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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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解除合同

《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后,买方不能过户怎么办?年初,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卖方退还买方2万元首付款,驳回买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方陶某(买方)与乙方余某某夫妇(卖方)系同长丰县下塘镇居民,双方于2009年11月5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处面积为96.27平方米非成套住宅房屋以153600元的价格卖给甲方,甲方首付2万元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在房产转让签字日,乙方收到甲方全部房款后,房屋产权即属甲方所有,乙方负责提供一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甲乙双方约定(口头):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余某某夫妇收到陶某给付的首付款2万元。后因余某某夫妇未能提供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致使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陶某遂要求余某某夫妇退还2万元首付款。双方协商未果,陶某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2万元首付款及利息。

查明,余某某夫妇在诉讼过程中将该房屋内物品搬空,但房屋未交付给陶某,仍一直由余某某夫妇控制;余某某夫妇所有的本案诉争的房屋使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但一直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但因余某某夫妇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致使该房不能过户,陶某购房的目的不能实现。陶某要求与余某某夫妇解除合同并返还2万元首付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协议签订后余某某

夫妇能积极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对房屋不能过户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对陶某要求余某某夫妇支付从诉讼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及赔偿损失,不予支持。案经多次调解未果,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余某某夫妇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得以圆满解决。(长丰法院朱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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