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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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质权
案例讨论(1):甲将一台高级相机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相机质押给丙,丙对乙的无权处分事实并不知情。
问题:质押设定是否有效?
质押的设定是处分行为,需要有处分权;质押合同的订立是负担行为。
此案例说明质权可以善意取得
案例讨论(2):甲将一台机器设备质押给乙,后该机器设备被丙窃走。
问题:此时质权是否仍然存续?
转移转移和保持占有是质权存在的要件;但如果质权人度质物还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则质权可以不消灭。
一、概念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208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传统上,动产质权比较多;现代社会权利质权比较多,不妨害质物的使用权
二、动产质权
1、概念: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就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①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物。
②权利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标的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生效要件)
③就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3、取得方式
①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法律行为是指质押合同
出质人(质押人)有处分权:但质权适用善意取得。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物权法》第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但是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实际已经交付而且有合意,则视为有效。所以此要件不是物权合同
生效的必要要件。
移交质物的占有。
a.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签订则生效;担保法关于此的规定错误
b.移转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可。
四种物权交付的方式,不仅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同时具有占有的一切效果
《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c.但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无效。
担保法解释87条第1款第1句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质权消灭的一种情况是质权人把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占有改定与此矛盾;
本质上是与质物的本质矛盾,质权以占有质物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②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③因时效取得。我国物权法不承认。
④因继承取得。
4.效力
担保债权的范围
质物的范围
出质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的实行
(一)担保债权的范围
物权法第173条、担保法67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质物的范围
①从物:未一并移转占有的,不发生质权效力。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②孳息:《物权法》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质物的代位物
④添附物(同抵押权)
(三)、出质人的权利
①收取质物的收益(孳息):通过特约加以保留。否则由质权人收取孳息。
②质物处分权:质押不影响处分权,但是抵押对抵押人的处分权有限制
③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④对质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215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⑤质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215、
219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担保法第69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⑥提存请求权:物权法第215条,担保法第69条。
(四)、质权人的权利
①收取孳息:收取的孳息,应首先抵充收取费用(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抵充主债利息,最后抵充主债。
《物权法》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转质权: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
《物权法》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不允许承诺转质,但是物权法没有否定,但也没用明确规定,通说是承认承诺转质的。
区别: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的担保金额和期限不可以产出原质权的范围;而承诺转质可以
责任转质期间的意外风险由转质人承担。
担保法解释第94条
③留置权:质权人留置权能的体现,是进行变价拍卖和拍卖的前提
担保法解释第95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④质物变价权。
《物权法》第216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