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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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试行稿)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市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般规定
1.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永久性上盖;
(2)应有围护结构或维护设施(如:墙、柱、护栏等);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米及以上;
(5)可作为人们生产、生活或活动的场所。
2.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幢是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幢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划分。
(1)独立建筑的房屋为一幢。
(2)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同一幢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个或多个功能区处理。
(3)地面以上为相互独立的多幢建筑,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的,地面建筑视为多幢,地下室单独视为一幢;若地上各独立幢对应的地下部分规划设计从属于地上建筑、且具有墙体或者明确界线与其他地下部分相区分,则该地下部分可归入相应的楼幢内。
(4)以通廊相连的房屋视为多幢。
二、计算全部房产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及以上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夹层及其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2.20米,但总高度不小于2.20米时,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室内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
及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外墙有设计厚度的,按设计厚度计算。
11.与房屋主体结构连通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永久性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属永久性建筑的多排柱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15.内部无结构层的机械车库、车位,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及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仅采用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落地窗、无油烟灶台与室内相通,且与室内地坪相平,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9.封闭的入户花园、户内花园、阳光房,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有永久性上盖的室外车道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房产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无柱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走廊、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户内花园、阳光房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含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房产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
2.20米的房屋。
2.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凸窗、无油烟灶台(与室内地坪不相平或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等。
5.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露台)、挑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物。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有柱走廊。
8.上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未封闭阳台、挑廊、入户花园、户内花园、阳光房。
9.墙体外侧的粉刷层、贴面等墙体保护层、保温隔热层等。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11.房屋内结构性密闭空间,与室内不连通的结构性不封闭空间。
12.构筑物,如:独立烟囱、亭、塔、罐、池、水箱等;地下人防干、支线。
13.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和已部分倒塌的房屋。
14.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
15.无永久性上盖的室外车道。
16.位于小区平台、开敞式广场等主要作为公共使用,带社会公益性质的室外楼梯、自动扶梯。
17.用于检修、消防等使用的室外爬梯。
18.建筑物外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等仅作为装饰,幕墙与建筑物外墙间的空间。
19.地下室内无顶盖的采光井。
20.建筑物内的水箱(池),建筑物下的水池、化粪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