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共犯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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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第 1 2期 1 21 0 O年 9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o r lo ns n tt t f Po iia ce c n w u na fGa u I s iu eo ltc lS i n e a d La
G e e a o 12 n r lN .1
S p., 01 e 2 0
英 美 刑 法 共 犯 制 度 研 究
王 志 远
(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 林 长春 1 0 1 ) 吉 吉 3 0 2
摘 要 : 制 度 外 观 和 制 度 内涵 上 看 , 美 刑 法 中的 共 犯 制 度 可 以 被 视 为 区 分 制 共 犯 制 度 模 式 的 一 种 具 体 表 现 形 式 。不 从 英
同于大陆法系区分制共犯制度立法 , 英美 刑 法 对 于 未 导 致 实 质 犯 罪 的 参 与 犯 按 照 未 完 成 罪 来 处 理 , 导 致 了实 质 犯 罪 的 参 与 对
犯 则按 照 狭 义 的 共 犯 制 度 来 处 理 。在 “ 何 设 定 参 与犯 的处 罚 条 件 和处 罚 原 则 ” 一 视 角 下 , 归 属 于 未 完 成 罪 的 教 的宏 观解 读
在现代 刑 法观念 当中 , 于应 受刑 罚处 罚 的犯 罪样 态有 典 型与非 典型 之分 。一 般而 言 , 独犯 罪被理 解 对 单
为 典 型 形 态 , 定 惩 罚 犯 罪 之 直 接 标 准 的 刑 法 分 则 就 是 以单 独 犯 罪 为 标 准 加 以 规 定 的 。 相 对 于 单 独 犯 罪 , 设 多
谋 罪 和 狭 义 的 共 犯 制 度 构 成 了英 美 共 犯 制 度 的 整 体 架 构 。
关 键 词 : 分 制 ; 唆 ; 谋 ; 义 共 犯 区 教 共 狭
中圈分类号 : DF6 1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8 X( O 0 0 — 0 60 1 0 —7 8 2 1 ) 50 4 6
人参 与 的共 同犯罪 就是 一种 非典 型 的犯 罪形 态 , 论 上 称 之为 犯 罪 的“ 理 方法 形 态 ” ① 同犯 罪 情况 下 , 功 。共 加
于犯 罪事 实 的犯罪 样态 有“ 实行犯 ” “ 与 参与 犯” 之别 。在 自然意 义 上 , 参 与犯 ” 罪 样态 可 以具 体 划 分为 犯 “ 犯 罪 的分担 、 犯罪 的并 行 、 唆 、 教 帮助 、 利用 、 与共谋 、 织 、 参 组 策划 、 指挥 等不 同 的类 型 。这些 参 与犯样 态绝大 多
数情 况下 并不 符合 刑法 分 则具体 个罪犯 罪 构成要 件 当 中的实 行 行 为类 型 , 犯罪 的分 担 情 况 下则 可 能 出现 不
能适 用刑 法分 则 的归责 原则 进行 处理 的情 况 , 此需 要 设 计共 犯 制 度来 解 决 参 与犯 的处罚 根 据 和处 罚 原 ②因
则 问题 。在此 意义 上我 们 可 以说 : “ 与犯 ” 为 参 设定 处 罚 条 件 和处 罚 原 则 是 所有 国家 共 犯 制 度 的 目的所 在 。 由于对 “ 与犯 ” 参 样态 的理解 不 同 , 出现 了明显不 同 的解决 方式 , 进而 导致 了不 同 的共犯 制度模 式 。大 陆法系 刑 法学 者一般 认 为 , 界 范 围内明显 存在着 的共 犯制 度模 式有 两种 相互 对立 的基本 区分 , 世 即正犯 与共犯 区分 体 制和 单一 正犯 体制 。