。与纳采同时完成的是问名,即男方纳采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女方复书,告以女方出生年月日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男方将女方姓名生辰“加诸卜筮”,卜得吉兆则通知女方,是为纳吉。纳吉之后即为纳征,又称纳币,即男家以礼物送给女方,女方接受,则表示同意确立婚姻关系。许多结婚的新人双方都要互送礼物,表示吉祥如意。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记载,主要表现为喜庆和祝福的气氛。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在纳征之后,紧接着请期、亲迎、交拜天地,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一对新人已经结成合法夫妻。
第三: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
(1):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
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
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
至于买卖婚,它是严禁的
唐律云:“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
(2):为维护封建宗法礼制、亲属关系和伦理、等级尊卑,又对成婚的规定禁止如下:
同姓不婚
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
宗姓不婚
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
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尊卑不婚
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他种不婚
异父同母兄弟姊妹,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
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3):《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
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的权益是一种保护。
其次,再分析唐代的婚俗:
(1)“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之亲”的时候操办的出嫁礼仪。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办婚事。于是借此名促成亲。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相反,由于婚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2)唐代婚俗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也比较常见的现象即: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敦煌文书《大唐吉凶书仪》中有“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或逢诞育,男女非止一、二”。《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九《崔元综》条,记官至四品的崔元综58岁婚侍郎韦陟19岁的堂妹,“乃于履信坊韦家宅上成亲。”卷三百二十八《阎庚》条,阎庚与某村王家女儿的婚事,也是在女家成亲。总之,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
再次,分析礼法与现实婚姻的关系:
尽管《唐律疏议》对婚姻还条件的详细规定是比较具体的。比如,良贱不婚,同姓不婚,长幼不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婚。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但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为妻,虽然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者,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秀师言记》记载:“唐崔晤、李仁钧二人中外兄弟,崔年长于李。”后李仁钧娶崔之孤女为妻,并且说:“崔之孤女,实余之表侄女也。余视之,等于女弟矣,彼亦视余犹兄焉。……余固崔兄之宿眷也。”遂定婚崔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