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保密协议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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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 年7月19 日于北京市签署。
甲方:北京华泰中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银河SOHO D 座50731
法定代表人:王冠杰
乙方: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志
甲乙双方有意就甲方的风电项目进行合作,为此双方当事人将在本项目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相关保密信息。经协商一致,就项目合作所涉相关保密事宜,双方签订本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一、保密信息的定义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系指双方在前期调查论证、讨论合作过程中及达成协议期间,因双方项目合作及工作信任关系获得、知悉、交换的一切口头、书面及以其他任何形式为载体,无论是否表明“保密”或相关标志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风电项目政府审批文件、风电项目研究资料、风电项目协议、开发方案、开发程序、项目数据、技术、经验、诀窍、财务数据、软件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项目及双方合作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及任何一方的商业机密。
二、保密义务
1. 接受信息一方(下称“接受方”)应审慎并适当保存保密信息,并对该等信息严格保密;仅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双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相关人员,并保证己方的该等相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2. 双方同意:接受方将且仅将所获得的保密信息用于与项目谈判、合作有关的事项和履行双方应尽的义务;除此之外,接受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或向其他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透露上述保密信息。
3. 双方保证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条款效力及于双方所有关联公司、员工及双方为本项目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其他人员。
三、非保密信息
双方确认,下列信息不属保密信息范围:
1. 接受方可以证明,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即已公开或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
2. 接受方证明在收到披露信息一方(下称“披露方”)提供的信息之前,即由接受方正当拥有的信息;
3. 接受方可以证明其从第三方正当接受的信息;
4. 证明由接受方独立产生的信息;
5. 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披露的信息;
6. 根据法律或政府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
四、无任何知识产权
双方同意本协议没有授予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或其它相关权利的使用许
可。双方承认,任何一方对双方谈判、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无
任何知识产权,也不得就对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申请或主张知识产权,在对方提供或披露之前即拥有、或可申请或主张知识产权的内容除外。
五、保密期限及持续性义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对未披露保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为6 年。
六、资料的返还和销毁
如双方未达成最终项目合作协议或一方终止项目合作的谈判,则双方所交换的所有保密信息应根据披露方的要求,或返还披露方,或由接受方销毁。保密信息的返还或销毁应在接到披露方要求之日起3 天内完成。应返还或销毁的“保密信息”包括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等任何形式。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包括其关联公司、员工及其为项目合作聘请的机构或其他人
员)因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两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无法协议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按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北京华泰中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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