英 美法 系的共 犯制 度属 于其 中 的何种 共 犯 制度模 式 , 或 是 上述 两 种共 犯 制 度模 式 抑 理 解之 外 的特殊 制度 建构 , 这是 正确 理解 英美 共犯制 度 的一 个 前 提 。我们 首 先需 要 在 一种 对 照 的语 境 下 明 确 其各 自的制度 内涵 , 以便 为理 解英 美共犯 制 度模式 提供 参照 。 从 制度 外观 上来 看 , 区分制 模 式之下 的共 犯制 度在 总则 中设 专 章规 定 专 门适 用 于“ 与犯 ” 态 的处 罚 参 样 条件 , 甚至 是专 门 的处罚 原则 ; 而与 之相对 应 的单一 制模 式 之下 , 接 将“ 与犯 ” 态 包容 于 刑 法分 则 的类 直 参 样 型化行 为 当 中 , 以获得 与 犯罪 的直接 实行 者相 同 的定 罪依 据 , 总则 中仅 针对 “ 参与 犯” 态设 定特 殊 的处罚原 样 则 。从 制度 内涵上 看 , 区分制 与单 一制共 犯 制度模 式 的 区别 根 源 于对 “ 与 犯” 参 样态 与 刑 法分 则 规定 的类 型 化实行 行 为样态 ( 论上 将其 称为 实行犯 或 正犯 ) 间关 系 的不 同理 解 。一 般 而言 , 区分制 的共 犯制 度模 理 之 在 式之下 ,参 与犯 ” 态 ( 论 上将其 称 为广义 的共犯 ) “ 样 理 与正犯 被划 分为 两个 显 明对 照 的犯罪 类 型 , 者不仅 异 二
收 稿 日期 :0 0 0 —2 2 1— 6 9
作 者 简 介 : 志远 (9 7 , , 王 1 7 一) 男 山东 昌 邑人 , 林 大 学 副 教 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刑 法 学 。 吉 法 主 基 金 项 目 : 文 系 司法 部法 治 建 设 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犯 制 度 的 根 基 与 拓 展 》 项 目编 号 : 5 F 5 0 ) 阶 段 性 本 共 ( 0S B 08 的
研究成果 。 ① 区别 于 犯 罪 的 方 法 形 态 , 具 有 典 型 意 义 的 既 遂 犯 罪 相 对 应 的 犯 罪 预 备 、 罪 中 止 和 犯 罪 未 遂 则 被 称 为 犯 罪 的 “ 与 犯 阶段 形 态 ”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o r lo ns n tt t f Po iia ce c n w u na fGa u I s iu eo ltc lS i n e a d La
G e e a o 12 n r lN .1
S p., 01 e 2 0
英 美 刑 法 共 犯 制 度 研 究
王 志 远
(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 林 长春 1 0 1 ) 吉 吉 3 0 2
摘 要 : 制 度 外 观 和 制 度 内涵 上 看 , 美 刑 法 中的 共 犯 制 度 可 以 被 视 为 区 分 制 共 犯 制 度 模 式 的 一 种 具 体 表 现 形 式 。不 从 英
同于大陆法系区分制共犯制度立法 , 英美 刑 法 对 于 未 导 致 实 质 犯 罪 的 参 与 犯 按 照 未 完 成 罪 来 处 理 , 导 致 了实 质 犯 罪 的 参 与 对
犯 则按 照 狭 义 的 共 犯 制 度 来 处 理 。在 “ 何 设 定 参 与犯 的处 罚 条 件 和处 罚 原 则 ” 一 视 角 下 , 归 属 于 未 完 成 罪 的 教 的宏 观解 读
在现代 刑 法观念 当中 , 于应 受刑 罚处 罚 的犯 罪样 态有 典 型与非 典型 之分 。一 般而 言 , 独犯 罪被理 解 对 单
为 典 型 形 态 , 定 惩 罚 犯 罪 之 直 接 标 准 的 刑 法 分 则 就 是 以单 独 犯 罪 为 标 准 加 以 规 定 的 。 相 对 于 单 独 犯 罪 , 设 多
谋 罪 和 狭 义 的 共 犯 制 度 构 成 了英 美 共 犯 制 度 的 整 体 架 构 。
关 键 词 : 分 制 ; 唆 ; 谋 ; 义 共 犯 区 教 共 狭
