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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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
专业班级:法学
一、前言部分
(一)写作目的
现今,我国劳动侵权问题严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其中以试用期侵权问题较为显著。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已成为迫切需要。然而,我们现行试用期规定并不完善,法律的漏洞造成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试用期权益。本文通过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的介绍,列举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分析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并据此提出了保护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对策及建议,以保障劳动者试用期权益的实现。
(二)有关概念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具体而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条件,从而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约定。
(三)综述范围
本文通过对《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研究》、《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等发表于知名学术杂志中的一些研究论文以及一些高等院校的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比较。
(四)争议焦点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劳动侵权问题的频繁发生,现今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如何解决,试用期制度的法律完善和试用期劳动保护机制构建的必要是本文的争议焦点。
二、主体部分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试用期权益的保护已经被广大学者所关注。许多学者对其中某些或某个问题做了研究和探讨,并得出了自己的独到的见解。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
在立法方面,学者黄蕾通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在其论文《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中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期限的长短作了概括,主要是以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学者周湖勇、陈静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在《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一文中,详细介绍了试用期的适用范围、试用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的权益、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例如:试用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现今试用期权益保护的现状,但是不够全面,还应该包括法律关于试用期违法的处理惩罚情况。
(二)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学者周湖勇、陈静在《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文中指出劳动法对试用期限只做出了概括的笼统的规定,而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分类,也没有系统性的规定;劳动法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约定劳动保险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法也没有对如何界定“录用条件”做出任何规定。我认为这只是立法层面的不足之处,我国劳动法对与试用期的规定并不够具体,有待完善。然而同时还存在着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机关司法不公的情况。
(三)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的原因
曲雯在其论文《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里认为主要原因有三方面:(1)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而故意违法。由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水平较正式合同期内的要低,用人单位的某些待遇、福利等劳动者可能享受不到,这些也是有关法律所允许的。于是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故意违法。(2)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上岗心切的心理,对劳动者提出种种无理甚至违法的要求,再加上许多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薄弱。(3)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内容表述缺乏科学性,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录用条件如何确定、以及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评判标准缺乏具体的规定。在我看来,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是立
法不完善的表现,而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故意违法是执法机关执法不严造成的。执法机关收受贿赂,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以致用人单位加剧侵权行为。而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与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息息相关。大多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司法机关对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补偿几不可见。经过分析,我认为这些现象只要是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识太差,劳动法关于试用期规定过于简单,以及对违反劳动法滥用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制裁不力等原因造成的。
(四)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康莉莹、刘燕萍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研究》中提出:(1)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了解掌握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2)完善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3)规定赔偿条款,加大赔偿力度提高劳动者维权积极性。周湖勇、陈静提出:(1)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明确不适用试用期的范围、具体化试用期限、确定录用条件标准。(2)进一步加大劳动监管力度。(3)加强工会职能。结合了一些学者的对策,我认为应当完善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比如明确试用期范围、期限、录用条件标准、工作标准等,规定违法的处罚条款。其次应当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就是加大劳动监管力度,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
三、总结部分
综上所述,从众多学者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来看,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指出了用人单位试用期侵权的现象,也都看到了现行试用期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完善建议。我认为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我也赞同学者们提出来的试用期制度的不足之处。对此,我会在总结试用期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之后,提出一些保护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对策。例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试用期,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了解掌握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四、参考文献
[1] 刘文福,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兼评《劳动合同法》第21条,《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15。
[2]杨守晶,浅析劳动法试用期条款规定,《沈阳干部学刊》,2009/05。
[3]周湖勇,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兼评《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