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算法律行为规范特征及预算法法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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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结 构 性 均 衡 ; 律 对 行 为 规 范 方 法 正 在 实现 由 传 统 主 流 法 的 条 件 程 式 向 现 代 法 的 目的 程 式 转 变 , 法 律 行 为 的 控 制 制 度 法 对 以 直接 规 制 为 主 导 。预 算 法 法 权 配置 结 构 特 点 主 要 体 现 为 : 算 法 法权 具 体 内容 是 私 有 财 产 权 和 国 家 财 政 权 ( 算 权 ) 两 预 预 , 者 的 关 系本 质 上 应 是 动 态 互 动 的 ; 算 权 多 元 化 且 主 体 专 属 性 和 宪 政 精 神 下“ 权 利 ” 制 度 化 表 达 ; 算 中公 民权 利 规 范 预 元 式 预
类 对 象 的利 益 , 算 法 亦 有 其 应 保 护 的 利 益 目标 , 法 益 目 预 其 标 或 日其 最 高理 念 是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间 的 关 系 , 律 关 系 的 双 方 主 体 地 位 不 对 等 , 力 / 利 配 法 权 权 置 常 常 不 平 衡 , 济 法 权 力 易 被 滥 用 , 严 重 威 胁 或 侵 犯 公 经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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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 d r ui s T aeId s y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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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 2 0 0年 2期
论预算法律行为规范特征及预算法法权特 点
袁 淑 静 章 志 龙
( . 西 财 经 大 学 , 西 南 昌 3 0 1 ;. 西省 南 昌市 长 棱 地 区人 民检 察 院 , 西 南 昌 3 0 1 ) 1江 江 303 2江 江 3 0 3
法 经 就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 一 种 法 定 的 公 益 民 、 人 权 利 , 济 法 作 为 现 代 法 较 传 统 私 法 而 言 , 更 加 是 迫 切 地 需 要 形 成 一 种 理 论 基 础 , 明 确 指 导 经 济 法 的 制 度 来 信 托 和 自益 信 托 相 混 合 的 信 托 。 一 般 法 理 认 为 , 托 人 设 委 保 并 定 信 托 , 首 要 目 的 在 于 实 现 受 益 人 的 信 托 利 益 。 在 国 家 安 排 朝 着 有 效 规 范 公 共 权 力 、 护 公 民 权 利 , 推 动 双 方 主 其 体 地 位 完 全 平 等 的 方 向 发 展 。经 济 法 制 度 的 变 迁 更 像 是 公 预 算 这 种 特 殊 形 态 的 信 托 中 , 民 基 于 对 国 家 的 信 任 而 让 人 更 强 , 渡 部 分 财 产 形 成 公 共 经 济 资 源 , 公 共 经 济 资 源 — — 财 政 法 的 制 度 变 迁 , 多 地 是 一 种 自上 而 下 的 “ 制 性 变 迁 ” 更 即 接 近 于“ 性 建 构 ” 路 径 选 择 和 策 略 选 择 与 私 法 都 截 然 不 理 , 资 金 来 源 于 纳税 人 即 民 众 , 此 纳 税 人 即 信 托 受 益 人 的 公 因 同 。 因此 , 济 法 较 私 法 而 言 , 需 要 通 过 理 论 基 础 所 创 立 经 更 共 需 要 的实 现 , 是 最 大 和 最 终 的信 托 利 益 ; 家 各 种 预 算 应 国 的“ 想类型” 理 提供 理 论参 照 , 保 障 制度 变迁 过 程 的渐进 来 主 体 应 当根 据 法 定 职 权 和 程 序 分 配 、 用 和 运 营 这 些 经 济 使 有 序 , 及 具 体 的 制度 安 排 符 合 理 性 和 协 调 一 致 , 的 法 律 以 它 资源 , 以实现人 民的信 托利 益。