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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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电焊、气割。

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企业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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