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转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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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主要经历了统购统销、合同订购、国家订购与价格“双轨制”、购销市场化改革三个阶段。1998年国家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对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粮食储备体系。2004年国家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彻底解决了“老人、老粮、老账”问题,全面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鼓励粮食经营主体实现多元化,对原国有粮食企业进行了重新组合,新组建企业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同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2005年,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相继制订了稻谷、小麦、大豆、玉米等最低收购价收购预案,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在粮食部门基层工作多年的一名普通工作者,经历每次改革都感受很深,尤其是近几年国家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上取得的显著成绩,总体效果良好,方向也十分正确,但从基层看,感到当前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一、存在问题

1、大多数地方至今政企不分。由于主观与客观、内因与外因的多重因素影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市场监管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政企不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改制后的国有粮食企业仍是一家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负责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管,另一面又要拿出相当一部分精力帮助企业搞好经营,难免

对下属企业放松监管,不能与社会企业一视同仁;二是由于缺乏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明确规定,中储粮不愿接受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加上国有粮食企业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中储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于顾及、底气不足,也未对中储粮进行有效监管。三是粮食行政执法起步较晚,需要得到社会认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身在监管办法、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也存在不足,需要完善提高,对社会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也不到位。

2、中储粮集中央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于一身,权利过于集中,某种程度上对粮食流通市场已造成垄断。以小麦为例,2006年国家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以来,每年生产的小麦70%左右被国家收购。收购结束后,市场能够直接流通的小麦很少,不能满足小麦加工企业需求,小麦加工企业不得不去批发市场竞拍小麦。收购企业为了效益放松质量标准,抢购小麦,农民也不愿再整晒清杂,造成入库小麦水份高、杂质大、出库损耗高、储粮安全隐患多、保管成本增加,同时,大量的小麦入库,国家需要付出的利息、收购和保管费用也很大。

3、国有粮食企业缺乏政策支持,基层粮库仓房等基础设施已严重老化,加上贷款难、效益差,难以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一是国有基层粮库50%左右的仓房为50—70年代建造,且仓容小、基础设施配备差,已不适应现代粮食物流发展的需要,二是国有基层粮库土地多为国有划拨,房屋评估价值低,根据农发行有关制度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能抵押,国有粮食企业仅靠房产抵押获得的信贷额度

很小,而粮食收购需要的贷款额度往往很大,不能满足企业收购需要。粮改后,原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仓库设施建设、信贷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都没有了,在国家粮食央企和各种性质民企的挤压下,国有粮食企业完全靠市场竞争,生存十分困难。

近几年,粮食流通中产生的抢购、加价、出库难、粮食品质差、储粮不安全,甚至出现短库等种种现象都与上述问题有关。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使我国的粮食流通市场得到健康有序发展,以下为个人挫见,仅供参阅:

二、几点建议

(一)政企彻底分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粮食法规和政策,加大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管,确保国家库存粮食数量准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1、明确职责任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粮食企业彻底脱钩,不仅理清了政企之间的关系,而且政企分开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粮食行政执法上,不用再去忙于经营,也改变了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状,同时解决了其后顾之忧,有利于执法公平公正。

2、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一是尽快出台《粮食法》,明确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列入政府行政序列,真正落实其编制、机构、人员、经费等,为粮食行政执法创造必要的基础条

件;二是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论中储粮、中粮等央企(包括其下属企业在内)、基层国有粮食企业,还是社会各类粮食经营者,必须依法主动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避免造成监督缺失。三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区分开来,可采取统一检查和临时抽查的办法,重点对中央储备粮轮换、质量、数量、库存安全及动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质量、数量、竞拍及出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粮食流通市场上的贸易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努力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特别在粮食流通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不快,目前大多数地方仍处于健全机构、完善制度阶段,执法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在国家不断健全完善有关粮食法规的同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尽快在粮食流通监管办法、规章制度等方面加大探讨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同时,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掌握粮食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等,努力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组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集团公司。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既盘活了国有基层粮库的现有资产,又充分发挥了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中不可或缺的战略地位及主渠道作用。

1、组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集团公司十分必要。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国有粮食企业享有的粮食政策没有了,企业被推向市场,经历了改革阵痛的国有粮食企业,尤其是基层粮库

一夜间成了没有饭吃的孩子,虽然政企未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了很大帮助,但也是举步维艰,日子过得很艰难。有的说了,找市场要饭吃,但民营有民营的灵活,外企有外企的优势,中储粮、中粮等央企不但享受国家政策,而且还在不断的抢地盘、占市场,刚从计划经济脱胎换骨的国有粮食企业找市场吃饭确不容易。2006年国家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以来,国有粮食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克服种种困难,充分发挥其点多面广、管理规范等多方面优势,在粮食收购和国家宏观调控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确保了其主渠道地位。实践证明国有粮食企业在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举足轻重,不可替代。

组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集团公司,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业务的好处很多:(1)国有粮食企业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同时避免多家介入,百家齐鸣的抢购现象发生,有利于国家更好的客观调控。(2)国有粮食企业点多面广、人员业务素质高、管理规范等诸多优势,可得到充分发挥,避免造成粮食安全隐患,保证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安全,同时便于群众售粮。(3)国有粮食企业的土地、仓库等国有资产可得到充分利用,避免社会仓库重复建设或低标准建设,减少占用耕地。(4)国有粮食企业处于储备与市场之间,粮食紧张时,将政策性粮食投放市场,不仅可起到了调节市场的作用,而且对中央储备粮起到了缓冲作用;粮食较多时,敞开收购,临时储备,保护种粮农民利益。(5)稳定国有粮食企业队伍,保护了职工权益,巩固了这块不可缺失的阵地,有利于在关键时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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