“ 预算 法作 为一种 特别 信托 规 范 形 式 也 不 同 于 传 统 的 私 法 规 范 注 重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形 法 , 目的 和 任 务 当然 也 就 在 于 通 过 一 系 列 的 制 度 设 计 来 其 式 。预 算 法 的 权 力 / 利 配 置 格 局 应 当 实 现 结 构 性 均 衡 : 权 即 维 护 和 实 现 这 一 最 高 利 益 , 利 益 最 大 化 ” 使 。 预 算 法 权 力 主 体 与 公 民 、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地 位 应 当 实 现 总 法 预 算 法 的 法 益 目标 是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最 大 化 不 仅 源 于 信 体 平 等 , 力 与 公 民 权 利 之 间 、 及 各 种 预 算 权 力 相 互 之 间 权 以 托 的 目 的是 为 了 实 现 受 益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这 一 法 理 , 且 也 而 应 当实 现 整 体 平 衡 。 可 以 从 经 济 法 的 目 的 或 宗 旨 本 身 逻 辑 地 推 导 出 。 “ 经 济 就 2 3 预 算 法 律 行 为 规 范 向 目 的 程 式 转 向 。 法 律 行 为 的 控 . 对 法 的 目 的或 宗 旨来 说 , 济 法 学 界 已 形 成 共 识 , 经 济 法 的 经 即 制 制 度 以 直 接 规 制 为主 导 目的 或 宗 旨是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这 样 的 目 的 ( 旨) 定 ” 宗 决 “ 法 者往 往 在 制 定 经济 法 时 , 用 的是 ‘ 的程 式 ’ 立 使 目 了 经 济 法 是 社会 本 位 法 ,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是 经 济 法 的 基 保 ( 表 示 出 立 法 者 意 欲 追 求 的 目 标 ) 非 一 般 传 统 法 律 的 仅 而 点 或 重 心 , 算 法 作 为 经 济 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现 人 民 公 ‘ 件 程 式 ’ 法律 预 先 规 定 构 成 要 件 及 法 律 效 果 ) ” 济 法 预 实 条 ( 。经 共 利 益 是 其 当 然 的 旨意 所 归 。 保 护 的对 象 已 从 传 统 的 主 流 法 对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保 护 转 向
1 预 算法 的法益 目标
. 权 预 算 法 是 规 范 预 算 法 律 行 为 、 强 预 算 管 理 、 化 预 算 分 配 2 2 预 算 法 律 行 为 规 范 指 涉 的 对 象 — — 预 算 权 力 / 利 配 加 强 置 格 局 应 当 实 现 结 构 性 均 衡 和监 督 的 基 本 法 律 , 是 公 共 财 政 的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 任 何 也 由于 经 济 法 规 范 的 是 经 济 法 权 力 主 体 与 公 民 、 人 之 法 法 都 有 其 目标 和 宗 旨 , 会 以 一 种 价 值 观 为 指 引 来 保 护 某 都
摘 要 : 算 法 的 法 益 目标 是 实现 公 共 利 益 , 其 指 引 下 , 算 法 律 行 为 规 范 形 式 不 同 于传 统 的 私 法 规 范 注 重 权 利 和 预 在 预
义 务 的 形 式 , 主 要 是 义 务 性 规 范 , 调 个 体 对 社 会 的 义 务 ; 律 规 范 指 向 的 内 容— — 预 算 法 的权 力 / 利 配 置 格 局 应 当 实 其 强 法 权
化 与 自治化 制度 构 建 。
关 键 词 : 算 法 ; 算 法 律 行 为 ; 权 预 预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3 9 ( 0 0 2 ~ 3 4 0 1 7 — 1 8 2 1 ) 2 0 6 —2
必 须 把 依 其 行 为 创 设 法 律 的 权 力 授 予 给 行 为 动 机 与 社 会 利 因 预 算 作 为 国 家 管 理 社 会 经 济 事 务 和 政 府 实 施 宏 观 调 控 益 相 一 致 的 主 体 , 此 预 算 法 律 规 范 规 定 的 预 算 主 体 一 般 为代议机 构及其执行机关 。 的 主 要 手 段 之 一 , 整 个 国家 财 政 体 系 中 居 于 核 心 地 位 , 在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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