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改革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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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改革之我见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联合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安理会改革是重中之重,但对于怎样改革各国并未达成一致。

在其他方面的改革也很重要。

相信经过各国磋商,联合国会对世界和平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联合国安理会改革财政改革
一、引言
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全球繁荣发展,它是国际组织中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联合国的成立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重要产物,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渴望世界和平与要求发展的共同心声。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矛盾问题接踵而来,联合国自身机制也存在局限,面对一些危机比如伊拉克战争,朝核危机等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联合国改革势在必行,如果不改革,联合国将陷入边缘化。

二、联合国改革的必要性
(一)联合国改革内在原因。

1、会员国数量迅速增长,由联合国成立之初的51个到现在的192个。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会员国力量与实力也发生着变化,不可能像二战时那样,像德国日本等为代表,他们的综合国力日益强盛,并且在全球事务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在财政或其他方面也是联合国的支持者,也对联合国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蓬勃发展。

2、联合国现有的机构的构成不能公平公正的反映国际社会现实状况,发展中国家在机构中代表性不足,发言权不充分,使联合国做出一些缺乏民主的决定,损害了这些国家的利益。

(二)外部原因。

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南北差距拉大。

2、现有的集体安全机制未能完全应对新形势的变化,与联合国建立之初不同,现在除了传统安全威胁,还有非传统安全威胁。

本文将从安理会改革,人权理事会改革,联合国财政改革等方面论述。

三、安理会改革的完善
(一)安理会改革的重要性。

安理会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重中之重,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构,在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

安理会的权力表现为,第一它在联合国所有的机关中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二安理会可以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军事行动,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第三安理会所作出的决议对全体会员国是由法律约束力的。

(二)安理会的组成。

安理会由15个会员国组成,其中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是常任理事国,其余十国为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按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选出,任期两年,不能连任连选。

安理会主席由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轮流担任,任期一个月。

[1]
(三)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安理会所有的十五个理事国,一律平等,都享有而且只享有一个投票权,关于程序性的事项表决,在十五个理事国中,只要有任何九个以上的理事国投赞成票即可通过,关于实质性问题的表决,应以十五个理事国中至少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其中必须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一案就被否决了,这是“大国一致原则”
(四)扩大理事国席位的方案。

“名人小组”2004年向安南提交的《一个更加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报告中提出安理会扩容的两个被选方案,第一套方案新增6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非洲亚洲各占2个名额,欧洲和美洲各1个,另设3个非常任理事国;第二套方案新增
8个没有否决权的半常任理事国,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各2个,任期4年并可以连任,此外再新增1个非常任理事国。

[2]日本、德国、印度和巴西等较有实力的争常国家,集合一些从安理会扩大中受益的国家,提出了一些方案。

例如2008年3月27号,德国、塞浦路斯等6个成员国就安理会改革提出了新方案,将安理会席位从目前的15个扩大到22个,增加6个15年期的席位,非洲、亚洲各增加2个,“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及“西欧和其他地区”各增加1个,再给东欧增加1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

[3] 这个方案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2008年6月根据安理会改革“任务小组”的报告,会员国在以下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所有成员国都支持改进工作方法,会员国同意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应该扩大,应该考虑小国的需求。

[4]
(五)关于扩容问题的讨论。

有人认为,安理会的扩大会引起更多的纷争,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每个会员国都有各自的利益,无论增加多少席位也不会满足他们的要求的。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只维持现状,那么将有更多的压力,比如争常目标的国家屡屡受挫可能会减少财政的贡献,一些国家减少对联合国的支持,并且这也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六)否决权的利弊。

否决权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

[5]否决权有利也有弊,消极方面否决权使五个大国享受额外的权力,可能会被滥用,成为一些国家推行霸权和实行强权政治的一个工具。

如果有的国家只顾自身的利益滥用否决权那么将对世界各方面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比如冷战时期否决权成了美苏争霸的工具。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同样否决权也有积极作用,它体现了大国一致的原则,它的存在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也是唯一有权采取集体军事行动的机构,如果安理会通过错误的决议采取军事行动将会破坏世界的和平,这时候否决权的行使可以制止安理会错误的决议,对
和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七)否决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现实性。

