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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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分清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的界限。

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的

情况下所进行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则指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或企业

改组等状态时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

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可按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再分为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

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1)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

帐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

例如,银行免除某困难国有企业积欠的利息,只收回本金。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对该企业

作出了让步。再如,甲企业欠乙企业100万元货款,付款截止期为1998年3月30日。由于经营

方面的原因,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在3月30日偿还乙企业的贷款。为缓解甲企业暂时

的财务困难,乙企业同意与甲企业进行债务重组,达成的协议如下:甲企业的还款期推迟到

5月30日,货款减为80万元。在这个例子中,甲企业将来可以低于现行债务的金额偿清债务,

乙企业作出了让步。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但同时又与债权人签订了

资产回购协议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处理。

(2)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务人现在或将来偿还债务的金额不低于重组

债务的帐面价值。

例如,某粮食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银行借款采取停息挂帐处理,就属于债权

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因为该粮食企业将来为偿还银行借款需支付的金额与现在为偿还

银行借款所应支付的金额相等,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并未作出让步。常见的债权人未作出让步

的债务重组的例子还有:①债权人受偿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债权转成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等

于或大于重组债权的帐面余额;②债务人偿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债务转成的资本的公允

价值等于或大于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

本准则仅规范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企业应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

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

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例如:①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00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5月1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

,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900万元的商品抵债。甲企业于1998年5月20日将商品运

抵乙企业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1998年5月20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如果甲企业是分批将商品运往乙企业,最后一批运抵的日期为1998年5月30日,且在这一

天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则债务重组日应为1998年5月30日。

②沿用①资料。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一项工程总造价为900万元的在建工程偿债,但

要求甲企业继续按计划完成在建工程,那么债务重组日应为该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办理

有关债务清偿手续的当日。

③沿用①资料。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将所欠债务转为资本,甲企业于1998年5月25日办

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则1998年5月25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三)企业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区分债务重组方式的不同,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损益。

债务重组损益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

债务重组收益和转让资产损益的界限。转让资产损益,是指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

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转让非现金资产时涉及相关税费的,在计算转让资产损益时,还要区别

相关税费的不同性质,考虑其是否计入转让资产损益。

(四)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损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损益区分开来核算。

债务重组是企业的偶发经济业务,债务人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属于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

的收益,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收益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债权人因

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

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和转让资产损益分开核算。转让资产

损益一般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进行核算。例如,转让的存货作为销售处理,销售收入与其成本

及相关准备之间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该损益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又如,转让的无形

资产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该项收入与其相关成本之间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该损益不需

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再如,转让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与清

理支出之间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如为收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的处置固定资产净

收益明细科目核算,不需要单独设置转让资产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如为损失,在营业

外支出科目下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明细科目核算,不需要单独设置转让资产损失

明细科目核算。

二、说明

(一)关于定义

本准则对债务重组、公允价值、或有支出及或有收益等术语进行了定义

,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1.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

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于债权人而言,即为债权重组,

但为便于表述,本准则将债权重组和债务重组统称为债务重组。

债务是指企业由于过去的事项而发生的现存义务,这种义务的结算将会引起含有经济利益

的企业资源的流出。如银行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债券等。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

偿还债务。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财务重组的前提条件。

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金额偿

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第二,为缓解债务人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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