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

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
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

会计知识:新准则下减免税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对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需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比如,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由此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有别于《企业会计制度》。那么,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究竟应该如何核算享受的各类税收优惠?核算方法与原《企业会计制度》又有那些显著区别?本文专题分析如下。

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特点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对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以下按税种分别分析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则应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

必须注意的是,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或退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总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2、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如果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是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见,对于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管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帐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是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时,如果是属于当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管理费用”;如果是属于以前年度的减免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见,不管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帐务处理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不是增加当年度的利润。

4、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的企业,应先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再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但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可以不作账务处理,从而直接将税前利润变成税后利润。

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企业应该将减免税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

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特点

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既有很大的变化和区别,但也有共同之处,以下从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1、最大变化为简化会计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办法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企业的一种政府补助,此类补助属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与收益相关,所以,应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必须注意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区分具体情形,统一规定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由此可见,对企业享受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仅是规定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于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必须注意是,新会计准则还规定,按照销售量和补助定额来计算的政府补助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来确认),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这也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区别于《企业会计制度》的最大特点和最大变化。

2、直接减征、免征等情况的会计处理变化不大

税收优惠除“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外,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和增加计税抵扣额及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对于企业享受的这些税收优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不作为该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的范畴。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税收优惠,除必须按比例计算减征幅度或免

征额度、计算增加的计税抵扣额及计算抵免部分的税额而必须进行的会计处理以外,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做计提和交纳相关税款的帐务处理。但必须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仍需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此处仅是将原《企业会计制度》下运用的“补贴收入”科目改为“营业外收入”科目。

3、计征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

不管是新、老《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除减免及返还的所得税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减免及返还的税款以外,一律都应并入企业当年度(或处理年度)的计税所得额,照章计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不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除减免及返还的所得税及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减免及返还的税款外,均应并入企业计税所得额,作计交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企业享受减免及返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没有变化。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而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对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即不管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减免的所得税体现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但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则企业应该将减免的所得税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

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答:财税[2008]119号文件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1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9]38号文件规定,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人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1999]304号文件规定,国家储备肉、储备糖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市场调控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企业代国家保

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的成本补偿。鉴于以上情况,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2003]115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https://www.360docs.net/doc/e411194344.html,/new/253_254_/2009_1_7_wa266813 3046171900210890.shtml)

库存现金主要业务会计分录

库存现金主要业务会计分录 (1)存取现金 提取现金需要批准,应先按程序获批,取得现金支票,去银行提取。企业根据支票存根填制如下分录: 借: 库存现金 贷: 银行存款——XX银行 当企业将现金存入银行时,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做相反分录。 【提示】如果企业记账凭证是按收、付、转分别编号的话,此类凭证只编付款号。统一编号,不分设的,不牵涉此问题。 (2)垫付借用现金 职工出差差旅费借款、临时购买预支等原因支付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 借款必须是经过审批的,用的是借款单,注意此时无发票,是垫付的。 填制如下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XX 贷: 库存现金 职工在出差归来,拿着整理好的车票、住宿发票等报销,多退少补。收到的款项直接开具收据,补发的现金再报销冲账时一并发放。填制如下分录: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差旅费等 库存现金(退回) 贷: 其他应收款——XX 库存现金(补发) 【提示】要关注挂账的往来,及时清理。及时提醒报销时限、销账。 其他往来类似处理。 (3)购置物资 单位临时购买的,或者只能用现金结算的物资购买,需确认审批手续齐全,物资已验收入库。根据审核无误的购买发票、手续完善的入库单,填制如下分录: ①日常办公用品 借: 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贷: 库存现金 ②生产用物资 借: 原材料/库存商品/xx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库存现金 ③固定资产 借: 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库存现金 税费: 按用途(xx,生产)分情况处理 (4)工资发放 要与计提核对,审核数据逻辑,对照社保扣款和住房公积金扣款凭证、核定人数,根据工资单发放,填制如下分录: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代扣XX保险 其他应付款——代扣住房公积金 库存现金

为什么新制度下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补贴收入了

为什么新制度下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补贴收入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新旧比较与衔接一、新旧比较政府补助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基础上完成的,政府补助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原制度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有些采用收益法,如按销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额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资本法;有些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政府补助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均全额计入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二)明确了政府补助的概念和分类原制度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在实际收到补助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首先需要判断这项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二、新旧衔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

