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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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铁路投资集团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促使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廉洁从业,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省纪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国有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浙纪发〔2007〕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合理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规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三条效能监察工作是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纪检监察室作为效能监察的职能部门,在党委和经营班子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工作。监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实事、依法监察原则。坚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效能相统一;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与构建惩防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五条按照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对象为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委派的控股及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部中级管理人员;所属(控股)公司效能监察
的主要对象为本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委派到控(参)股公司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总经理具体负责、纪委及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和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总经理对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
(一)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部署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批准效能监察选题立项、实施方案、监察建议和成果核定等;
(三)提请讨论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第八条纪委协助党委和经营班子,做好效能监察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推进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举措的贯彻落实,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
(二)协调监事会及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机构(部门)之间关系,加强工作配合,形成效能监察综合监督力量;
(三)加强调查研究,组织效能监察工作的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四)组织对效能监察决定或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纪检监察室负责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及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订效能监察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制定方案、调查核实等工作,提出奖惩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四)加强对所属(控股)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落实;
(五)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第十条集团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决定或建议;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开展效能监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依据纪检监察室的授权,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二条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职行为的正确合法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监察决定或建议意见;(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及时将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六)督促纪检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落实,纠正监察对象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管理。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室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部门)报送与效能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总经理批准,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暂停涉嫌严重违纪人员的职务;
第十四条效能监察可以采取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资产经营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重大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章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选题立项。纪检监察室根据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领导交办的任务,从集团实际出发,选出经营管理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报总经理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制定方案。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人员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总经理审批后通知被监察单位(部
门)。被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资料。
(三)调查核实。项目检查组成员深入现场,通过查阅账目、
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
核准事实,并认真听取被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的意见,客观公
正地写出效能监察报告。
(四)提出建议。针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
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改进管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经审批后以《纪检监察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的形式,送达被
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
(五)整改落实。被监察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按照效能监察的
意见认真搞好整改,切实做到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强化管理,改
进工作。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巩固效能
监察成果。
(六)核定成果。项目检查组与被监察单位(部门)对效能监察
项目的结果进行初步核定,并填写《效能监察项目成果核定表》,经
检查组集体讨论、有关部门审查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七)立卷归档。效能监察工作告一段落后,应及时进行工作总
结。做好已完成监察项目的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纪检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第十六条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
规违纪事实,应按有关规定程序作出纪检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
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