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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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管理规定

为体现公司人事治理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保证职员的差不多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畴

公司全体职员

4.0 定义:无

5.0 作业流程:N/A

6.0 作业内容:

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员,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 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峻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峻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 对公司有严峻的欺诈行为的;

5.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躯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 工人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经培训、换岗又无法适应其他工作岗位的;

8.通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旧较差的;

9.泄漏商业或技术隐秘,使公司蒙受缺失的;

6.2 辞退职员按如下流程操作:

1. 部门主管按照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比职员的实际能力、

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职员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简称“报告单”);

2. 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有关情形,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系统负责人;

3. 系统负责人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职员谈话,了解拟辞退职员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按照事实情形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治理部负责人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部门经理、部门主管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如果拟辞退职员为试用期职员,应将“报告单”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职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形,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总监核查,再报送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如属不应辞退的,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方法;

5、一线职员、等级为十级(含)以下职员辞退由系统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总监核准;等级为10级以上职员辞退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核准。

6.对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7. 由部门主管通知被辞退职员办理辞退手续;

8.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部门经理收到“报告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②系统负责人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有关人员联合签署意见后,将“报告单”送人力资源部;

③人力资源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确认;

④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5个工作日内和谐解决咨询题。

10. 申诉

拟辞退的职员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6.3 如果治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职员的,经人力资源治理部查证后,提出对治理者的考核意见;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阻碍的,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7.0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27日起生效。

8.0 本规定的讲明权归人力资源部。

9.0 有关文件:无

有关附件:

《职员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书》

《职员辞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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