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局废钢铁和废有色金属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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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局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管理办法
郑铁物[1997]57号
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是重要的再生资源,也是铁路局重要晚财源。

为了加强全局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的回收、加工、利用、上交等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加强铁路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物〔1996〕70号)精神,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1.全局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按照统一归口管理。

分级分权负责的原则,局物资工业处负责全局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的管理工作;分局物资分处负责辖内各单位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的管理工作;郑州物资供应总段负责郑州地区局直属基层单位的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管理工作;基层单位材料(科)室负责本单位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的管理工作。

2.全局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

铁道部下达的废钢铁上交任务和铁路局下达的废钢铁调拨任务按指令性计划实施管理。

二、回收管理
3,局内各单位在运营维修、工业生产、基本建设。

科学研究中产生的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含有色金属屑),以及报废的机车、车辆、钢轨与道岔。

配件扣件、钢梁、机械动力设备和更新改造、大维修拆下的电线路(铜、铝导线)及配件等,均为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的回收管理范围。

4.郑州、武汉、西安物资供应总段,新乡、洛阳。

信阳、江岸、襄樊、安康、宝鸡物资供应段或材料厂为铁路局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回收、上交和清算定点单位。

5.工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维修及大修换下来的旧轨料的鉴定报废工作,报废的旧轨料按《关于贯彻执行铁道部<关于加强废旧轨料及未使用钢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铁工[1995]217号)规定,交物资工业处统一组织上交、销售和加工串换工作。

在未经物资部门处理前,仍由报废;日轨料单位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动用和变卖。

对报废机车、车辆拆卸下的可利用配件要进行登记、入帐、入库,妥善保管。

报废汽车的回收,按照国家国内贸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6,有电炉的单位,要积极使用两屑(钢屑、铁屑),不断提高两屑使用率。

有条件的单位,要组织两屑的加工压块工作。

7.对回收的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应积极组织挑选,并分类保管,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8.各产权单位对存放在铁路沿线已报废的铁路专用物资要及时组织回收、上交,严防丢失被盗。

各级物资部门负责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工作的同志,要经常深入沿线检查、督促回收,加强管理。

9.为更好地防止废钢铁资源流失,对报废的机车、钢轨以及电线路大维修。

更新改造拆下的各种铜、铝导线等主要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实行定额回收制度(具体回收定额见附表亚)。

10.为广泛发动群众搞好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工作,对零小配件的回收,各单位可按计件或计重办法给予必要的工费,该工费在基层收集清理费用中列支,具体办法各基层单位自定。

三、计划管理
11.在努力满足局内生产需要和确保上交任务的前提下,局物资工业处依据全局废钢铁资源,经过综合平衡,编制下达全局废钢铁回收、利用、上交计划.
12.分局物资分处收到局废钢铁年度回收、利用、上交计划后,结合本分局实际,编制出分局废钢铁年度回收、利用、上交计划,并报局物资工业处备案。

13.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利用、上交计划由各分局及郑州物资供应总段依据各基层单位的实际具体编制。

废旧有色金属对外串换、加工、销售,必须经分局物资分处、郑州物资供应总段批准,方能进行。

物资工业处有调拨销售方向时,与分局联系下单办理。

14.分局所属工厂(包括多经、集经)生产需要的一般废钢铁在保证完成路局任务的前提下,由分局物资分处等大口组织资源,调拨供应;需要的特种废钢铁(钢轨、尖轨、岔心、车轴、轮病轮饼)一律由分局物资分处等大口按计划核算后,报局物资工业处统一平衡调拨供应。

15全局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废钢铁上交任务和满足局内生产需要的废钢铁调拨任务后,按照废钢铁管理权限和分工,可由路局或分局的两级物资部门书面委托有关单位,对外销售。

四、装运管理
16.各基层单位及物资供应(总)段要根据上级物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上交上调计划,凭路局或分局的调拨通知单或合同,积极组织装车发运工作。

凡经铁路发运上交上调的废钢铁均按路料运输办理。

17.按照铁道部规定,废钢铁装载率为:一般废钢铁和铁屑压块不低于8 0%,废钢轨及其它特种废钢铁不低于90%,轻薄料及散状两屑不低于50%,’装车的废钢铁单件重量要符合铁路货运部门的规定。

各单位都要努力提高装载率,防止亏吨,浪费运能。

对达不到装载率的单位要对责任人给以批评教育,并扣发生产奖。

18.废钢铁的储存。

装运,严禁混入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保证废钢铁储存、装运和回炉再生的安全。

19各单位发货后,要及时将发货的时间、车号、发到站名。

废钢铁品种和数量电告收货单位,并抄当地物资供应(总)段,分局物资分处。

五、价格及清算管理
20.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强路内废钢铁管理工作的通知》(铁物函〔1993〕548号)和《关于加强局内废钢铁管理工作的通知》(郑铁物〔1994)26号)规定,全局上交和局调拨的废钢铁,定价权在铁路局,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否则一经查出,其多收价款费用,全部没收上交局财务处。

铁路局物资工业处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将不定期地调整废钢铁价格,并报局价格办和部备案。

各单位完成局上交调拨任务后的剩余资源对局外销售时,其价洛可由供需双方依据市场行情协商定价,但不得低于局上交调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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