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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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的需要。
第三条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确定项目的类别、数量和经费额度,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和抽查验收;项目实施高校负责项目的经费配套、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项目实施高校应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意义,构建创新创业能力训练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建立与本计划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五条项目实施高校应以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为突破口,按照“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六条项目实施高校应通过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引导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进行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创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的关系,正确理解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实现学业、就业、创业、事业的有机结合,建立“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勇担风险、容忍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七条项目实施高校应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密切结合,建立“教学与科研互促、教师与学生互动、课内与课外渗透、自主与引导结合、创新与创业衔接、学校与企业对接、创业与就业统筹”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推进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
第八条项目实施高校应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尤其要开设有助于开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选修课程。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项目实施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及教务、科研、学生、就业、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正确把握工作方向,高效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并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本科生教学管理体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对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进行评审、指导、检查和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第四章选题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高校应重点资助选题适当、思路新颖、具有创新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创新项目;重点资助选题范围适当,
目标内容清晰明确,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实施条件有保障的创业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人限定在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四年制一般应以2至3
年级学生为主,五年制一般应以2至4年级学生为主。
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但一般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
项目申报人需学有余力,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具有浓厚兴趣和较好素质;指导教师需具有较好的科研、技术开发和与企业合作的基础;项目申报单位能提供良好的资源平台和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逐级申报,学校以答辩等形式进行初评、复评,确定入围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最终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进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变更研究内容、变动参加人员、变动结题时间的项目,项目主持人要提前向学校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变更,同时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学校规定的中期检查期限内自主申请检查时间,或按学校统一公布的检查时间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经费投入;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者,可适当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主持人的毕业年限,否则应取消项目主持人资格。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为确保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和项目水平,我省对各高校的省级项目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资助,各高校须对每个省级项目进行1:2的资金配套和1:3的校级项目配套。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高校、学生、指导教师签订项目合同书和承诺书后,学校下拨50%的项目经费。
中期检查合格者,学校继续投入50%的余额经费,项目完成特别优秀者可追加经费投入。
获批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项目经费。
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实验费、资料费、调研费、耗材费、论文版面费、会议费、差旅费及创业实践相关费用等,经费支出要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章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主持人需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报告书》,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总结。
(一)创新训练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研究过程、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研究报告情况、研究过程日记的完整情况、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收获、研究工作有哪些不足、有哪些问题尚需深入研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发表论文和获得专利情况等。
(二)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报告、企业实践报告、创业报告等;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创业训练过程日记的完整情况,创业训练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创业训练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创业训练成果等。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高校组织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进行结题答辩,并对结题报告进行评审。
同时,需做好学校项目的总结工作,包括每届学生参与训练计划的情况总结、调查报告、创新案例、管理文件等。
结果汇总后,报送我厅。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高校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高校应建设专兼职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广大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高校应建设项目实施的交流平台,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网站,通过学术会议、学术沙龙、创业竞赛、创业模拟、创业沙龙等形式,组织项目学生开展创新创业交流,促进教师指导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学校省级以上教学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实践中心、大学科技园等作为本科生的创新创业训练实践基地,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提供完善的保障、服务和支持。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