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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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会选举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会(下称“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XX会章程》,制订XX会选举办法(试行)(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筹备成立和换届选举。

第三条本会的选举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本会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定程序指定、委派或撤换本会负责人。

第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本会会员数量达到101家以上后,将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条件由理事会确定,以选举方式产生。

第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

会员大会负责。

当本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以上时,本会将设立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条件由当届理事会确定,以选举方式产生。

第六条本会的正副会长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七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5人组成。理事以上领导不可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条本会成立选举由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换届选举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选举须有2/3以上应到会人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成立选举,由筹备组协商后成立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立选举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组织会员登记,审查会员资格;

3.组织会员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4.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材料;

5.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6.主持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7.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闭会时止。

第三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监事及以上成员候选人,新成立时由筹备组等额提名;换届选举的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差额提名。

换届选举时,1/4以上会员可以联名推荐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同意后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筹备组)在汇总提名后应在选举前

向全体到会人员公布,并进行讨论、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第四章选举

第十六条选举大会的基本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代表宣读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新成立时有此项);

2.作筹备工作报告或听取并审议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3.听取关于《章程》(草案)的说明或听取《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并通过《章程》(草案);

4.审议通过会费收取办法或听取并审议通过财务工作报告;

5.通过选举办法;

6.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7.新当选会长讲话;

8.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代表讲话;

9.其他程序。

第十七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员(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会员(会员代表)代为投票,每

一会员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代为投票,每一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

第十九条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条投票结束后,应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确认,当场宣布。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第二十一条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监事、监事长候选人获得应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当选票数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票数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当选票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差额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受会员的监督。理事会、监事会以上的成员受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会员有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有1/3以上会员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事、监事的建议;有1/2以上理事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正副会长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团章程,或者严重失职的理事、监事会及其以上成员,可以提出罢免意见。

第二十五条罢免建议应写明罢免理由,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并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履行罢免程序。被罢免的人有权在罢免表决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六条罢免理事、监事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罢免正副会长、常务理事,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表决;罢免监事长应召开监事会进行表决。

罢免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罢免建议须得到应到会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投票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其相应职务消失。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退会的和视为退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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