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异地商会作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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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异地商会作用的思考——以异地江苏商会为例

来源:包头江苏商会副会长蒋国兴时间:2014-07-15 [ 大中小] 浏览次数:8 [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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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业性商会,一类是地域性商会。地域性商会大致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本地商会,如温州市温州商会、福建省福建商会等;一类是异地商会,如山东省江苏商会、重庆江苏商会等,本文所讨论的也是后一类商会,即异地商会的作用。

不管哪类商会,其所承载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基本上没有本质上差别,所以本文在表述商会的作用时便只用“商会”之称而不再做特殊说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笔者见识和阅历的局限,本文思考和讨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多的是以异地江苏商会的实践为依凭的。

商会是干什么的?入会有何用?

异地江苏商会的兴起和发展,满打满算也就是五六年的时间,实际上,江苏人搞商会是缺乏必要的理论、常识、经验准备的,江苏企业对商会是缺乏全面、深入、足够认识的。因此,与以温州为代表的南方商人走天下先找商会不同,江苏企业的老板们在受邀入商会时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商会是干什么的?入会有什么用?商会能帮我拿到订单或工程吗?诸如此类的发问,看上去天真无知和过于功利,但却问出了商会存在的本质问题。存在即合理。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商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自我发展到自觉建立也自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

首先,商会不是新生事物。商会的产生和发展大致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同步。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早在十九世纪初,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就写到:“美国人无论年龄多大,无论处于什么地位,不论志趣是什么,无时不在组织社团。在美国,不仅有人人都可以组织的工商团体,而且还有成千上万的社团。”而中国近代商会是伴随着中国早期资本主义萌芽,在商人会馆、公所、行帮的基础上逐步产生的。1902年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是中国最早的新式商会。1904年,清政府颁布《商会简明章程》,规定所有“商业公所”一律改名为“商会”,各地纷纷响应,商会组织系统在全国建立起来。因此,中国的商会正式成立于1904年,距今已有106年的历史。此后,历经清末、民国,商会的作用越来越被商人所认识,“商与商集合而成商会,其在今日明效大验。”

其次,商会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结构下的政府是“全能政府”,自然没有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商会的生存空间。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过度,“强政府、弱公民”格局向“小政府、大社会”格局转变,成为社会建设的大势所趋。政府的角色逐渐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服务的管理者,由服务的生产者转变为服务的购买者,由福利的规划者转变为福利的审查者。市场经济中的“两只手”——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看不见的手”,都存在着失灵的可能,需要商会一类非政府组织的“第三只手”适时出手帮助填充和弥补。在此条件下,商会的应运而生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必须的。因此,我们说,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中,政府、企业、商会三者是缺一不可的。社会与政府、市场的良性互动、优美共鸣,才是和谐社会的理想境界。

第三,商会是企业尤其是异地创业的民营企业自己的组织。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建立,过去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个体户、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等从传统单位中分离出来的多元化利益主体,需要从新的组织形式中寻找归属感和寻求对自己的权利的维护。尤其是走出省门、国门创业的个人和企业,在开发市场、项目竞争、关系协调等方面,本来就处在弱势地位,加之无良官员的贪得无厌,黑恶势力的敲诈勒索,经常让他们感到无助、无奈甚至无望。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只有找到自己的同类才有安全感。托克维尔也认为:社团是人们通过团体获得平常个人无法获得的东西的手段。商会正是这种能让单个企业和个人获得平常无法获得的东西的团体,她的出现,即使一时还无法满足所有企业的所有要求,但至少也能让这些“散兵游勇”们能在同一屋檐下,相互取暖、相互鼓励,增添打拼的勇气,看到事业的希望。

总之,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政府为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公共决策效率,都需要商会发挥作用;企业为了应对各种困难,维护合法权益,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快发展,也需要商会发挥作用。由那些有着共同困难、共同诉求、共同地缘、共同目标、共同理想的利益个体组成的商会不仅有用,而且有大用。

商会的作用不可小觑

商会有什么用?换言之,商会究竟可以、能够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对此,政府、NGO 专家、业界都有非常多的表述、论述。在首届全国山东商会联谊上,黑龙江省山东商会总顾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法棠同志将商会的作用概况为:沟通信息、维护权益、协调各方、培训人才、提供咨询、建言献策、政治载体七个方面。而清华大学NGO 研究所王名教授则用十二个字概述了商会的职责和任务,即:调查、统计、会展、游说、经营、公益。在政府的一些文件中,经常看到把商会的作用高度概况为“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提供服务”,但这种概括并不周全,因为“反映诉求”包含着“维护权益”的意思,并且“维护权益”、“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也都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其实,对于商会的作用,虽然其要旨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笔者查阅了大量各式各类的商会章程和政府文件、专家学者文章,却至今未发现一个逻辑清楚、文字简明的表述。因此,本文也只能就自己看到、听到、想到的尽可能做一番归纳梳理。

(一)国外和建国前对商会作用的界定。国外商会一般被学界概括为三种模式:即大陆模式、英美模式、混合模式。其中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模式商会的作用大致有五项,包括: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平衡利益、建言献策、弘扬商德。英美模式的商会的作用主要有:政策游说、促进立法、价格协调和维权、规范行为、开展咨询活动。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商会的作用比较多,主要有:反映诉求和建言献策、回复政府查询、调查研究、搜集信息、质量监督、组织培训、举办展览、调解仲裁、提供咨询、信用评级、改善福利、实施行政委托等等。新中国成立前从清末到民国,国内商会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商会者,联商情,开商智,以扩商权也。”商会法律和商会章程都明确规定,商会的宗旨是“开通商智,维护公益”、“兴利除弊,和谐商情”、“调查商业,备部咨询”。

具体而言,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联络工商。解决国内行帮壁垒森严、各立门户、声气不通、群力不合的问题,以“集思广益,共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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