存货的账务处理

下面列举JC公司的存货业务进行存货的账务处理 资料:JC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该公司有三千多种电子产品,该公司产品可直接对外销售,也可加工成品对外销售。其中一种产品MCX一月至四月的销售量如下: 产品名称单位一月销售量二月销售量三月销售量四月销售量销量合计 MCX 个2000 2500 2100 1800 8400 1.5月1日仓库部门交来一张采购申请单: 采购申请单 日期产品名称单位账上数实际数最低库存量5月订单量请购事由 2009年5月1日MCX 个2000 2000 2100 4500 库存低于最低库存量 附注:最低库存量的计算:最低库存量=(2000+2500+2100+1800)÷4=2100 2.采购部门受理了仓库部门的采购申请单,与供应商DS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供应商:DS公司合同号:20090501-23 序号日期产品名称单位采购数量不含税单价运输费备注结算方式 1 09年5月9日MCX 个2000 5.00 100 —月结转账 2 09年5月19日MCX 个2000 5.00 100 —月结转账 3 09年5月29日MCX 个2600 5.00 150 —月结转账 4 合计—— 6600 — 350 —— 总共采购6600个,分3批运送。 3.月底仓库部门交来一份产品出入库报表: MCX产品报表 日期入库数量单位出库数量单位结存数量单位客户/供应商 5月1日———— 2000 个— 5月9日2000 个—— 4000 个DS 5月10日—— 3000 个3000 个德普 5月19日2000 个—— 5000 个DS 5月20日—— 1500 个3500 个德普 5月29日2600 个——6100 个DS 5月30日—— 3000 个3100 个车间 MCX产品报表 日期入库数量单位含税单价金额出库数量不含税单价金额结存数量单位客户/供应商 5月1日——————— 2000 个— 5月9日2000 个5.85 11700.00 ——— 4000 个DS 5月10日———— 3000 — 16000.00 3000 个德普 5月19日2000 个5.85 11700.00 ——— 5000 个DS 5月20日———— 1500 5.00 7500.00 3500 个德普 5月29日2600 个5.85 15210.00 ———6100 个DS 5月30日———— 3000 5.00 15000.00 3100 个车间 合计6600 —— 38610.00 7500 — 38500.00 —— 4.财会部门根据仓库产品报表编制销售报表: 5月初MCX不含税单价为5.50元。该企业按照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

补助收入补助收入

“补助收入”账户核算上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性收入款,包括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和其它税收返还收入等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体制补助收入、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农村税收政策费改革补助收入、缓解县乡困难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结算补助收入、其它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等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教育等收入)。贷方记收到上级财政的补助款;借方记补助退还款;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年终将本账户贷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账户,结转后无余额。 “上解收入”账户核算下级财政的预算上解款,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体制上解收入、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等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专项上解收入等收入)。贷方记收到下级上解款;借方记上解款退还;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下级上解收入累计数;年终将本账户贷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账户,结转后无余额。 “调入资金”账户核算因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从财政专户资金结余及其它渠道调入的资金。贷方记调入资金数;借方记年终结转数;年终贷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账户,结转后无余额。 “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账户应按转移性收入“款”或“项”级科目和按所属地区进行明细核算。 [例5-13]某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拨付专项补助款37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一般预算存款 3 700 000 贷: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收入 3 700 000 [例5-14]按市财政局文件,将上月通过预算往来的临时借款200万元转作对县财政的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会计分录为: 借:与上级往来—临时借款 2 000 000 贷:补助收入—一般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2 000 000 [例5-15]某县财政局收到乡财政专项上解款50万元,根据银行“特种收入转账凭单”,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一般预算存款 500 000 贷:上解收入—专项上解收入--××乡 500 000 [例5-16]年终,某县财政为平衡预算需要从基金预算结余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入15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调出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1 500 000 贷:调入资金 1 500 000 同时,应调整国库存款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一般预算存款 1 500 000 贷:国库存款—基金预算存款 1 500 000 [例5-17]年终,某县将全年补助收入6000万元(其中:专项转移支付补助2000万元,返还性收入4000万元)进行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收入 20 000 000 --返还性收入 40 000 000 贷:预算结余 60 000 000

库存商品的账务处理

库存商品的账务处理 (一)库存商品的内容 库存商品具体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等。 已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产品,不应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而应作为代销商品处理,单独设置代销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 为了反映和监督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库存商品”科目,借方登记验收入库的库存商品,贷方登记发出的库存商品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二)库存商品的账务处理 1.验收入库商品 对于库存商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当库存商品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 2.发出商品 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应结转其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核算。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和进价的差额,可以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月末,应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

