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官员洗钱5大黑招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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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官员洗钱5大黑招曝光

2004年09月16日09:39 大华网-汕头日报

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昨天,本报采访了反腐专家、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他总结了目前腐败公职人员洗钱犯罪的五大“招数”,

存进银行

特征:亲属代为出面本人亲自出马

自从储蓄实名制出台后,把黑钱存进银行这种洗钱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困难,但贪官仍可用两种方法完成洗钱过程。一种是要其亲属出面去银行存黑钱,给其亲属一点好处费就可以了。第二种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证或“真的假身份证”。“真的假身份证”上的名字号码、地址为其亲属的,可照片却是自己的。腐败分子拿着这样的身份证去异地存钱,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

案例:辽宁第一巨贪———鞍钢废钢处原处长赵忠升贪污、受贿案中,赵忠升所得赃款共计894万元人民币、4.8万美元、6.2万港币,这些钱大多数都是赵忠升以其亲属的名字存入银行的。

先捞后洗

特征:在位当官拼命捞钱退位经商一味露富

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够了就转移阵地办企业、开公司。这种洗钱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他们与有些惟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实际上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案例:甘肃省清远矿务局兰州办事处原主任王某在职期间大肆侵吞、挪用公款、受贿,聚敛资金250万元,然后辞职下海以个人名义开办了一家私营公司。

边捞边洗

特征:自己用权捞钱亲属下海经商

这种洗钱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用这些方式来掩盖黑钱来源。

如果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容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案例:王某是某市一名政府官员,在任职期间收受了不少贿赂。他深知这些来历不明的钱财很容易出问题,于是便想到其经商的妹夫所开的围棋茶馆。他将他的非法所得都转移到其妹夫围棋茶馆的账上,而且由于此茶馆是定额征税,经营的实际收入是多少也无法查证,这样他就成功地使其非法收入合法化了。

连捞带洗

特征:别人办公司自己掌实权

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代理,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案例:1998年,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一手创办了一个企业,从表面上看,企业董事长是殷凤珍、殷凤军,但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丛福奎将巨额贿赂款全部打入企业账上,从而使其腐败所得变成干干净净的经营所得。

转到境外

特征:资金外逃境外洗白

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非贸易方式: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

贸易方式:采用价格转移法,即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

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即腐败分子先在国外设空壳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收入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至境外,如:首钢船务公司原总经理邵军为掩饰其100万美元的受贿所得,通过在英国设立空壳公司进行洗钱活动。

分析:为何如此疯狂洗钱

王明高分析,追逐并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心态促使腐败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而且腐败案值越来越大。

如此多的非法资金摆在家中肯定不“安全”。特别是我国新刑法中增加了“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则按此罪论处。这一罪名的出台,使得腐败公职人员就更不敢直接使用黑钱了。为了使自己贪污贿赂行为不败露,为了能让自己堂而皇之地享受这些非法所得,他们必须寻找一种方式对黑钱进行隐瞒掩饰,由此,洗钱之路成为自然而然的走向,洗黑钱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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