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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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制度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
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4〕178号)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 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 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 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 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 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 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 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 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 );
7.其他。
(二)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 注册成立的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 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三)与境内机构账户管理的异同
(3)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利息及融资款项的 归还;
(4)银行费用支出;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4.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向境外的划 转,以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 间的划转,银行可以根据境外机构的指令 直接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5.履行相应手续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内的资金可购汇汇出。
(3)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款项;
(4)账户孳生的利息;
(5)从同名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获得的收入;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3.支出范围 (1)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 转移等经常项目的境内人民币结算支出;
(2)政策明确允许或经批准的资本项目人民 币支出;
1.在账户实名制要求、账户分类、账户核准 与报备等方面遵循与境内机构账户相同的 管理原则。
(1)境外机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 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2)特殊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中央银行 开展货币互换、境外银行提供清算结算服 务、合格境外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境外 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基本存款账 户、专用存款账户
1.开户资料:(1)开户申请书;(2)在境外 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 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不能出具法定代 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可以出具公司 章程规定的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同 时出具公司章程;(4)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 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特殊机构代码。
(五)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1.境内银行应当根据有关人民币跨境业务管 理相关规定对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 查。 2. 收入范围 (1)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 转移等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收入;
(2)政策明确允许或经批准的资本项目人民 币收入;
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2﹞183号 );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 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发﹝2009﹞212号 );
5.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 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 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银 发﹝2012﹞165号 );
(2)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 当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 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 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3)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 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 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4)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 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 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 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 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3)其他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因受让 不良债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 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和货币互换、 A股减持及分红):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 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4)境外边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一般 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2.限定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收支范围。
(四)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三)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心要求 1.强化银行账户实名制。
(1)执行同一分支行首次开户面签制度
(2)至少采取上门核实、支付系统查询等 两种方式核实开户意愿。
(3)留存核实开户意愿的录像、视频等记 录。
2.上收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权限。
(1)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开立同 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 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存款银行为全国性 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 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 权,但一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 户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2.银行机构审核开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 完整性源自文库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 盖签章。
3.账户名称应使用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 与其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文件记载的全称 (或对应的中文翻译)一致。
4.预留印鉴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 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 章的,可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
6.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支取现金。
(六)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1.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 效期限届满的;
2.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 事相关活动的;
3.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 机构主体资格已消亡的;
4.其他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新业务、 新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15年8月
一、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典型问题
一、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制度依据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发﹝2010﹞249号 ) ;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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