价,将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通常还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1)毛利率法。是指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额)×100% 销售毛利=销售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额-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这一方法是商品流通企业,尤其是商业批发企业常用的计算本期商品销售成本和期末库存商品成本的方法。采用这种存货计价方法既能减轻工作量,也能满足对存货管理需要。 (2)售价金额核算法。是指平时商品的购入、加工收回、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补贴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 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税务上将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进而又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属于应征税而未征税收入,其与不征税收入存在很大区别,无论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税法均有明确列示。具体到财政性补贴属于哪类收入,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划分。 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借:银行存款---专款 贷:递延收益 借:在建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专款 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税务调整: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则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补贴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不征税收入,还应关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财政性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是属于应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仅仅是时间性的差异,不征税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另财税[2009]87号还规定: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司空见惯,但是,由于对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许多人不仅混淆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甚至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而且许多人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那么,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究竟有无区别?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究竟要不要作为征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因减免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也可能是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业(或事项)的财政补贴,这些都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使得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因此,对这部分利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但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而且也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的规范管理。事实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规定将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说明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此问题的规定上不存在差异,方向是一致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收到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由

库存现金管理内控制度

库存现金管理内控制度 (1)钱账分管制度。注意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库存现金开支的审批制度; (3)库存现金日清月结; (4)库存现金保管制度,注意限额内的库存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入保险柜中。 会计凭证的假账手法之白条顶库 作为一名审计人员,就不得不知道会计常见的造假方法。只要知道了这些方法,才能更好的审查公司账务。白条顶库,就是公司常见的一种会计凭证作假方法。 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主要手法有: 1、打白条子,即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 2、以收据代替发票 这种手法经常用来偷逃税款,一些个体私营业主,当面对消费者为个人时,只开具收据来证明此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而不开发票,以避免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偷逃税款。 3、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来代替饮食服务行业发票。

4、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发票。 如:不加盖财务专用章,有关人员不签字等。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使用“白条”报账的情况较多,有的单位购进商品,支付劳务费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而以收据或手写白条入账;有的单位个人通过一些借口借用单位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由于种种原因,钱花掉了,又无正式发票,为了弥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出现的短缺,大都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白条”(如由业务经办人员写一纸说明,有的甚至经办人员都不签字而由会计人员作一说明等)顶库,对“白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严格审核和把关。例如,有的单位为了给职工多搞“福利”,由经办人以付给某公司劳务费2万元名义取出现金,直接发给职工,但并未从对方公司取得劳务费发票,而是由其出具一说明并加盖总经理办公章印章入账。 招待费审计的窍门 招待费审计的窍门主要有: 首先,要进行纵横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支出异常现象。 在审计初期,对账面反映的招待费支出先要进行比较分析,所谓“纵”是指将被审计期间的招待费发生数额与以往年度数额进行比较;所谓“横”是指将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招待费发生数额与情况类似的其他单位比较。通过比较,查看是否有突然的增减变化,借此分析变化的原因。 第二,要跟进资金流向,查找是否存在转移资金进行吃喝。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 补贴是指国家对企业因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受损失的补偿,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等。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

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1)根据财税[1996]68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存货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2、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

补贴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比较.pdf

补贴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比较 补贴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比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补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补贴,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企业增值税退税款;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发的新技术,这样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显著作用的技术,在这个时候,企业可以通过技术的评定向相关政府部分提出申请部分项目开发基金,帮助企业进一步的进行技术研发;三是由企业商标荣誉引发的一系列补贴收入,政府部门对于国内免检产品实行的奖励政策、对于省级以上的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支持。针对上面提到的各类补贴收入,大多舒服地方财政、科技研发政府部门,其中有些事属于补助性的、有些属于奖励性质的,但是总的来说都是为了促进企业的稳定的发展。然而面对形形色色的补贴,建立完善的补贴评估体系,政府各个部门相互协作,各司其职,相关规定指出:补贴不计入虽然属于企业的利润,但这本文由 论文联盟收集整理部分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1、税法规定方面存在的差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人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相关规范表明:“针对退还企业的增值税的退还问题,主要 的执行方式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税,除非有关部门命令指出的某些典型的项目以外,其他必须计入企业损益,同时,企业的这一部分利润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然而针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将这部分的利润归于企业的年利润,并且按照规范上交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对于企业先行提交退还申请,政府部门审核之后退还的部分增值税款项,企业需要交纳规定的所得税款。”并且,企业的其他补贴,利润专利技术研发的 拨款、免检商标的奖励的等,经过相关政府部分审核过后,企业可以免交这一部分的所得税额度。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2)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库存商品处理-库存商品出库会计分录

库存商品处理-库存商品出库会计分 录 库存商品管理规范 库存商品管理规范 1.目的 为确保公司仓库库存商品帐务清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明确商品管理责任,加强商品安全,防止商品损失,特制定如下制度: 2.库存商品管理范围: 包含存放在仓库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五金材料及辅助材料、门店样品、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借出商品、返厂维修或换货商品等无实物但商品所有权属于公司的蓝字未达帐商品;已办理退厂手续并下库尚未运输的商品,顾客已