应该要从多个角度考察否决权的利弊和作用。

有人提出将一票否决变为多票否决,但是否决权很特殊如果改为多票否决,,这样将会产生更多的矛盾与问题,议案的通过将会更复杂,大大降低安理会的效率。

五大常任理事国也不会分享这种特有的权利,在联合国建立的六十多年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过着和平与安定的生活,避免新的世界大战,联合国在实践中建立发展维和行动,在领导和协调各国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方面,也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以上的成就取得与五大国的主导作用密不可分。

[6]
(八)笔者的观点。

扩大理事国席位和否决权问题是安理会改革的关键问题。

1、对于扩容问题,增加非常任理事国是符合时代的发展,是改革的大势所趋,不应该增加常任理事国,因为会打破五国均势机制,中、美、英、法、俄五国对联合国的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而且他们无论经济政治方面都是大国,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是不容许打破这一均势机制的,而且打破也不利于联合国的发展。

对于扩大非常任理事国数量上应该给予一定的控制,如果太大会降低安理会工作的效率,并且选择非常任理事国时应该全面考虑,不应只看重对财政的贡献,比如说日本,一直在争常,不能仅看对财政的贡献,国家的历史责任感也很重要,要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具有国际责任感。

2、为了进一步完善否决权,更好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可以建立监督否决权的机制,比如对于被行使否决权否决掉的议案,如果有占压倒多数安理会理事国赞成,可以将议案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经大会讨论,如果有占压倒多数联合国成员国认为否决的行为不当,那么应认定该否决票为弃权票。

四、有关人权理事会改革
(一)世界需要人权理事会
当今世界仍有武装冲突,人权面临着威胁,这时候更需要人权理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例如上月斯里兰卡政府军在对盘踞在该国东北部地区的泰米尔伊拉姆猛虎组织残余武装势力再次发动了大规模军事打击,但与此同时也造成了近400名被猛虎组织当作“人体盾牌”围困在冲突区的平民死亡,其中包括100多名儿童。

[7]人权理事会于5月26日至27日就斯里兰卡冲突期间的人权问题召开紧急会议,并通过决议呼吁斯里兰卡政府继续改善人权状况,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希望斯里兰卡政府冲入期间违反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美国首次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
2009年5月12日,在当日的选举中美国以167票首次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

美国曾是反对成立人权理事会的少数国家,并不参加不参加人权理事会成员的选举。

现在参选也说明美国政府对国际人权的重视,美国喜欢对其他国家的人权评头论足,批评别国的人权,但是自身也不是一点问题没有,伊拉克战争后美国的虐囚事件,虐囚照片震惊世界,他们肆意践踏着人权,受到全世界的谴责。

(三)中国人权现状与进步
在5月12日的选举中中国以167票连任人权理事会成员,票数比首次当选时增加21票,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的进步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赞赏。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这就注定包括人权事业在内的其他领域改革不能一蹴而就。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人权事业的建设,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全力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建立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特征的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四)人权理事会的未来期望
笔者认为不管国家贫穷富有,都应该重视人权问题,它的地位绝不亚于一国政治经济问题,要尊重保障人权,国际社会团结合作,建立平等互信的关系,为人权理事会的前途发展做出贡献,为实现全体人类的人权崇高目标而努力。

五、联合国财政问题与改革
(一)联合国财政现状
截止2006年9月30日,会员国共欠联合国正常预算会费5.33亿美元、维和摊款25.07亿美元以及国际法庭费用5400万美元,3项欠款总数达30.94亿美元,到2007年10月31日,会员国拖欠联合国经常性费用高达8.36亿美元,维和欠款35亿美元。

[8]可见财政状况不容乐观,美国是今年应缴会费6亿美元,加上历年拖欠款,共欠10亿美元,是拖欠会费的大户。

(二)拖欠会费的原因分析
首先,联合国自己没有收入渠道,是靠个会员国自觉履行义务来维持的工作的,但是缺乏强有力的欠费制裁机制,无法保障财政来源,有拖欠现象。

其次,像美国这样拖欠大户,作为联合国最大的财政收入来源者,目标推动联合国朝着本国所期望的方向改革,美国认为“美国交纳了联合国会费总额的22%,有权要求联合国进行改革”。

