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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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工程

室内装修工程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2014年月日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为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相互配合协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施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安装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就

装修施工达成一致,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址:

1.3 承包范围:

室内装修工程(具体内容:室内地面、墙面、天花、电气、给排水等室内装修工程)。

按合同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承包人办理装修物业管理费手续,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有责任完善设计文件以满足装修工程验收使用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对甲方直接分包项目统一管理,并给予积极配合。

1.4 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为按合同图纸施工,按实际工程量增减结算。乙方须按

合同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完成本工程约定的承包范围内所有项目及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承担维修保养并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全部义务及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所报综合单价包工包料、包材料、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施工承包管理、包通过验收、包后期保修及维护。

1.5 本工程计划工期:

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总工期天。

乙方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甲方工期要求,统筹安排施工。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影响。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若实际开工日期延后,则竣工工期相应顺延。仅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甲方确认,工期可酌情顺延:

A、不可抗力。

B、因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连续8小时以上。

C、甲方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D、其他非乙方原因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可以进行追加工期的因素。

以上签证项目,乙方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即乙方在事件发生后十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签证要求,否则,发包人代表不予确认,即不予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1.6 质量等级:按国家相关标准验收合格。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小写):¥元

(大写):

(后附《工程预算表》、《施工图》)

2.2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综合单价中应包括完成该子目工程所需的人工费、

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保管费、材料的搬运费、措施项目费、成品保护费、利润费用,此价格不因国家政策和市场价格及汇率的变化而变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2.3合同包干总价已含甲方直接分包项目(如有)的施工管理及配合费。

2.4如乙方认为需要进行超时工作或采取赶工措施等,以便能按竣工期限完成工程,则

此等费用将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对于不合理发生的有关额外开支提出的补偿将均不予考虑。

第三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3.1如下情形均为结算总价的情形:

3.11乙方经甲方同意使用替代物资的,总价中应扣除被替代物资与替代物资之间的差

价。如甲方要求使用的替代物质价格高于原被替代物质,甲方将补偿差价。

3.1.2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文、合同附件、工程图纸、往来文函及履约过程等)

中出现重复计价,总价中应扣除重复的价款。

3.1.3乙方应付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总价及结算总价中应扣除违约金及其他应付

款项数额。

3.2若因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新增项目,则首先依据合同清单中已确认的类似项

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合同清单中无可参考项目时,由乙方编制新项目综合单价组价明细表,经甲方认可后按工程量计入结算。

3.3施工过程中若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主要材料变更的,结算时按变更后的材料价格调整

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单价,原综合单价中主材外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发生新增材料的,由甲乙双方进行市场认价后,乙方编制新增材料相应子目综合单价,报甲方审核后,按竣工图纸工程量计入结算。

3.4工程签证需经甲方签字确认,时效为签证发生前后3日历天内,所调整的单项子目

不论金额大小,均按实际签证量进行确认计算。

3.5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乙方深化设计除外)或施工组织

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设计单位及甲方代表同意。

3.6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的,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工期顺延。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

4.1工程进度进入第一阶段时(拆、砌砖墙完成90%;电气管线安装30%)付合同价款的

25%工程款。

4.2 工程进度进入第二阶段时(墙、地面砖铺贴完成90%;)付合同价款的25%工程款。

4.3工程进度进入第三阶段时(室内木饰面完成90%;油漆完成80%)付合同价款的20%

工程款。

4.4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乙方递交完整结算资料,甲、乙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定签订

保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17%。

4.5剩余3%的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予支付(扣

除已发生的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不计利息。

4.6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每个施工项完工须由甲方代表确认,按合同《工程预算表》内计价方式计算工程价款,由甲方办理支付程序后支付。

第五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a.合同条款及附件;

b.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协议;

c.招标文件及补充;

d. 投标文件及补充;

e.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六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6.1 合同语言:中文。

6.2 适用标准、规范: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当国家、行业、

地方的标准规范要求不一致时,以较高的标准、规范为准。

6.3 适用法律、法规: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

合同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七条图纸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拟施工项目计划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叁套。

第八条甲方代表

8.1甲方代表姓名:;甲方代表职权: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审

批,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签证的核实等。

8.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

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48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出书面申告,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予追加合同价款并不予乙方工期补偿。因指令错误而乙方已按约定时间提出书面申告但甲方未接受,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当甲方指令错误或施工现场出现变更及签证问题时,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提出书面申告,如甲方在72小时未能书面回复则视为默认。

8.3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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