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第三十一章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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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合同分则
一、概念题
1.权利瑕疵担保(北科2011年研)
答:权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

另外,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2.所有权保留(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答: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先行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就动产而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

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该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为宗旨,以权利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消除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

3.赠与合同(人大2012年研)
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②在赠与
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
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④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4.消费借贷(浙大1998年研)
答:消费借贷,是指消费者向银行和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借贷,用于购买房屋、汽车、医疗、旅游等消费型支出的一种消费形式。

贷款消费的特点包括:①贷款消费以信用为基础,消费者与贷款的机构构成了借贷关系,按照约定按时还付利息;②贷款消费主要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以及大额服务。

5.买卖不破租赁(上海海事大学2009、2004年研)
答: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

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这种情况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或“债权的物权化”。

6.融资租赁合同(北科2004年研)
答: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特征。

②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特征。

③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
租赁公司。

④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7.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人大2013年研;2002年研)
答: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融资租赁合同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相互交错而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它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这是其不同于传统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

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也是它与传统租赁合同相区别的地方。

8.行纪(浙大2000年研)
答:行纪,又称信托,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活动。

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

9.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
答: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的,为
委托人。

两者区别主要有:
①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应当是经过批准可以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则无限定。

②行纪人在接受委托办理业务时,须以自己的名义;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③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一定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④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

10.居间(人大2004年研)
答:居间,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居间当事人则由居间人和委托人构成,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11.代理与居间(人大2001年研)
答:(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居间,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2)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两者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代理属于民法总则中的制度;而居间则属于合同
分则中的一种合同形式。

②代理关系当事人一般由三方构成,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代理行为的相对人;而居间当事人则由合同双方构成,即居间人和委托人。

③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参与处理与第三人之间的事务,并将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④代理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而居间合同则是有偿合同。

二、简答题
1.在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浙大2007年研)
答: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其构成要件包括:(1)标的物有质量瑕疵。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2.简述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

(南开大学2000年研)
相关试题:
试述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提示:分别回答一般情况下、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中财2008年研)答:(1)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交付为一般规则,以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特殊规则。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为一般规则,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特殊规则。

①一般规则
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所有权自办理完转移登记手续时转移;标的物为动产时,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②特殊规则
a.所有权保留买卖关系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在这种买卖合同中,通常是买受人支付了约定价款时,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

b.按照推定交付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合同也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一般将完成下列行为的时间推定为交付时间,并由此适用交付主义:第一,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到预定地点,由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第二,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第三,买受人自己提货的,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四,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已经占有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过程中,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分配。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交付转移风险”为一般原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为例外的风险分配规则。

①一般规则
《合同法》以“交付转移风险”为一般原则。

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由实际占有标的物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承担损失。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方面,不动产和动产适用相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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