[9]再次,经济或者政治的原因,如金融危机经济衰退到了一些成员国拖欠会费。

最后,联合国维和行动次数增多,维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加剧了联合国财政的负担。

(三)联合国财政改革方案
长期以来,联合国不断尝试着财政改革方案。

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上任后大力推动财政改革。

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精简联合国机构,节约开支,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联系;新任命一批财政专家,来重新改组联合国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和联合国会费委员会。

他还建议联合国赋予他在财政预算改革方面更大的权
利。

(四)笔者观点
如果会员国拖欠会费越发严重,将会制约联合国的正常运转,不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发展,所以要采取措施,建立欠费制裁机制。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7条1款规定,联合国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来担负。

在确定分配限额时要注意公平,对于一些平穷,不发达国家给予一定的照顾。

第19条规定,凡拖欠本组织之财政款项的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的投票权。

大会如认为拖欠原因,却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

对于恶意拖欠者,可以暂停该国投票权。

另外精简机构,控制预算增长也很重要。

各国要切实履行联合国宪章的义务,主动参与联合国财政的改革。

六、集体安全制度的完善
(一)有关条约的规定
《联合国宪章》第39条规定“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安全。

”第41条规定武力以外之措施“安理会得决定所应采取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

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42条规定武力措施“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其他军事举动。


(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当今世界我们面临的威胁除了传统安全威胁,非传统安全威胁也突出。

现在面临的最大
安全威胁不仅是战争了,这些威胁扩大到:经济和社会威胁,包括贫穷、传染病和环境退化;国家间冲突;国内冲突,包括内战、种族灭绝其他暴行;核武器放射性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恐怖主义及跨国有组织犯罪等等。

[10]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改革要兼顾效力、效率以及平等的关系。

“一个集体安全体制若要有信誉并能持久,就必须有效力、有效率、并且公平”[11]建立一个有效力、效率和公平的集体安全机制,推动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建设,各国要坚持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和能力。

(三)有关朝核问题
朝核问题是冷战的产物,20世纪90年代美国怀疑朝鲜有研制核武器的设施,要对这些设施进行检查,朝鲜则声明没有制造核武器的能力和打算。

中国作为热爱和平的大国,也尽到应有的国际责任,曾多次进行斡旋,最终促成朝鲜、美国、中国、俄罗斯、韩国、日本六国就朝核问题举行会谈。

但2009年4月14日朝鲜宣布退出六方会谈,5月25日朝鲜进行了核试验,安理会于25日下午召开紧急会议,谴责朝鲜实施核试验,决定立即着手出台一份新决议,朝鲜违反安理会2006年10月就其首次核试验通过的第1718号决议。

中国主张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半岛局势稳定,维护东北亚和平。

可以看出建立半岛安全机制非常必要。

(四)笔者观点
每个国家都应该承担起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的责任,不应只为自身发展而去破坏和平,一个国家不可能只凭自身的力量去面对所有的安全威胁,当今国与国之间无论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来说有着密切的联系,整个世界是个密切联系的整体。

每个国家都需要通过其他国家的合作使自身获得安全。

各种威胁交织在一起对一个国家的威胁也便是对所有国家的威胁,所以更需要各国的合作。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特定国际关系的产物,改革是必由之路。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虽然体制有些缺陷,但是60多年来,联合国为人类的和平繁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成就。

联合国改革主要取决于成员国的态度与意愿,曾担任过联合国副秘书长谢启美指出:“联合国的改革只能建立在会员国,特别是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共识的基础上。

”[12]对联合国的改革各国还是比较支持的,中国早在第47届联大上表示积极支持改革,提出联合国的改革应该体现民主公正、客观合理、平衡有效的基本原则,应服从于促进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这个大目标。

[13]经过各国积极的磋商,通过联合国各机构的改革,相信联合国将对世界稳定和平与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邵津. 国际法(第二版)[M].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269.
[2] 张莉清. 联合国安理会改革前景之管见[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2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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