中圈分类号 : DF6 1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8 X( O 0 0 — 0 60 1 0 —7 8 2 1 ) 50 4 6
人参 与 的共 同犯罪 就是 一种 非典 型 的犯 罪形 态 , 论 上 称 之为 犯 罪 的“ 理 方法 形 态 ” ① 同犯 罪 情况 下 , 功 。共 加
于犯 罪事 实 的犯罪 样态 有“ 实行犯 ” “ 与 参与 犯” 之别 。在 自然意 义 上 , 参 与犯 ” 罪 样态 可 以具 体 划 分为 犯 “ 犯 罪 的分担 、 犯罪 的并 行 、 唆 、 教 帮助 、 利用 、 与共谋 、 织 、 参 组 策划 、 指挥 等不 同 的类 型 。这些 参 与犯样 态绝大 多
数情 况下 并不 符合 刑法 分 则具体 个罪犯 罪 构成要 件 当 中的实 行 行 为类 型 , 犯罪 的分 担 情 况 下则 可 能 出现 不
能适 用刑 法分 则 的归责 原则 进行 处理 的情 况 , 此需 要 设 计共 犯 制 度来 解 决 参 与犯 的处罚 根 据 和处 罚 原 ②因
则 问题 。在此 意义 上我 们 可 以说 : “ 与犯 ” 为 参 设定 处 罚 条 件 和处 罚 原 则 是 所有 国家 共 犯 制 度 的 目的所 在 。 由于对 “ 与犯 ” 参 样态 的理解 不 同 , 出现 了明显不 同 的解决 方式 , 进而 导致 了不 同 的共犯 制度模 式 。大 陆法系 刑 法学 者一般 认 为 , 界 范 围内明显 存在着 的共 犯制 度模 式有 两种 相互 对立 的基本 区分 , 世 即正犯 与共犯 区分 体 制和 单一 正犯 体制 。英 美法 系的共 犯制 度属 于其 中 的何种 共 犯 制度模 式 , 或 是 上述 两 种共 犯 制 度模 式 抑 理 解之 外 的特殊 制度 建构 , 这是 正确 理解 英美 共犯制 度 的一 个 前 提 。我们 首 先需 要 在 一种 对 照 的语 境 下 明 确 其各 自的制度 内涵 , 以便 为理 解英 美共犯 制 度模式 提供 参照 。 从 制度 外观 上来 看 , 区分制 模 式之下 的共 犯制 度在 总则 中设 专 章规 定 专 门适 用 于“ 与犯 ” 态 的处 罚 参 样 条件 , 甚至 是专 门 的处罚 原则 ; 而与 之相对 应 的单一 制模 式 之下 , 接 将“ 与犯 ” 态 包容 于 刑 法分 则 的类 直 参 样 型化行 为 当 中 , 以获得 与 犯罪 的直接 实行 者相 同 的定 罪依 据 , 总则 中仅 针对 “ 参与 犯” 态设 定特 殊 的处罚原 样 则 。从 制度 内涵上 看 , 区分制 与单 一制共 犯 制度模 式 的 区别 根 源 于对 “ 与 犯” 参 样态 与 刑 法分 则 规定 的类 型 化实行 行 为样态 ( 论上 将其 称为 实行犯 或 正犯 ) 间关 系 的不 同理 解 。一 般 而言 , 区分制 的共 犯制 度模 理 之 在 式之下 ,参 与犯 ” 态 ( 论 上将其 称 为广义 的共犯 ) “ 样 理 与正犯 被划 分为 两个 显 明对 照 的犯罪 类 型 , 者不仅 异 二
收 稿 日期 :0 0 0 —2 2 1— 6 9
作 者 简 介 : 志远 (9 7 , , 王 1 7 一) 男 山东 昌 邑人 , 林 大 学 副 教 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刑 法 学 。 吉 法 主 基 金 项 目 : 文 系 司法 部法 治 建 设 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犯 制 度 的 根 基 与 拓 展 》 项 目编 号 : 5 F 5 0 ) 阶 段 性 本 共 ( 0S B 08 的
研究成果 。 ① 区别 于 犯 罪 的 方 法 形 态 , 具 有 典 型 意 义 的 既 遂 犯 罪 相 对 应 的 犯 罪 预 备 、 罪 中 止 和 犯 罪 未 遂 则 被 称 为 犯 罪 的 “ 与 犯 阶段 形 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