交款尚未提货或送货商品、寄放商品等有实物但所有权不属于公司的红字未达帐商品。 3.库存商品管理的要求: 库存商品是公司重要的流动资产,各部门各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商品进销存的所有业务流程和《商品验收入库和退厂制度》、《盘点制度》等相关制度,凡涉及库存流转的所有单据必须按《商品验收入库和退厂制度》的要求签名和盖章。同时必须确保单据流和物流同步,让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便于业务部门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发现信息流和物流不同步,导致盘点差错、商品短少,与供应商帐务不符,除全额赔偿损失外,根据情况,对直接经办人和直接上级给予相应处分。 凡仓库必须对所有商品建立仓库卡片帐,仓库保管员对 商品的进出认真登记,以动态地、准确地反映仓库实物的变化情况。 凡我公司作为促销送给顾客的赠

品,一律按赠品流程进行管理,仓库和门店视同商品进行保管,承担实物保管责任,不得随意发放赠品。盘点时,赠品单独编制盘点表,并在盘点表上注明“赠品”字样。对私分、瓜分赠品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未经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无权私自将公司商品私自借给他单位、个人或将商品借给公司内部部门或员工使用。未经最后一道环节审批,任何部门、任何人无权私自将公司有问题商品变卖处置,否则视同挪用公司资产处理,除追究经济责任外,对直接经办人给予开除处分,直接上级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仓库存放的商品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设置卡片帐。入库时按供应商送货单的品名、规格、型号验收实际数量,如有质量要求,应会同质检部门验收货物质量,对不合格的货物停止入库并向上级领导报告,等候上级指令处理,出库时按领料单的品名、规格、数量准确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 别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司空见惯,但是,由于对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许多人不仅混淆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甚至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而且许多人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那么,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究竟有无区别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究竟要不要作为征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

现金、存货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现金、存货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一、现金盘盈盘亏的处理 (一)现金盘盈 1.发现时,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批准转销时, (1)查明原因的,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 (2)不明原因的,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二)现金盘亏 1.发现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2.批准转销时 (1)查明原因的,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不明原因的,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二、存货盘盈盘亏的处理 (一)存货盘盈 发现时,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批准转销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盘亏 发现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 批准转销,借:其他应收款 (由过失人赔偿部分) 原材料 (残料入库) 管理费用 (一般经营损失) 营业外支出 (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 新会计制度下:

贷: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盘亏: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结转处理 盘盈:借: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贷:所得税费用等 盘亏: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溢调整”科目核算。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 企业应按重置成本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2-83】丁公司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一台未入账的设备,重置成本为30 000元(假定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该盘盈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进行处理。假定丁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丁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盘盈固定资产时:

财政补贴经济分析

财政补贴经济分析

财政补贴经济分析 作者:李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财政补贴的规模都在增大,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经济改革以来的财政补贴的急剧增加更令人瞩目。可以说,今天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同财政补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对于这样一个与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如此密切关系的现象。经济学界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它的研究,在经济学的理论著作中几乎很难找到。在财政学论著中也只是被“提及”,只在还没有形成成熟理论框架的一个经济学科——福利经济学中,以及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才繁盛起来的新兴学科——经济政策理论学中,才能找到若干不成系统的论述。 本文是第一部以财政补贴为研究对象的专著。笔者试图通过对财政补贴的定义、合理性和经济影响的探讨。理出一条研究财政补贴的比较系统的理论线索,并拟通过对若干财政补贴政策的分

析。提出解决我国目前财政补贴规模过大问题的基本原则。 全文共分十章。基本内容如下: 一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把补贴定义为“政府对生产者的现期转移”。P?B?穆斯格雷夫持“泛补贴”观。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全部社会产品都享受了财政补贴,只不过是补贴率不同而已:从纯私人产品、准社会产品直到纯社会产品,补贴率由零上升至100%。相当多的研究者则偏爱将补贴与税收对应起来,认为补贴是一税负的税收。再有一些经济学家,加A?R?普雷斯特认为,财政补贴就是直接影响广义的商业部门的相对价格的政府支出。 本文认为,财政补贴首先是一种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是政府单方面的、无偿的支付。这种支出与政府的购买支出不同,其中并无交换发生。从经济影响上看,转移性支出首先影响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通过收入效应。它们补贴领取者的收入增加;通过后者的支出,补贴才进一步对需求总量及结构发生影响并作用于实际经济。

专项补贴账务处理

获得专项补贴应怎样作账务处理 补贴是指国家对企业因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受损失的补偿,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等。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 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1)根据财税[1996]68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2)根据国税函发[1997]2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 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03]115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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