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浅析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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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浅析小额贷款公司
【摘要】在国际经济市场趋于一体化和多元化的今天,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将越来越清晰。然而,我国的金融市场仍处于低级阶段,金融不公以及融资难是我国金融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伟大创新之举,但是却存在一些问题,如缺少法律定位、无稳定的监管制度等。所以,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浅析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这对于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课题将带来重要价值。
【关键词】法律;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正在我国农村地区兴起,发挥着农村金融市场的“输血”功能,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小额贷款公司,它是由民间融资建立的商业小额信贷公司,由3至5个发起人组建成的一个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商业小额信贷公司,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待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1]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有着广阔的生存土壤,但从发展进程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低级阶段,其完善的地方颇多,具体分析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现状
(一)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
上层建筑是规范实体建设的重要保障,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实体建设,我国所采取的措施却不容乐观。农村小额贷款制度引自于孟加拉国,目前处于年轻阶段,全国范围内只制定了《农村信
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指导意见》两个专门规定,[2]虽然各地区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上述两个专门规定制定了地区性的《办法》,但是由于地区性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各地区的《办法》无法产生很好的共融性,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各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了区域内的自闭性,这便打破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联系性,从而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的均衡长久发展。
(二)缺乏理性的法律定位
借鉴于孟加拉国的小额贷款模式,我国在实践中采取的是“只贷不存”的模式,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设立,自营资金,有着一定的活动场所和组织,并且有着承担风险的能力,完全符合了《公司法》的规定,具有企业的属性;但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实践中发挥贷款的功能,又具有了金融机构的性质,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相当不明确。若国家不颁布特定的法律将其规范,则产生了无同一法可依的状态,这便使得其市场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不利于相应机制的适用以及更新,同时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有效衔接。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
小额贷款市场亦是我国经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其亦具备了市场的弊端性,如: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再加上客观的道德风险等现状,这些因素都不得不促进了政府的介入指导。目前,地方金融办、发改委充当了其监管机构,不难看出,多个部门的监
管容易造成监管机制上的混乱。因此,国家应该充分地考虑现状,从法律上规范其市场监管主体,这将有利于加强监管主体自身的权威性,从而更进一步促使市场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应法律完善
(一)放宽市场的自治准入
以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现状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市场运行的区域性导致了其法律制度的区域性,法律制度无法共融,长久来看,会产生一定的不均衡,甚至是畸形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该从法律源头上放宽市场自治准入,在市场自治运行中发现共性问题,再运用共性思维制定法律,从而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二)规范公司的法律属性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被《公司法》定义为特殊的法人,但是其又发挥着为农户以及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职能,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其形式角度被定义为公司法人,其功能角度被定义为金融机构。功能性属性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以及准确性,因此,法律应该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金融机构,并划归到农村金融机构的体系中去。这样,在其“自营经济”的背景下,可以获得政府的特殊金融优抚,从而更加有利于其稳定发展。在其属性明确之后,相关法律应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内容,从而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
(三)规范公司的法律监管机制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金融市场实行的经营模式是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若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被划分到农村金融机构的体系中去,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应由银监会来承担,因为贷款业务有其特殊性,而对于贷款业务,银监会有成熟的监管手段和经验;另外,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国家有必要制定“小额信贷法”用以统一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行为,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3]
此外,若银监会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机构,那么,法律可以规定央行给予其一定的政策性扶持,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链的断裂,更好地保障了其后续资金的充足,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加大风险评估机制
风险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特征,为了避免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的风险,法律应该规范其公司的风险评估机制,主要从两方面分析:首先,从内部看,我国可以从金融法的角度出发,再一步细化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成立、解散、破产等相关环节;其次,从外部来看,法律可以规定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标准,比如赋予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项目资产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贷款的资产幅度,从而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在此问题上,尽快完善相应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增加农户承担风险的能力,加强贷款农户的还贷能力,政府可以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建立农业自然灾害调节基金,以弥补农户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时的损失,提
高农户还款率,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4]
本文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正是我国金融市场的新型产业,其存在的问题颇多,那么,法律对其的规制措施将不可避免,具体而言:首先,法律应放宽市场的自治准入;其次,应该规范公司的法律属性;再次,规范公司的法律监管机制;最后,法律应加大风险评估机制。作为保护屏障。只有从法律上规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才可以保持其稳定性,从而更有利于为我国的“三农”经济注入新鲜的“血液”,更好地促进我国“三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旭娟.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与法律定位[j].北方法学,2007(6).
[2]王毅.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与法律定位[j].法学,2010(6).
[3]李宪.浅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及发展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33).
[4]李宪.浅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及发展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