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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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布部门】中国互联网协会
【发布日期】2003.02.25
【实施日期】200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
(2003年2月25日)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我国电子邮件用户的正当权益,促进电子邮件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互联网资源和信息系统的合理利用,中国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员共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协会成员开展电子邮件服务,适用本规范;其他主体根据自愿的原则,接受本规范的约束。
第三条[垃圾邮件]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
(一)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
(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四)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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