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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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电焊、气割。
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企业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